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终端及复合树脂外壳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27755阅读:591来源:国知局
移动终端及复合树脂外壳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子元器件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移动终端及复合树脂外壳。



背景技术:

搭载有触摸屏的智能手机、手表等移动终端的普及,使得各厂商争相推出具有差异化的产品,以期吸引消费者。目前市场上出现的一个亮点,就是将移动终端的外壳设计成曲面。具有曲面设计的移动终端可以与使用者的手更好的贴合,提升握持和操控的舒适度。若是手表外壳设计成曲面,还可与手腕更好的配合,提升佩戴的舒适性。并且曲面设计的显示用外壳,其显示的内容更具有立体感,从而可提升观感效果。玻璃由于更具有质感,使得其作为移动终端的外壳材料更受欢迎。但是玻璃外壳,特别是设计成凸曲面的情况下,容易因意外跌落而导致碎裂。



技术实现要素:

基于此,本实用新型旨在提供一种不易碎裂的复合树脂外壳,以及具有该复合树脂外壳的移动终端。

一种复合树脂外壳,包括聚碳酸酯基层,附着在聚碳酸酯基层上的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膜层,和附着在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膜层上的硬化层,所述聚碳酸酯基层远离硬化层的表面为内表面,所述硬化层远离所述聚碳酸酯基层的表面为外表面,所述内表面和外表面均包括平面部和由平面部的周缘朝内表面所在的一侧弯折延伸而出的曲面部,所述内表面和外表面之间的距离为0.2-1.0mm,所述曲面部为圆弧曲面,且圆弧半径为5-10mm。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内表面附着有至少一装饰层,所述装饰层由油墨印刷方式形成,油墨层厚度为5-40μm。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内表面附着有至少一装饰层,所述装饰层由装饰膜贴覆形成,所述装饰膜厚度为10-125μm。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平面部呈矩形,包括两个相对的长边和两个相对的短边,其中连接长边的曲面部的圆弧半径与连接短边的曲面部的圆弧半径不相等。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平面部呈矩形,包括两个相对的长边和两个相对的短边,其中连接长边的曲面部的圆弧半径与连接短边的曲面部的圆弧半径相等。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曲面部所在圆弧最边缘的点的切线与所述平面部的夹角为C角,其中0°<C<45°。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外表面附着有抗指纹层,且所述抗指纹层的初始水滴角≥110°。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聚碳酸酯基层的厚度为0.05-0.5mm,所述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膜层的厚度为0.05-0.5mm,所述硬化层的厚度为2-50μm。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聚碳酸酯基层的厚度为0.1-0.3mm,所述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膜层的厚度为0.1-0.3mm,所述硬化层的厚度为5-20μm,所述硬化层的铅笔硬度≥7H。

一种移动终端,包括上述的复合树脂外壳。

上述复合树脂外壳通过对结构和参数设计上的改进,可使所述复合树脂外壳的应力集中区域分散,提升整体强度,降低因意外跌落而发生碎裂的风险。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提供的复合树脂外壳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所示复合树脂外壳的俯视示意图;

图3为图2所示复合树脂外壳沿A-A线的截面示意图;

图4为图2所示复合树脂外壳的侧视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另一实施例提供的复合树脂外壳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6为图5所示复合树脂外壳的部分截面放大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图4中所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提供的一种复合树脂外壳,其可应用于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上,可作为手机等的显示面的外壳,也可作为手机等的背面的盖板。当作为显示面的外壳时,复合树脂外壳的透明度要求较高,因而采用的树脂材料优选可用透明度高的类型;当作为背面的外壳时,复合树脂外壳可以没有透明度限制,因而可选择的树脂材料范围相对更大。

所述复合树脂外壳包括内表面101,与内表面101间隔的外表面102,以及连接外表面102和内表面101的侧周面103。

所述内表面101包括平面部111和由平面部111的周缘朝一侧弯折延伸而出的曲面部121。曲面部121为圆弧曲面。曲面部121的圆弧半径为1~50mm,优选5~20mm,进一步优选5~10mm。

在一实施例中,所述平面部111呈矩形,包括两个相对的长边112、113和两个相对的短边114、115。该实施例中,连接长边112、113的曲面部121的圆弧半径与连接短边114、115的曲面部121的圆弧半径不相等,具体地,连接长边112、113的曲面部121的圆弧半径小于连接短边114、115的曲面部121的圆弧半径。

图1-图4所示实施例中,连接长边112的曲面部121的圆弧半径和连接长边113的曲面部121的圆弧半径相等。连接短边114的曲面部121的圆弧半径和连接短边115的曲面部121的圆弧半径相等。

所述外表面102也包括平面部112和由平面部112的周缘朝一侧弯折延伸而出的曲面部122。其中,外表面102的曲面部122和内表面101的曲面部121均是朝同一侧弯折,也即朝着向内表面101的一侧弯折。

