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自均载四腿吊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0434749阅读:622来源:国知局
一种自均载四腿吊具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实用新型涉及重载吊装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自均载四腿吊具。
【背景技术】
[0002]现有的重载四腿吊具普遍采用定长四腿吊带(绳、链/或配合刚性四边框架)吊装。该吊具由于吊带长度误差、刚性四边框架吊点平面度误差以及所吊货物的吊点平面度误差的影响,引起四支吊带上载荷分布不均,给重载货物吊装带来安全风险,危及操作人员、吊装设备及被吊货物的安全。
【实用新型内容】
[0003]实用新型目的:提供一种自均载四腿吊具,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0004]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0005]—种自均载四腿吊具,包括所述吊具框架的四个角分别连接有三个固定双眼吊耳和一个活动双眼吊耳;所述三个固定双眼吊耳和一个活动双眼吊耳下端各连接有下吊带;所述吊具框架通过两上短吊带和一根上长吊带与主吊钩连接。
[0006]所述吊具框架与三个固定双眼吊耳为固定连接,吊具框架与活动双眼吊耳为活动连接,活动双眼吊耳与吊具框架在竖直方向可发生相对位移。
[0007]所述上长吊带的度为上短吊带长度的二倍。
[0008]有益效果
[0009]采用上述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是:
[0010]1.本实用新型将起重载荷均匀地分布到四腿吊带上,防止单个吊带受载过大而发生危险;
[0011 ] 2.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成本低,方便安装,易于大范围推广。
【附图说明】
[0012]图1为:本实用新型整体结构不意图;
[0013]图2为:本实用新型固定双眼吊耳部分结构示意图;
[0014]图3为:本实用新型活动双眼吊耳部分结构示意图;
[0015]图中1.上长吊带,2.上短吊带,3.吊具框架,4.固定双眼吊耳,5.下吊带,6.活动双眼吊耳,7.主吊钩。
【具体实施方式】
[0016]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说明;
[0017]如图1、图2、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自均载四腿吊具,包括一根上长吊带
1、两根上短吊带2、一个吊具框架3、三个固定双眼吊耳4、四根下吊带5、一个活动双眼吊耳6和一个主吊钩7,所述吊具框架3的四个角分别连接有三个固定双眼吊耳4和一个活动双眼吊耳6;所述三个固定双眼吊耳4和一个活动双眼吊耳6下端各连接有下吊带5;所述吊具框架3通过两上短吊带2和一根上长吊带I与主吊钩7连接。
[0018]所述吊具框架3与三个固定双眼吊耳4为固定连接,吊具框架3与活动双眼吊耳6为活动连接,活动双眼吊耳6与吊具框架3在竖直方向可发生相对位移。
[0019]所述上长吊带I的度为上短吊带2长度的二倍。
[0020]下面介绍本实用新的使用状态。
[0021]所述主吊钩7向上起吊,通过两根上短吊带2和一根上长吊带I将吊具框架3向上吊起,由于制造误差,下吊带5的下端并不能保证完全在同一个平面内,这样上长吊带I和活动双眼吊耳6在力的作用下自动调节,从而使得四根下吊带5受力均衡。
【主权项】
1.一种自均载四腿吊具,包括一根上长吊带(I)、两根上短吊带(2)、一个吊具框架(3)、三个固定双眼吊耳(4)、四根下吊带(5)、一个活动双眼吊耳(6)和一个主吊钩(7),其特征在于: 所述吊具框架(3)的四个角分别连接有三个固定双眼吊耳(4)和一个活动双眼吊耳(6); 所述三个固定双眼吊耳(4)和一个活动双眼吊耳(6)下端各连接有下吊带(5); 所述吊具框架(3)通过两上短吊带(2)和一根上长吊带(I)与主吊钩(7)连接。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均载四腿吊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吊具框架(3)与三个固定双眼吊耳(4)为固定连接,吊具框架(3)与活动双眼吊耳(6)为活动连接,活动双眼吊耳(6)与吊具框架(3)在竖直方向可发生相对位移。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自均载四腿吊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上长吊带(I)的度为上短吊带(2)长度的二倍。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自均载四腿吊具,包括一根上长吊带、两根上短吊带、一个吊具框架、三个固定双眼吊耳、四根下吊带、一个活动双眼吊耳和一个主吊钩,所述吊具框架的四个角分别连接有三个固定双眼吊耳和一个活动双眼吊耳;所述三个固定双眼吊耳和一个活动双眼吊耳下端各连接有下吊带;所述吊具框架通过两上短吊带和一根上长吊带与主吊钩连接。所述吊具框架与三个固定双眼吊耳为固定连接,吊具框架与活动双眼吊耳为活动连接,活动双眼吊耳与吊具框架在竖直方向可发生相对位移。所述上长吊带的度为上短吊带长度的二倍。本实用新型将起重载荷均匀地分布到四腿吊带上,防止单个吊带受载过大而发生危险;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成本低,方便安装,易于大范围推广。
【IPC分类】B66C1/12
【公开号】CN205346607
【申请号】CN201521112843
【发明人】庞振晔
【申请人】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公开日】2016年6月29日
【申请日】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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