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垃圾焚烧烟气再循环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177268阅读:1741来源:国知局
一种垃圾焚烧烟气再循环系统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垃圾处理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垃圾焚烧烟气再循环系统。



背景技术:

常规垃圾焚烧余热发电厂余热锅炉省煤器后未设置空气预热器,一次风加热需采用蒸汽加热方式,降低了机组热效率,烟囱排烟温度较高(约150℃),造成了热能的浪费。另外,垃圾焚烧易产生大量的氮氧化物,排入大气,易对大气产生严重污染。现有技术中采用非催化还原法(SNCR)技术进行脱硝,以降低氮氧化物的生成。但该方法存在脱硝效率较低,需要消耗大量还原剂,生产成本较高的问题。

因此提供一种垃圾焚烧烟气再循环系统,有效利用排出的烟气热能,降低氮氧化物生成的同时,降低还原剂的消耗,降低生产成本,成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垃圾焚烧烟气再循环系统,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垃圾焚烧不能有效利用烟气热能,还原剂用量大,生产成本高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垃圾焚烧烟气再循环系统,包括消音器,一次风机,余热锅炉,烟气净化处理装置,引风机,烟气循环风机,烟囱,设排烟口的焚烧炉,设烟气进口、烟气出口、空气进口和空气出口的烟气换热器,设换热空气进口和换热空气出口的蒸汽换热器;消音器、一次风机和空气进口依次管道连接,空气出口和换热空气进口管道连接,换热空气出口与焚烧炉管道连接,排烟口与余热锅炉管道连接,余热锅炉、烟气净化处理装置、引风机和烟囱依次管道连接,引风机与烟囱连接的管道上设有三通,三通的第三个开口与烟气循环风机管道连接,三通和烟气循环风机连接的管道上设有烟气流量调节阀,烟气循环风机与烟气进口管道连接,烟气出口与焚烧炉的炉膛管道连接。

进一步地,烟气循环风机为变频风机。

再进一步地,焚烧炉炉膛内设置有温度监测装置。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设计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了垃圾焚烧排出的烟气的热能,降低了氮氧化物的生成,减少还原剂的用量,减少了排入大气的污染物,降低了生产成本。

利用高温烟气对空气进行第一级加热,有效利用烟气余热的同时可以减少汽机抽汽量,提高机组的热效率。

高温烟气经过烟气换热器后,温度降低,进入焚烧炉炉膛后,可以改善炉膛烟气混合情况,控制炉膛温度水平,抑制或防止炉膛结焦,提高锅炉出力及降低NOx(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从而减少了脱硝还原剂的使用量。同时炉膛温度降低后,可以减少尾部受热面的流程长度,从而减少受热面的金属耗量。降低了生产成本。

本实用新型通过在焚烧炉炉膛设置温度监测装置,在三通和烟气循环风机连接的管道上设有空气流量调节阀,烟气循环风机采用变频风机,可以根据焚烧炉炉膛的温度情况,调节进入焚烧炉炉膛的烟气量,使焚烧炉炉膛的温度处于一个较为稳定的水平,以保证持续抑制NOx(氮氧化物)的生成。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1-消音器、2-一次风机、3-烟气换热器、4-蒸汽换热器、5-焚烧炉、6-余热锅炉、7-烟气净化处理装置、8-引风机、9-三通、10-烟囱、11-烟气流量调节阀、12-烟气循环风机。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说明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实施例。

如图1所示,一种垃圾焚烧烟气再循环系统,包括消音器1,一次风机2,余热锅炉6,烟气净化处理装置7,引风机8,烟气循环风机12,烟囱10,设排烟口的焚烧炉5,设烟气进口、烟气出口、空气进口和空气出口的烟气换热器3,设换热空气进口和换热空气出口的蒸汽换热器4;所述消音器1、一次风机2和空气进口依次管道连接,所述空气出口和换热空气进口管道连接,所述换热空气出口与焚烧炉5管道连接,所述排烟口与余热锅炉6管道连接,所述余热锅炉6、烟气净化处理装置7、引风机8和烟囱10依次管道连接,所述引风机8与烟囱10连接的管道上设有三通9,所述三通9的第三个开口与烟气循环风机12管道连接,所述三通9和烟气循环风机12连接的管道上设有烟气流量调节阀11,所述烟气循环风机12与烟气进口管道连接,所述烟气出口与焚烧炉5的炉膛管道连接。

本实施例中,空气在一次风机2的作用下经消音器1消音后,再经过一次风机2由空气进口进入烟气换热器3,进行第一次加热后,由空气出口排出,经管道进入蒸汽换热器4,进行第二次加热后,由蒸汽换热器4的换热空气出口经管道进入焚烧炉5参与垃圾焚烧。由焚烧炉5排出的高温烟气经余热锅炉6、烟气净化处理装置7后在引风机8的作用下进入三通9,高温烟气在变频烟气循环风机12的作用下,由烟气进口进入烟气换热器3,加热空气后,由烟气出口经管道进入焚烧炉5的炉膛。烟气流量调节阀11和变频烟气循环风机12根据焚烧炉炉膛内的温度监测装置监测到的温度,调节烟气流量。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之一,不应当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但凡在本实用新型的主体设计思想和精神上作出的毫无实质意义的改动或润色,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仍然与本实用新型一致的,均应当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