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嵌入式气电组合灶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764921发布日期:2018-06-23 00:17阅读:208来源:国知局
一种嵌入式气电组合灶具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烹饪器具技术领域,尤其涉及到燃气灶和电磁炉结合使用的灶具,具体为一种嵌入式气电组合灶具。



背景技术:

目前市场上的家用嵌入式气电两用灶安装都需要开一定面积通气孔来实现电磁炉工作散热,否则会出现停机或出现明显降挡工作;同时燃气灶部分连续工作对电磁炉连续工作影响较大,也会出现降挡工作,用户体验感、使用效果较差,出现消费者抱怨的问题。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提升产品性能,开发一种新结构燃气灶与电磁灶组合嵌入式产品解决上述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而提供一种嵌入式气电组合灶具,两种不同加热方式集成组合结构,能够独立工作,互不影响新型结构嵌入式产品。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如下技术方案来完成的,包括面板组件、底盘,该面板组件固定在底盘上,所述的面板组件与底盘间设置有燃气灶部分、隔热部分、电磁灶部分,该隔热部分为隔热腔,且位于燃气灶部分与电磁灶部分之间;该燃气灶部分与电磁灶部分通过隔热腔实现不降档工作。

作为优选,所述的隔热腔的结构为“7”字形隔热腔。

作为优选,所述的燃气灶部分包括燃烧器、进气管、开关总成,所述燃烧器头部远离隔热腔,尾部靠近隔热腔。

作为优选,所述的燃气灶部分的内腔通过燃气灶部分后端的面板组件所设置的进出风口与大气相通,该进出风口处于负压区。

作为优选,所述的电磁灶部分包括导流板、电磁炉盘、风机,所述电磁炉盘下面设有主电板,所述风机的出风口正对主电板,风机的进风口与隔热腔连接相通。

作为优选,所述的隔热腔与电磁灶部分后端的面板组件所设置的进出风口与大气相通。

作为优选,所述的电磁灶部分的风机工作时进出风口外部处于负压区,实现进风功能。

作为优选,所述的导流板把风机吹出冷风通过主电板变成热风,并顺利导入电磁灶部分后端的面板组件所设置的进出风口排出。

作为优选,所述的进出风口外部处于正压区,实现排气功能。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燃烧器的布局有效降低隔热腔温升,最大限度降低对电磁灶工作影响;

2)、“7”字形隔热腔设置保证进风口量足够;

3)、电磁灶工作时隔热腔内连续通过外部凉空气,有效阻挡燃气灶工作产生热量对电磁灶影响,风机吹出凉空气,有效降低主电板温升;

4)、导流板顺利把吹过主电板热风通过出风口排出,保证了主电板温升平稳,实现电磁灶持续工作不降挡不停机;

5)、“7”字形隔热腔与燃气部分完全分开独立,保证电磁灶风机工作吸风,对燃气灶燃烧工况不受影响,实现气电两者同时工作互不影响。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产品装配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侧视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的标号分别为:1、面板组件;2、底盘;3、导流板;4、电磁炉盘;5、风机;6、隔热腔;7、燃烧器;8、进气管;9、开关总成;1-1、进出风口。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详细的介绍:

实施例一:如附图1至3所示,这种嵌入式气电组合灶具包括面板组件1、底盘2,该面板组件1固定在底盘2上,所述的面板组件1与底盘2间设置有燃气灶部分(图示A区)、隔热部分(图示B区)、电磁灶部分(图示C区),该隔热部分为隔热腔6,且位于燃气灶部分与电磁灶部分之间;该燃气灶部分与电磁灶部分通过隔热腔6实现不降档工作。

实施例二:在上述实施例中,所述的隔热腔6的结构为“7”字形隔热腔6。

实施例三:在上述实施例中,所述的燃气灶部分包括燃烧器7、进气管8、开关总成9,所述燃烧器7头部远离隔热腔6,尾部靠近隔热腔6,以降低燃烧器7工作时对隔热腔6辐射温度。

实施例四:在上述实施例中,所述的燃气灶部分的内腔通过燃气灶部分后端的面板组件1所设置的进出风口1-1与大气相通,保证燃烧器7工作时,一次空气得到充分补充,该进出风口1-1处于负压区。

实施例五:在上述实施例中,所述的电磁灶部分包括导流板3、电磁炉盘4、风机5,所述电磁炉盘4下面设有主电板,所述风机5的出风口正对主电板,风机5的进风口与隔热腔6连接相通。

实施例六:与实施例五的区别之处在于,所述的隔热腔6与电磁灶部分后端的面板组件1所设置的进出风口1-1与大气相通。

实施例七:与实施例五的区别之处在于,所述的电磁灶部分的风机5工作时进出风口1-1外部处于负压区,实现进风功能。

实施例八:与实施例五的区别之处在于,所述的导流板3把风机5吹出冷风通过主电板变成热风,并顺利导入电磁灶部分后端的面板组件1所设置的进出风口1-1排出。

实施例九:与实施例八的区别之处在于,所述的进出风口1-1外部处于正压区,实现排气功能。

本实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实施方式,不论在其形状或材料构成上作任何变化,凡是采用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结构设计,都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变形,均应认为在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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