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生产大型玻璃瓶的制瓶机及生产工艺的制作方法_2

文档序号:9902712阅读:来源:国知局
设备。
[0029]参照图3?4,中模吹气机构10设置在中模成型机构8上侧,成模吹气机构11设置在成模成型机构12的上侧,吹制中型瓶坯9和成型玻璃瓶13时是正向吹气。成模吹气机构11固定在一个升降机构18上,升降机构18固定在旋转机构17上,旋转机构17固定在一根支撑柱19上,支撑柱19固定在立杆15上,在将中型瓶坯9放置到成模成型机构12上时,需要通过旋转机构17将成模吹气机构11转动一个角度进行让位。
[0030]参照图5,翻转机构7包括钳臂20、口钳21和口钳驱动机构22,口钳21固定在钳臂20的上端或者下端,钳臂20转动设置,口钳驱动机构22带动口钳21张合从而夹紧雏形瓶坯5。口钳驱动机构22可以是气缸,也可以是油缸或其他机械机构。
[0031]本发明还提供一种生产大型玻璃瓶的制瓶机的生产工艺,包括以下步骤:
流料系统2将料滴送入初模成型机构4,初模吹气机构6由下向上对初模成型机构4内的料滴进行反向吹气,料滴在初模成型机构4中形成雏形瓶坯5;
翻转机构7将雏形瓶坯5翻转至中模成型机构8内,使雏形瓶坯5的瓶口向上,中模吹气机构1对雏形瓶坯5进行正吹气,得到中型瓶坯9;
第一钳瓶机构将中型瓶坯9转移至成模成型机构12内,成模吹气机构11对成模成型机构12内的中型瓶坯9进行正吹气,得到成型玻璃瓶13,两个成模吹气机构11单独执行各自成模成型机构12的正吹气工艺;
其中雏形瓶坯5、中型瓶坯9和成型玻璃瓶13的体积依次增大,初模吹气机构6、中模吹气机构1和成模吹气机构11的吹制时间比为0.8?1: 0.8?1: 1.8?2.3。可以使中型瓶坯有足够的重热时间,解决了大型玻璃瓶难以吹制成型的问题。
[0032]由于供料系统的限制,这是目前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雏形瓶坯5的制作时间不能超过15?20秒,中型瓶坯的制作时间以10?20秒为宜,成型玻璃瓶13的冷却和定型却需要20?40秒。同时,如果没有足够的重热(让瓶坯各处热量重新分布均匀)时间,30?120L的大型玻璃瓶是很难吹制成型的。所以,本发明中,初模吹气机构6、中模吹气机构10和成模吹气机构11的吹制时间比设定为0.8?1: 0.8?1: 1.8?2.3,解决了时间上的工艺难题和重热的工艺难题。发明人经过进一步试验证实,初模吹气机构6、中模吹气机构10和成模吹气机构11的吹制时间比为1: 1:2是较为合理的比例。
[0033]实施例2
本实施例与实施例1的区别在于,中模成型机构8包括体积依次增加的第一中模成型机构,和第二中模成型机构,翻转机构7设置在初模成型机构4与第一中模成型机构之间,第二中模成型机构设置在第一中模成型机构与成模成型机构12之间,第一中模成型机构和第二中模成型机构分别对应设有第一中模吹气机构和第二中模吹气机构,翻转机构7将雏形瓶坯5转移至第一中模成型机构内,第一中模吹气机构将雏形瓶坯5吹制为第一中型瓶坯,然后将第一中型瓶坯转移至第二中模成型机构内,第二中模吹气机构继续将第一中型瓶坯吹制为第二中型瓶坯,第二中型瓶坯的体积大于第一中型瓶坯的体积,这样将中型瓶坯9分为两个工序进行吹制,可以生产更大的玻璃瓶,而且成品率更高。当然还可以采用更多的中模成型机构8。
[0034]上述的初模成型机构4、中模成型机构8和成模成型机构12、钳瓶机构以及各吹气机构均可以参照申请号为201410376058.6的发明专利用于制作特大玻璃瓶的制瓶机及生产工艺中的成型机构、钳瓶机构和吹气机构。
[0035]实施例3
一种生产大型玻璃瓶的制瓶机的生产工艺,包括以下步骤:
流料系统2将料滴送入初模成型机构4,初模吹气机构6由下向上对初模成型机构4内的料滴进行反向吹气,料滴在初模成型机构4中形成雏形瓶坯5;
翻转机构7将雏形瓶坯5翻转至中模成型机构8内,使雏形瓶坯5的瓶口向上,中模吹气机构1对雏形瓶坯5进行正吹气,得到中型瓶坯9;
第一钳瓶机构将中型瓶坯9转移至成模成型机构12内,成模吹气机构11对成模成型机构12内的中型瓶坯9进行正吹气,得到成型玻璃瓶13,两个成模吹气机构11单独执行各自成模成型机构12的正吹气工艺;
其中雏形瓶坯5、中型瓶坯9和成型玻璃瓶13的体积依次增大,成模吹气机构11的吹制时间分别大于初模吹气机构6的吹制时间和中模吹气机构1的吹制时间。
[0036]雏形瓶还5的高度小于等于450mm,直径小于等于160mm。发明人在实验过程中发现,在5?30L的玻璃瓶生产工艺中,由于翻转过程中重力和离心力不能平衡,会导致过于高的雏形瓶坯5变形甚至歪倒。所以,雏形瓶坯5的高度是有限制的,但是可以粗一些,同样在制作比5?30L更大的玻璃瓶时,雏形瓶坯5的尺寸也需要进行限制,经过试验,在制作大型玻璃瓶时,将雏形瓶坯5控制在高度为400?450mm,直径为120?160mm是可靠的,制瓶效率和成品率都非常好。上述只是较佳选择,当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更大或者更小的雏形瓶坯5。
[0037]实施例4
本实施例与上述实施例的区别在于生产大型玻璃瓶的制瓶机的生产工艺,具体的,本实施例中中型瓶坯9的高度是成型玻璃瓶13的75%?85%,中型瓶坯9的直径是成型玻璃瓶13的60%?70%,发明人经过反复试验证实,该比例能够保证制瓶效率的同时还可以保证成品率。
[0038]以上所述,仅是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是对本发明作其它形式的限制,任何熟悉本专业的技术人员可能利用上述揭示的技术内容加以变更或改型为等同变化的等效实施例。但是凡是未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内容,依据本发明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的任何简单修改、等同变化与改型,仍属于本发明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
