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办公桌工作站组合结构。
背景技术:
以往办公室内的办公桌配置,一般是由常见长矩形办公桌相互对接搭配组成的工作站。因此,若以长矩形办公桌前后对接靠合或左右并排靠合,形成多人使用的工作站形态,则必须预留相对较大的办公室空间,始能容纳多组长矩形办公桌;再者,若三组以上的长矩形办公桌左右并排靠合使用时,位于中间区域的使用者,欲往左方或右方移动离开座位,将受限于左右两侧其他使用者座位的空间限制,形成相互干扰。
长矩形办公桌相互搭配组成的工作站,其具有组件重复性及空间浪费的缺陷,诚为业者亟待解决改进。为使办公桌工作站的组合结构能简化组装程序,更方便实用,且提高办公室内的空间灵活配置,增加人数使用效率,本实用新型的发明人遂积多年专业制造的经验,积极进行研究开发,而为使办公桌能更具实用功效,期间尤经多次试验改进,终得以完成一种办公桌工作站组合结构。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即在提供一种办公桌工作站组合结构。
本实用新型的办公桌工作站组合结构,包括:桌板、桌脚、支承框轨、掀板、斜横梁、中间脚、固定座、中间框盖及线槽盖板,其中:
中间脚呈中空框柱,于上缘垂直转折具有支撑横梁,该中间脚垂直部两侧外缘,分别螺接多个螺钉。
三个中间脚互为120度配置,于三个中间脚之间的上部及下部,分别组接固定座,固定座通过多个螺钉穿置螺固于中间脚。
线槽盖板是冲压弯折成型的框板,于线槽盖板后缘弯折的折片上具有多个挂合孔;该线槽盖板通过折片上的挂合孔,先将挂合孔穿置于中间脚垂直部两侧外缘的螺钉上,再向下垂直移动线槽盖板,使线槽盖板卡合组接固定于中间脚上,由三个中间脚与三个线槽盖板组成一中空呈三角框柱容置空间。
三个桌脚,互呈120度对置,六个斜横梁一端以螺钉螺固于桌脚上,另一端以螺钉螺固于中间脚。
三个支承框轨为细长框体,一端以螺钉螺固于桌脚中央上缘,另一端以螺钉螺固于中间脚。
本实用新型通过三个桌板相互呈120度对接于桌脚、斜横梁及中间脚上缘,六个掀板呈长矩形板片,盖合于支承框轨与桌板之间,三角形的中间框盖盖合组接于中央上缘,使其组合成一整体的办公桌工作站组合结构。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的办公桌工作站组合结构具有三个呈120度相互对接组合的桌板,于两个相邻桌板之间,组接掀板及支承框轨,其组合连接形成中央具有呈三角形的框柱支撑结构,能简化组装结构,提高产品实用价值。
附图说明
图1所示为本实用新型的组合结构示意图。
图2至图5所示为本实用新型的分解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0 桌板
20 桌脚
30 支承框轨
31 螺钉
40 掀板
50 斜横梁
51 螺钉
52 螺钉
53 中间脚
54 螺钉
60 固定座
61 螺钉
62 中间框盖
70 线槽盖板
71 挂合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让本实用新型的上述目的、特征和优点能更明确被了解,下文将特别举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并配合附图,作详细说明如下。
请参阅图1至图5所示,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办公桌工作站组合结构,包括:桌板10、桌脚20、支承框轨30、掀板40、斜横梁50、中间脚53、固定座60、中间框盖62及线槽盖板70,其中:
中间脚53呈中空框柱,于上缘垂直转折具有支撑横梁,该中间脚53垂直部两侧外缘,分别螺接多个螺钉54。
三个中间脚53互为120度配置,于三个中间脚53之间的上部及下部,分别组接固定座60,固定座60通过多个螺钉61穿置螺固于中间脚53。
线槽盖板70是冲压弯折成型的框板,于线槽盖板70后缘弯折的折片上具有多个挂合孔71;该线槽盖板70通过折片上的挂合孔71,先将挂合孔71穿置于中间脚53垂直部两侧外缘的螺钉54上,再向下垂直移动线槽盖板70,使线槽盖板70卡合组接固定于中间脚53上,由三个中间脚53与三个线槽盖板70组成一中空呈三角框柱容置空间。
三个桌脚20互呈120度对置,六个斜横梁50一端以螺钉51螺固于桌脚20上,另一端以螺钉52螺固于中间脚53。
三个支承框轨30为细长框体,一端以螺钉31螺固于桌脚20中央上缘,另一端以螺钉31螺固于中间脚53。
本实用新型通过三个桌板10相互呈120度对接于桌脚20、斜横梁50及中间脚53上缘,六个掀板40呈长矩形板片,盖合于支承框轨30与桌板10之间,三角形的中间框盖62盖合组接于中央上缘,使其组合成一整体的办公桌工作站组合结构。
本实用新型由三个中间脚53与三个线槽盖板70组成一中空呈三角框柱容置空间,可提供电源线、网络线等事务机器的走线;再者,简化组装物件的重复性,增加实用价值。
本实用新型由三个桌板10相互呈120度对接形成工作站形态,提供在有限的办公室空间内,能更多人数使用的灵活效率;且每个使用者欲往左方或右方移动离座位,完全不受到空间限制,增加方便性。
上述详细说明是针对本实用新型可行实施例的具体说明,但是前述实施例并非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专利范围,凡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技艺精神所制成等效实施或尺寸变更,材料的转换运用,均应包含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