曲面部122也为圆弧曲面。在一实施例中,平面部112和平面部111的位置相对应,且尺寸相同,因而当所述复合树脂外壳的外表面102放置在水平面上时,平面部111和平面部112在水平面上的正投影完全重合。曲面部122和曲面部121的位置相对应,且尺寸也基本相同,因而当所述复合树脂外壳的外表面102放置在水平面上时,曲面部122和曲面部121在水平面上的正投影也基本重合。

更具体的,曲面部122和曲面部121的半径相等。本实施例中,内表面101和外表面102之间的距离,也即所述复合树脂外壳的厚度为0.2~1.0mm。复合树脂外壳的各处厚度一致,如此可以较好的消除应力集中,提升整体强度。优选的,复合树脂外壳的厚度为0.5~0.7mm。

参考图3,所述曲面部122所在圆弧最边缘的点的切线与所述平面部112的夹角定义为C角,C角为0°<C<90°,优选为0°<C<45°。曲面部121与平面部111之间的C角也可以有相同设置。

进一步地,所述曲面部121所在圆弧最边缘的点与所述平面部112之间的距离,也即所述复合树脂外壳的高度为0.5~5mm。

在一些实施例中,所述复合树脂外壳在水平面上的正投影大致为长方形,其中长方形的长50~500mm,宽30~300mm。

在一些实施例中,所述内表面101附着有至少一装饰层。装饰层可以为复合树脂外壳进行着色,以使其具有更为美观的外表。装饰层可以通过油墨印刷或者贴合等方式形成在内表面101上。

具体的,当装饰层为油墨印刷方式形成时,油墨层厚度在5-40μm;当装饰层为装饰膜贴覆形成时,该装饰膜厚度为10-125μm,装饰膜可以是采用带基材的防爆膜丝印而成,也可以是直接在无基材胶层表面丝印而成。

在一些实施例中,还可在所述外表面102上附着形成抗指纹层。所述抗指纹层的初始水滴角≥110°。所谓水滴角,是在固、液、气三相交界面处,气-液相界面与固-液相界面之间的夹角。水滴角越大,则抗指纹层的疏水性和抗污染性能越好。初始水滴角是指抗指纹层形成后未被使用和破坏的情况下测得的水滴角。随着抗指纹层的形成时间的延长以及磨损程度的增加,水滴角将会变小。

图5所示的复合树脂外壳与图1-图4所示的复合树脂外壳基本相同,例如内表面201同样包括平面部211和由平面部211的周缘朝一侧弯折延伸而出的曲面部221。曲面部221亦为圆弧曲面。不同之处在于,平面部211的各边的曲面部221的圆弧半径均相等。外表面202具有与内表面201类似的设置,此处未提及的设置均可与图1-图4所示实施例中的相同,因此不再赘述。

如图6所示,所述复合树脂外壳包括聚碳酸酯基层11,附着在聚碳酸酯基层11上的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膜层12,和附着在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膜层12上的硬化层13。所述聚碳酸酯基层11远离硬化层13的表面为所述内表面201,所述硬化层13远离所述聚碳酸酯基层11的表面为所述外表面202。聚碳酸酯基层11具有良好的抗冲击强度和高透明度,并且在任何气候环境下均耐用。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膜层12和硬化层13附着在聚碳酸酯基层11上,可以提升复合树脂外壳的硬度,避免复合树脂外壳容易被划伤。

一实施例中,聚碳酸酯基层11和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膜层12可以采用光学粘结剂粘接。一实施例中,可以采用喷涂的方式在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膜层12上形成硬化层13。硬化层13可以是由例如紫外光固化硬化液形成。

一实施例中,所述聚碳酸酯基层的厚度为0.05-0.5mm。一实施例中,所述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膜层的厚度为0.05-0.5mm。一实施例中,所述硬化层的厚度为2-50μm。

进一步地,所述聚碳酸酯基层的厚度为0.1-0.3mm。进一步地,所述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膜层的厚度为0.1-0.3mm。进一步地,所述硬化层的厚度为5-20μm,所述硬化层的铅笔硬度≥7H。

本实用新型通过上述结构和参数的设计,可使所述复合树脂外壳的应力集中区域分散,提升整体强度,降低应力过于集中导致稍微受到外力撞击就发生破裂的风险。

本实用新型还提供一种具有上述复合树脂外壳的移动终端,所述移动终端可以是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上述复合树脂外壳既可以作为移动终端的显示面的外壳,也可以作为移动终端非显示面即背面的外壳。

以上所述实施例的各技术特征可以进行任意的组合,为使描述简洁,未对上述实施例中的各个技术特征所有可能的组合都进行描述,然而,只要这些技术特征的组合不存在矛盾,都应当认为是本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几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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