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料斗提升上料的板链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958813阅读:405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料斗提升上料的板链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链条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用于工程斗提机的板链,具体为一种用于料斗提升上料的板链。



背景技术:

在工程机械中,为了节约占地面积,部分设备的上料方式由带式输送机改为了斗式提升机,将料斗固定在链条上,通过驱动电机驱动链条转动,从而将料斗内的物料提升。目前用于提升机的板链都是在普通板链的基础上加大用料尺寸来保证足够强度,虽然可以使用,但仍存在不足,在提升过程中,由于物料或安装原因会使链条受力不能完全处于直上直下的状态,而出现一侧受力过大的情况,因此板链会发生变形,影响使用寿命。并且现有的板链为了与料斗连接,在内链板或外链板的外侧固定安装板,无疑增大了链条尺寸,给运输带来不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用于料斗提升上料的板链,可以实现链条在宽度上的缓冲,避免受力不均而发生过度变形。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如下技术方案实现的,提供一种用于料斗提升上料的板链,包括链销以及位于链销两端的外链板和内链板,所述链销包括与一端内链板连接的第一销轴,以及与另一端内链板连接的第二销轴,所述第一销轴和第二销轴均为中空结构,第一销轴通过设置在端部的插头插接入第二销轴的内孔,第一销轴和第二销轴的内孔还设有处于自然状态或拉伸状态的弹簧,所述弹簧的一端与第一销轴固接,另一端与第二销轴固接;相对的两内链板通过向料斗方向凸起的折弯板固接为一体,所述折弯板上固定有朝向料斗延伸的螺杆。

本方案将链销分为由弹簧连接的两部分,在受力不均时,第一销轴与第二销轴可产生宽度方向的相对位移,缓冲受力不均对链销造成的冲击,由于弹簧的设置,在外力消失时,第一销轴和第二销轴重新紧密结合;折弯板可以防止将两内链板连为一体,提高强度,同时也可避免第一销轴与第二销轴发生过度脱离。

作为优选,所述折弯板包括自两端的内链板向料斗所在侧延伸的两立板以及与两立板固接的安装板,所述安装板上固定所述螺杆。立板向料斗方向延伸,避免安装板与链轮的链齿干涉,将螺杆固定在安装板上,节省了安装料斗所占用的时间,与传统的穿螺栓连接相比,大幅提高了安装效率。

作为优选,所述链销上还套接有导向套,所述导向套的内径比链销的外径大0.5mm~1mm。导向套的此种设置不仅可以起到保护链销,防止链销磨损的作用,还可以起到导向作用,在外力克服弹簧的拉力使第一销轴与第二销轴脱开后,外力消失时可以帮助第一销轴的插头准确插入第二销轴内。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在链条受力不均时,通过第一销轴与第二销轴产生相对位移而减小了外力对链条的冲击变形,延长了链条使用寿命,降低了使用成本;链条上用于料斗的安装方式,无需现场穿螺栓,大大提高了安装效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俯视图;

图3为图2中A-A剖视图;

图中所示:

1、内链板,2、外链板,3、导向套,4、第一销轴,5、第二销轴,6、弹簧,7、折弯板,8、螺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为能清楚说明本方案的技术特点,下面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对本方案进行阐述。

如图1所示一种用于料斗提升上料的板链,包括链销以及位于链销两端的外链板2和内链板1,链销上还套接有导向套3,导向套3的内径比链销的外径大0.5mm,链销包括与一端内链板1连接的第一销轴4,以及与另一端内链板连接的第二销轴5。

第一销轴4和第二销轴5均为中空结构,第一销轴4通过设置在端部的插头插接入第二销轴5的内孔,第一销轴4和第二销轴5的内孔还设有处于拉伸状态的弹簧6,弹簧6的一端与第一销轴4固接,另一端与第二销轴5固接,弹簧6的设置使第一销轴4与第二销轴5之间在没有横向外力的作用下始终处于紧密贴合状态。

相对的两内链板通过向料斗方向凸起的折弯板7固接为一体,折弯板7包括自两端的内链板向料斗所在侧延伸的两立板以及与两立板固接的安装板,安装板上固定有用于安装料斗的螺杆8。

本实施例的板链与料斗连接时,将螺杆穿至料斗上的安装孔内,使用螺母进行紧固即可,无需现场穿螺栓,也避免了螺栓丢失的问题。上料时,如果受力不均,产生横向分力,第一销轴和第二销轴之间会产生一定的位移,以缓冲横向分力对板链的冲击变形,延长链条的使用寿命,达到安全生产和降低成本的目的。导向套的设置不仅可以起到保护链销,防止链销磨损的作用,还可以起到导向作用,在横向分力克服弹簧的拉力使第一销轴与第二销轴脱开后,横向分力消失时可以帮助第一销轴的插头准确插入第二销轴内。

当然,上述说明也并不仅限于上述举例,本实用新型未经描述的技术特征可以通过或采用现有技术实现,在此不再赘述;以上实施例及附图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参照优选的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都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宗旨,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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