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滚筒洗衣机桶底压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33962阅读:2004来源:国知局
一种滚筒洗衣机桶底压板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滚筒洗衣机桶底压板,属于家用电器领域。



背景技术:

洗衣机是利用电能产生机械作用来洗涤衣物的清洁电器。按其额定洗涤容量分为家用和集体用两类。中国规定洗涤容量在6千克以下的属于家用洗衣机,家用洗衣机主要由箱体、洗涤脱水桶(有的洗涤和脱水桶分开)、传动和控制系统等组成,有的还装有加热装置。洗衣机一般专指使用水作为主要的清洗液体,有别于使用特制清洁溶液,及通常由专人负责的干洗。现有的洗衣机在脱水震动时,由于震动过大导致洗衣机的震动噪音过大,影响了正常的生活。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滚筒洗衣机桶底压板,提高了洗衣机的稳定性,使得震动噪音降低。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取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滚筒洗衣机桶底压板,包括滚筒筒体和压板体,滚筒筒体包括一个圆柱形的金属筒,金属筒的底部设置有筒底,压板体为一个圆盘形的片体,压板体表面上设置有若干均匀分布的通孔,压板体的边缘处设置有橡胶圈,橡胶圈上设置有若干橡胶压条,橡胶压条垂于压板体;所述橡胶压条的横截面为弧形,橡胶压条的横截面的弧度为2.37,橡胶压条的弧形凹槽内设置有固定支撑条,固定支撑条上设置有若干固定连接条,固定连接条的中段设置有弧形段,弧形段的弧形开口内设置有一个固定拉绳,固定拉绳上套接有共振球;所述压板体的中部设置有轴承孔,轴承孔内设置有轴承连接套筒,轴承连接套筒的两端高于压板体的表面;所述筒底的中部设置有一个安装沉降孔,轴承连接套筒的一端设置于安装沉降孔内。

优化的,上述滚筒洗衣机桶底压板,所述轴承连接套筒的两端分别设置有一个锥形端,锥形端设置于安装沉降孔内。

优化的,上述滚筒洗衣机桶底压板,所述弧形段的弧度为压板体的圆盘形直径与固定连接条的长度的比值。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它能克服现有技术的弊端,结构设计合理新颖。本申请的设计通过压板体将洗衣机的滚筒底部与洗衣机内壁固定连接,这样通过固定连接条的震动吸收作用可以将洗衣机脱水时的震动吸收后不会将震动传递到地面,降低了洗衣机的震动噪音。通过固定连接条的中段的弧形段形成共振,将洗衣机滚筒的震动转换成固定连接条的共振,通过固定拉绳上的共振球将共振能量释放,进一步提高了震动吸收能力。轴承连接套筒的两端分别设置有一个锥形端,锥形端设置于安装沉降孔内,这样增加了压板体与洗衣机滚筒的接触面积,方便震动传递,并且方便安装。弧形段的弧度为压板体的圆盘形直径与固定连接条的长度的比值,这样能够方便震动能量传递并且形成共振。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A-A剖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 1为金属筒、2为压板体、3为安装沉降孔、4为筒底、5为橡胶圈、6为橡胶压条、7为固定支撑条、8为固定连接条、9为弧形段、10为固定拉绳、11为共振球、12为轴承连接套筒。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与具体实施例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特点。

本实用新型为一种滚筒洗衣机桶底压板,包括滚筒筒体和压板体,滚筒筒体包括一个圆柱形的金属筒,金属筒的底部设置有筒底,压板体为一个圆盘形的片体,压板体表面上设置有若干均匀分布的通孔,压板体的边缘处设置有橡胶圈,橡胶圈上设置有若干橡胶压条,橡胶压条垂于压板体;所述橡胶压条的横截面为弧形,橡胶压条的横截面的弧度为2.37,橡胶压条的弧形凹槽内设置有固定支撑条,固定支撑条上设置有若干固定连接条,固定连接条的中段设置有弧形段,弧形段的弧形开口内设置有一个固定拉绳,固定拉绳上套接有共振球;所述压板体的中部设置有轴承孔,轴承孔内设置有轴承连接套筒,轴承连接套筒的两端高于压板体的表面;所述筒底的中部设置有一个安装沉降孔,轴承连接套筒的一端设置于安装沉降孔内。所述轴承连接套筒的两端分别设置有一个锥形端,锥形端设置于安装沉降孔内。所述弧形段的弧度为压板体的圆盘形直径与固定连接条的长度的比值。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它能克服现有技术的弊端,结构设计合理新颖。本申请的设计通过压板体将洗衣机的滚筒底部与洗衣机内壁固定连接,这样通过固定连接条的震动吸收作用可以将洗衣机脱水时的震动吸收后不会将震动传递到地面,降低了洗衣机的震动噪音。通过固定连接条的中段的弧形段形成共振,将洗衣机滚筒的震动转换成固定连接条的共振,通过固定拉绳上的共振球将共振能量释放,进一步提高了震动吸收能力。轴承连接套筒的两端分别设置有一个锥形端,锥形端设置于安装沉降孔内,这样增加了压板体与洗衣机滚筒的接触面积,方便震动传递,并且方便安装。弧形段的弧度为压板体的圆盘形直径与固定连接条的长度的比值,这样能够方便震动能量传递并且形成共振。

当然,上述说明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也并不限于上述举例,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作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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