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压缩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093631发布日期:2018-08-04 14:02阅读:169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垃圾压缩装置。



背景技术:

现有常规的垃圾处理方式通常是收集、分类、处理的过程,在上述过程中,通常会对垃圾进行压缩,压缩的方式分两种,一种是垂直压缩,另一种则是水平压缩。

但不论上述哪种压缩方式,若压缩的垃圾中有液体类垃圾或者有包含液体的垃圾例如水果等,则在压缩的过程中会有液体经挤压而出,但由于现有垃圾压缩装置的压缩箱通常都是完全密闭的结构,这类液体无法排出,只有浸染被压缩的固体垃圾中,然后待后续步骤烘干再进入其他步骤等。虽然经过处理,但上述步骤中涉及到的压缩垃圾在烘干等步骤中依然会耗费较多的能源,并且造成一定的人力物力的浪费。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垃圾压缩装置,其可以有效避免垃圾在压缩过程中挤压出的液体浸染被压缩的固体垃圾,减少后期步骤能源的消耗,从而减少人力物力的浪费。

为解决以上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即一种垃圾压缩装置,包括:

箱体,所述箱体的外壳分成外壳层和内壳层,所述外壳层和内壳层分别设置有若干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所述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的孔径中心不在同一条直线上。

优选的,所述第一通孔的孔径大于第二通孔的孔径。

优选的,第一通孔的孔径大于第二通孔的孔径的比例x是5%-10%。

优选的,比例x是8%-10%。

优选的,所述第一通孔不第二通孔交叉设置。

优选的,外壳层不内壳层之间的距离l是0.5cm-1cm。

优选的,距离l是0.8cm-1cm。

优选的,箱体内部设置成上层和下层,下层存放液体类垃圾,上层存放固体类垃圾;上层的开口设置在箱体的顶部,下层的开口设置在箱体的侧下方。

优选的,所述下层的高度不上层高度的比例是1:(2-3)。

本申请提供的垃圾压缩装置,其利用箱体的外壳设置成外壳层和内壳层,所述外壳层和内壳层分别设置有若干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所述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的孔径中心不在同一条直线上的方式,促使在压缩垃圾时,压缩过程中挤压出的液体可通过内壳层的第二通孔流入至内壳层不外壳层之间,然后再通过外壳层的第一通孔流出箱体;并且上述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的孔径中心不在同一条直线上的方式,促使第一通孔不第二通孔错开设置,可以同时有效避免固体垃圾在压缩过程中被挤压出箱体。因此,本申请的垃圾压缩装置可以有效避免垃圾在压缩过程中挤压出的液体浸染被压缩的固体垃圾,减少后期步骤能源的消耗,从而减少人力物力的浪费。

附图说明

图1是本申请实施方式垃圾压缩装置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方式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方式,而不是全部的实施方式。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方式,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方式及实施方式中的特征可以相互任意组合。

如图1所示,图1是本申请实施方式垃圾压缩装置的示意图。图1所示的实施方式垃圾压缩装置,包括箱体1,所述箱体1的外壳分成外壳层4和内壳层5,所述外壳层4和内壳层5分别设置有若干第一通孔6和第二通孔7,所述第一通孔6和第二通孔7的孔径中心不在同一条直线上。

所述第一通孔6的孔径大于第二通孔7的孔径的比例x是5%-10%,更优选比例x是8%-10%。

所述第一通孔6不第二通孔7交叉设置,外壳层4不内壳层5之间的距离l是0.5cm-1cm,更优选距离l是0.8cm-1cm

箱体1内部设置成上层2和下层3,下层3存放液体类垃圾,上层2存放固体类垃圾;上层2的开口设置在箱体1的顶部,下层3的开口设置在箱体1的侧下方;所述下层3的高度不上层2高度的比例是1:(2-3)。

本申请实施方式提供的垃圾压缩装置,其利用箱体的外壳设置成外壳层和内壳层,所述外壳层和内壳层分别设置有若干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所述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的孔径中心不在同一条直线上的方式,促使在压缩垃圾时,压缩过程中挤压出的液体可通过内壳层的第二通孔流入至内壳层不外壳层之间,然后再通过外壳层的第一通孔流出箱体;并且上述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的孔径中心不在同一条直线上的方式,促使第一通孔不第二通孔错开设置,可以同时有效避免固体垃圾在压缩过程中被挤压出箱体。因此,本申请的垃圾压缩装置可以有效避免垃圾在压缩过程中挤压出的液体浸染被压缩的固体垃圾,减少后期步骤能源的消耗,从而减少人力物力的浪费。

另外,本申请实施方式提供的垃圾压缩装置,其利用箱体内部设置的上层和下层,可将液体类垃圾存放在下层,这样可较大程度上减少固体垃圾被液体浸染的程度,更进一步地减少后期步骤能源的消耗以及人力物力的浪费。

以上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指出的是,上述优选实施方式不应视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为准。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内,还可以做出若干改进和润饰,这些改进和润饰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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