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冷冻去毛边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59436阅读:64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去毛边装置,尤其涉及一种冷冻去毛边装置。



背景技术:

在弹丸的加工和生产过程中需要经过一道去除其表面毛边的工序,随着液氮去毛边技术在该领域内的应用,极大的提高了产品去毛边的效率。然而传统的弹丸去毛边装置的结构都非常的复杂,同时体积也很庞大,占用了大量的生产空间,同时装置的购买和使用成本较高,因此难以在中小型加工企业中推广和普及。

为此,我们提出一种冷冻去毛边装置来解决上述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冷冻去毛边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冷冻去毛边装置,包括外壳,所述外壳的顶部设有液氮储存罐和排气口;所述外壳的内部设有处理室,所述排气口与处理室连通,所述处理室的内部设有呈倾斜设置的滚筒,且在滚筒的内壁上设有螺旋推料叶片,所述滚筒的下端与驱动电机的驱动端连接,且驱动电机安装在处理室的内壁上,所述滚筒开口所对应的处理室侧壁上设有进料口,所述进料口内设有抛射飞轮,所述进料口通过进料管与弹丸槽连通,所述弹丸槽设置在外壳内的底部;所述外壳内的底部还设有自动分离机构,所述自动分离机构的一侧设有粗毛边出口和细毛边出口,所述粗毛边出口与粗毛边收集桶连通,所述细毛边出口与细毛边收集桶连通,所述自动分离机构的另一侧设有弹丸出口,所述弹丸出口与弹丸槽连通,所述自动分离机构的上端通过下料管与与处理室的底部连通;所述滚筒开口所对应的处理室侧壁上还设有液氮喷头,所述液氮喷头与液氮储存罐连通。

优选的,所述处理室的底部呈锥形设置。

优选的,所述弹丸槽的一侧设有用进出弹丸的通道,且在通道内设有密封塞。

优选的,所述液氮喷头与液氮储存罐连接的管道上设有电磁阀。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通过合理设计装置外壳内去毛边的结构,使得各机构相互协调配合,有效的简化了装置,使得装置更加的精简和小型化,从而使得该装置更利于在中小型弹丸加工企业中普及;此外,经过第一遍处理后的弹丸重新进入弹丸槽中后被再次送入处理室中进行循环处理,用户通过控制处理的时间,即可使得弹丸的毛边处理效果达到不同的要求,不仅可提高去毛边的效率,还可有效节约生产的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冷冻去毛边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外壳、2液氮储存罐、3排气口、4处理室、5滚筒、6螺旋推料叶片、7驱动电机、8进料口、9抛射飞轮、10进料管、11弹丸槽、12自动分离机构、13下料管、14液氮喷头、15粗毛边收集桶、16细毛边收集桶。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参照图1,一种冷冻去毛边装置,包括外壳1,外壳1的顶部设有液氮储存罐2和排气口3;外壳1的内部设有处理室4,排气口3与处理室4连通,处理室4的底部呈锥形设置,处理后的弹丸与毛边屑一同落入处理室4的底部。

处理室4的内部设有呈倾斜设置的滚筒5,且在滚筒5的内壁上设有螺旋推料叶片6,滚筒5的下端与驱动电机7的驱动端连接,且驱动电机7安装在处理室4的内壁上,滚筒5开口所对应的处理室4侧壁上设有进料口8,进料口8内设有抛射飞轮9,进料口8通过进料管10与弹丸槽11连通,弹丸槽11设置在外壳1内的底部,需要说明的是,弹丸槽11的一侧设有用进出弹丸的通道,且在通道内设有密封塞。

外壳1内的底部还设有自动分离机构12,自动分离机构12的一侧设有粗毛边出口和细毛边出口,粗毛边出口与粗毛边收集桶连通,细毛边出口与细毛边收集桶连通,自动分离机构12的另一侧设有弹丸出口,弹丸出口与弹丸槽11连通,自动分离机构12的上端通过下料管与13与处理室4的底部连通。

滚筒5开口所对应的处理室4侧壁上还设有液氮喷头14,液氮喷头14与液氮储存罐2连通,液氮喷头14与液氮储存罐2连接的管道上设有电磁阀。

工作原理:抛射飞轮9转动使得弹丸槽11的内部产生负压,其内部的弹丸被吸至进料口8内,在抛射飞轮9进一步作用被抛入处理室4的滚筒5内;同时由有液氮喷头14喷出的液氮与弹丸作用,使其毛边达到脆化的临界点温度,并通过与滚筒5内壁的撞击,以达到去除毛边的目的,当弹丸退冻后,工件回复到原状;除去大部分毛边的弹丸与毛边碎屑进入自动分离机构12中,由自动分离机构12依次分离成出粗毛边屑、弹丸和细毛边屑,并分别通过粗毛边收集桶15、弹丸槽11和细毛边收集桶16。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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