榨汁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044872阅读:538来源:国知局
榨汁机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一种榨汁机。



背景技术:

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201410066217.2公开了一种榨汁机,尤其涉及一种间断式自动脐橙榨汁机。本发明为了克服目前榨汁机难以用于大批量工业化生产的缺点,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用于大批量工业化生产的间断式自动脐橙榨汁机。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了这样一种间断式自动脐橙榨汁机,包括有电机、循环链条、榨汁杯、伸缩气缸、榨汁压头、橙汁收集盘、橙渣收集盘、榨汁杯托板、接近传感器和自动加料斗。有益效果:实现了大批量工业化生产的脐橙榨汁,有效地提高了榨汁的效率和质量;由于采用了自动加料,降低了劳动强度;还由于采用了气动锤,能够有效地清除粘附在榨汁杯上的脐橙渣。但是这种榨汁机的尺寸较大,占用面积较大,结构复杂,可靠性较低,生产成本较高,工作时气动锤会较大的噪音。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主要是解决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提供一种带有设置有半球形圆槽的凹挤压辊和设置有挤压球的凸挤压辊,能够快速的将完整的桔子或橙子的汁榨出,榨汁速度快,结构简单,生产成本较低,工作时产生的噪音较小的榨汁机。

本发明的上述技术问题主要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得以解决的:

一种榨汁机,包括一支撑板,所述的榨汁机还包括与支撑板转动连接的两个凹挤压辊和两个凸挤压辊,所述的两个凹挤压辊相切布置;所述的凹挤压辊上设置有三个半球形圆槽,所述的凸挤压辊上设置有三个挤压球,所述的半球 形圆槽与所述的挤压球啮合。

作为本发明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凹挤压辊的端部设置有一第一齿轮,所述的凸挤压辊的端部设置有一第二齿轮,所述的第一齿轮及第二齿轮布置在所述的支撑板的背面,所述的两个第一齿轮相互啮合。

本发明的榨汁机的优点是:带有设置有半球形圆槽的凹挤压辊和设置有挤压球的凸挤压辊,能够快速的将完整的桔子或橙子的汁榨出,榨汁速度快,结构简单,生产成本较低,工作时产生的噪音较小。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的榨汁机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的榨汁机的主视图;

图3为图1中的榨汁机的另一视角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其中:

1、支撑板;

2、凹挤压辊;21、半球形圆槽;22、第一齿轮;

3、凸挤压辊;31、挤压球;32、第二齿轮。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本发明的榨汁机的优点是:带有设置有半球形圆槽的凹挤压辊和设置有挤压球的凸挤压辊,能够快速的将完整的桔子或橙子的汁榨出,榨汁速度快,结构简单,生产成本较低,工作时产生的噪音较小。

如图1、图2所示,一种榨汁机,包括一支撑板1,该榨汁机还包括与支撑板1转动连接的两个凹挤压辊2和两个凸挤压辊3,该两个凹挤压辊2相切布置;该凹挤压辊2上设置有三个半球形圆槽21,该凸挤压辊3上设置有三个挤压球31,该半球形圆槽21与该挤压球31啮合。驱动左侧的凹挤压辊2顺时针转动、驱动右侧的凹挤压辊2逆时针转动,对应的凸挤压辊3在啮合使用下即会随之转动。使用时将完整的桔子或橙子放入两个凹挤压辊21之间,两个挤压辊21上的半球形圆槽21即会带动桔子或橙子向下运动,然后经该半球形圆槽21和该挤压球31的挤压,果汁即被榨出,被榨出汁的果肉也随着该挤压球31的转动而被带出。由此可见这种榨汁机的结构较为简单,生产成本较低,占用空间也较小,可实现连续加工,加工效率较高,由于不带有快速冲撞挤压部件,因此工作时产生的噪音也较小。

如图1、图3所示,该凹挤压辊2的端部设置有一第一齿轮22,该凸挤压辊3的端部设置有一第二齿轮32,该第一齿轮22及第二齿轮32布置在该支撑板1的背面,该两个第一齿轮22相互啮合。由于半球形圆槽21和挤压球31之间留有用于盛放果肉的空间,因此它们之间的啮合不够精确,快速转动的过程中极容易发生错位现象而使该榨汁机无法正常工作,因此在该支撑板1的背面设置齿轮,利用齿轮传递凹挤压辊2与凸挤压辊3之间的动力,使半球形圆槽21和挤压球31保持准确的啮合状态,如图3所示,驱动两个第一齿轮22中的任何一个,即可使整个榨汁机运转起来。

以上仅仅是本发明的部分实施方式的设计思路,在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发明可以扩展为同时外接更多的功能模块,从而最大限度扩展其功能。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 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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