用于北斗远程地面保障系统的通信天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966392发布日期:2018-07-18 02:37阅读:193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远程保障系统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用于北斗远程地面保障系统的通信天线。



背景技术:

随着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技术的发展,对北斗导航系统的通信要求也越来越高。而现有技术中的远程地面保障系统的通信通常与北斗导航系统的通信是一体控制的,具体的通信方式以及通信内容相同,在北斗导航系统与远程地面保障系统开发前,必须明确定义异步串行通信的波特率、信息内容等,由于北斗导航系统与远程地面保障系统之间一体控制,因而造成远程地面保障系统的通用性差,同时由于各个通信协议的完善程度不同,远程地面保障系统的通信可靠性不一致,增加了北斗导航系统与远程地面保障系统运行时潜在风险。

因此,有必要对现有技术中的北斗远程地面保障系统的通信天线进行改进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北斗远程地面保障系统的通信天线,通过采用UART协议实现远程地面保障系统与整装控制器之间的可靠通信,明确定义了远程地面保障系统必要的对象信息,提高了远程地面系统的稳定性。具体而言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

本实用新型的用于北斗远程地面保障系统的通信天线,包括整装控制器、连接于北斗导航系统与远程地面保障系统的整装通信天线、连接于远程地面保障系统的通信天线A以及连接北斗导航系统的通信天线B,所述整装通信天线、通信天线A以及通信天线B之间相互独立,所述整装通信天线为采用UART协议的异步串行通信天线线路。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通过整装通信电线将北斗导航系统与远程地面保障系统连接起来,并分别为远程地面保障系统配置通信天线A且为北斗导航系统配置通信天线B,同时采用UART协议提高异步串行通信能力。

进一步,所述北斗导航系统与远程地面保障系统之间为异步串行通信线路,所述远程地面保障系统为主系统,北斗导航系统与整装控制器之间通过远程地面保障系统连接实现通信。

进一步,所述通信天线B为异步串行通信,远程地面保障系统设置上有信号增强器以及与信号增强器连接的放大电路,信号增强器和放大电路通过异步串行通信与主板连接实现通信。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的用于北斗远程地面保障系统的通信天线,该实用新型通过采用UART协议实现远程地面保障系统与整装控制器之间的可靠通信,明确定义了远程地面保障系统必要的对象信息,提高了远程地面系统的稳定性,消除了在搭载北斗导航系统运行时的潜在风险,且支持异步串行通信;本实用新型的其他有益效果将在下文具体实施例中进行进一步说明。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电路运行原理框图。

具体实施方式

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描述。以下实施例用于本实用新型,但并不限于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中的用于北斗远程地面保障系统的通信天线,包括整装控制器、连接于北斗导航系统与远程地面保障系统的整装通信天线、连接于远程地面保障系统的通信天线A以及连接北斗导航系统的通信天线B,所述整装通信天线、通信天线A以及通信天线B之间相互独立,所述整装通信天线为采用UART协议的异步串行通信天线线路。

通过整装通信电线将北斗导航系统与远程地面保障系统连接起来,并分别为远程地面保障系统配置通信天线A且为北斗导航系统配置通信天线B,同时采用UART协议提高异步串行通信能力。UART首先将接收到的并行数据转换成串行数据来传输。

本实施例中,所述北斗导航系统与远程地面保障系统之间为异步串行通信线路,所述远程地面保障系统为主系统,北斗导航系统与整装控制器之间通过远程地面保障系统连接实现通信。

远程地面保障系统负责接收北斗导航系统传输的数据信息,通过异步串行通信处理后将所得数据发送给整装控制器,远程地面保障系统同时接收整装控制器的控制命令,将整装控制器的控制指令周期的发送给北斗导航系统。北斗导航系统可以通过这个周期发送的控制命令判断远程地面保障系统的工作状态,如果远程地面保障系统工作异常,远程地面保障系统将继续采用异步串行通信协议与整装控制器进行通信。该通信模式提高了通信天线运行的稳定性。

本实施例中,所述通信天线B为异步串行通信,远程地面保障系统设置上有信号增强器以及与信号增强器连接的放大电路,信号增强器和放大电路通过异步串行通信与主板连接实现通信。

通过在远程地面保障系统上设置信号增强器以及与信号增强器连接的放大电路,提高信号传输能力,保障通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