【主权项】
1.一种生产大型玻璃瓶的制瓶机,包括机架(I)以及安装在机架(I)上的流料系统(2)和成型机构,流料系统(2)设置在成型机构的上方,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型机构包括初模成型机构(4)、中模成型机构(8)和成模成型机构(12),初模成型机构(4)、中模成型机构(8)和成模成型机构(12 )分别对应设有初模吹气机构(6 )、中模吹气机构(1 )和成模吹气机构(11),初模成型机构(4)与中模成型机构(8)之间设有翻转机构(7 ),中模成型机构(8)与成模成型机构(12)之间设有第一钳瓶机构。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产大型玻璃瓶的制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成型机构包括一套所述初模成型机构(4)、一套所述中模成型机构(8)和至少两套所述成模成型机构(12)。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产大型玻璃瓶的制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成模成型机构(12)有至少两套,成模成型机构(12)固定在一个转动设置的转盘(14)上。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生产大型玻璃瓶的制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转盘(14)中部固定有一根立杆(15),成模吹气机构(11)固定在立杆(15)上。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产大型玻璃瓶的制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初模吹气机构(6)设置在初模成型机构(4)的下侧,中模吹气机构(10)设置在中模成型机构(8)上侧,成模吹气机构(11)设置在成模成型机构(12)的上侧。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产大型玻璃瓶的制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I)的一侧还设有一个输瓶机,所述成模成型机构(12)与输瓶机之间设有第二钳瓶机构。7.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生产大型玻璃瓶的制瓶机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流料系统(2)将料滴送入初模成型机构(4),初模吹气机构(6)由下向上对初模成型机构(4)内的料滴进行反向吹气,料滴在初模成型机构(4)中形成雏形瓶坯(5); 翻转机构(7)将雏形瓶坯(5)翻转至中模成型机构(8)内,使雏形瓶坯(5)的瓶口向上,中模吹气机构(1 )对雏形瓶坯(5 )进行正吹气,得到中型瓶坯(9 ); 第一钳瓶机构将中型瓶坯(9)转移至成模成型机构(12)内,成模吹气机构(11)对成模成型机构(12)内的中型瓶坯(9)进行正吹气,得到成型玻璃瓶(13); 其中雏形瓶坯(5)、中型瓶坯(9)和成型玻璃瓶(13)的体积依次增大,成模吹气机构(11)的吹制时间分别大于初模吹气机构(6 )的吹制时间和中模吹气机构(1 )的吹制时间。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初模吹气机构(6)、中模吹气机构(10)和成模吹气机构(11)的吹制时间比为0.8?1: 0.8?1: 1.8?2.3。9.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初模吹气机构(6)、中模吹气机构(10)和成模吹气机构(11)的吹制时间比为1: 1:2。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型瓶坯(9)的高度是成型玻璃瓶(13)的75%?85%,中型瓶坯(9)的直径是成型玻璃瓶(13)的60%?70%。
【专利摘要】一种生产大型玻璃瓶的制瓶机及生产工艺,属于制瓶机设备领域。包括机架(1)以及安装在机架(1)上的流料系统(2)和成型机构,成型机构包括初模成型机构(4)、中模成型机构(8)和成模成型机构(12),初模成型机构(4)、中模成型机构(8)和成模成型机构(12)分别对应设有初模吹气机构(6)、中模吹气机构(10)和成模吹气机构(11),初模成型机构(4)将料滴吹制成雏形瓶坯(5),然后利用中模成型机构(8)将雏形瓶坯(5)吹制成中型瓶坯(9),最后利用成模成型机构(12)将中型瓶坯(9)吹制成型,得到成型玻璃瓶(13),本发明用于制作5~120L大型玻璃瓶,使制瓶效率和成品率均得到大幅提高。
【IPC分类】C03B9/16
【公开号】CN105668993
【申请号】CN201610208747
【发明人】杨鹏, 马军, 李义文, 张泽和, 张 浩, 马强, 李文有
【申请人】山东嘉丰玻璃机械有限公司
【公开日】2016年6月15日
【申请日】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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