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治疗慢性鼻炎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文档序号:8233920阅读:360来源:国知局
用于治疗慢性鼻炎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发明涉及医药技术领域,尤其是一种用于治疗慢性鼻炎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
[0002]慢性鼻炎是一种常见病,是一种鼻黏膜及黏膜下层的慢性炎症,其特点是炎症持续三个月以上或反复发作,迀延不愈,间歇期亦不能恢复正常,且无明确的致病微生物,伴有不同程度的鼻塞,分泌物增多,鼻黏膜肿胀或增厚等障碍,给患者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影响;慢性鼻炎的治疗一般分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和辅助治疗等,但从总的治疗效果来看都不太理想,普遍存在治疗时间长、疗效差和治疗费用高的问题。

【发明内容】

[0003]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用于治疗慢性鼻炎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它可以解决目前治疗慢性鼻炎疗程长、治疗费用高的问题。
[0004]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这种用于治疗慢性鼻炎的中药组合物,包括以下重量份的组分:大蒜15份~25份、金银花5份~10份。
[0005]其制备方法为,分别将大蒜、金银花焙干,然后粉碎,研成细度为60-100目的细粉,然后混合,搅拌均匀,装入玻璃瓶密封即成。
[0006]本发明所述的大蒜,拉丁学名:Allium sativum L ;别称:蒜、蒜头;界:植物界;门:种子植物门;纲:单子叶植物纲;目:百合目;科:百合科?’属:葱属。
[0007]本发明所述的金银花,拉丁学名:Lonicera japonica Thunb ;别称:金银藤、银藤;界:植物界;门:被子植物门;纲:双子叶植物纲;目:茜草目;科:忍冬科;族:忍冬族;属:忍冬属。
[0008]由于采用了上述技术方案,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1、本发明治疗慢性鼻炎有特效,连续服一~三个疗程即可痊愈;
2、本发明无副作用、治疗费用低。
【具体实施方式】
[0009]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做进一步详述:
实施例一:
称取大蒜15克、金银花5克,分别焙干,然后粉碎,研成细度为60-100目的细粉,然后混合,搅拌均匀,装入玻璃瓶密封即成。
[0010]这种用于治疗慢性鼻炎的中药组合物的使用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配制:将粉状的以上二种药物制成的药粉,用少量蜂蜜调成膏状;
B、施药:将步骤A得到的膏状物取部分放入患者两侧鼻孔患处,取同样份量的膏状物敷在患者的鼻子患处的外面,敷药位置与放入鼻孔患处的位置对应,6小时内可更换药物3次,然后将膏状物从鼻孔内外去除;
C、敷米:将大米10克嚼碎敷在患者鼻子的外面,敷米的位置与放在鼻孔外侧的膏状物的位置一致,敷米10小时完成一个疗程;每隔二个星期进行一个疗程治疗,一般一至三个疗程可治愈。
[0011]实施例二、称取大蒜25克、金银花10克,分别焙干,然后粉碎,研成细度为60-100目的细粉,然后混合,搅拌均匀,装入玻璃瓶密封即成。
[0012]这种用于治疗慢性鼻炎的中药组合物的使用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配制:将粉状的以上二种药物制成的药粉,用少量蜂蜜调成膏状;
B、施药:将步骤A得到的膏状物取部分放入患者两侧鼻孔患处,取同样份量的膏状物敷在患者的鼻子患处的外面,敷药位置与放入鼻孔患处的位置对应,6小时内可更换药物3次,然后将膏状物从鼻孔内外去除;
C、敷米:将大米25克嚼碎敷在患者鼻子的外面,敷米的位置与放在鼻孔外侧的膏状物的位置一致,敷米10小时完成一个疗程;每隔二个星期进行一个疗程治疗,一般一至三个疗程可治愈。
[0013]治疗效果:用该药物治疗慢性鼻炎患者31例,治疗1~3个疗程,其中治愈25例,好转4例,无明显效果I例,治愈率为80.65%,有效率为96.8%。
【主权项】
1.一种用于治疗慢性鼻炎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组成: 大蒜15份?25份、金银花5份~10份。
2.一种用于治疗慢性鼻炎的药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如下原料: 大蒜15份?25份、金银花5份~10份, 将上述两种原料分别焙干,然后粉碎,研成细度为60-100目的细粉,然后混合,搅拌均匀,装入玻璃瓶密封即成。
【专利摘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用于治疗慢性鼻炎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涉及医药技术领域;该中药组合物包括以下重量份的组分:大蒜15份~25份、金银花5份~10份;制备这种用于治疗慢性鼻炎药物的方法:取以上二味药分别焙干和粉碎,研成细度为60-100目的药粉,搅拌均匀,装入玻璃瓶密封即成;用该药物治疗慢性鼻炎患者31例,治疗1~3个疗程,其中治愈25例,好转5例,无明显效果1例,治愈率为80.65%,有效率为96.8%。本发明可以解决目前治疗慢性鼻炎疗程长、疗效不明显、治疗费用高的问题。
【IPC分类】A61K36-8962, A61P11-02
【公开号】CN104547461
【申请号】CN201410832507
【发明人】陈蓝天
【申请人】陈信辉, 陈蓝天
【公开日】2015年4月29日
【申请日】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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