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风冷型空调器的换热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651106阅读:227来源:国知局
用于风冷型空调器的换热器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微通道换热器,尤其涉及一种用于风冷型空调器的换热器。



背景技术:

目前工业用空调、民用空调及车用空调器,或微电子及空气能热水器中的换热器采用的均是有翅片的挤压成型的铝合金圆管或者扁管,其内孔最小尺寸均大于0.6mm,虽然比传统的管片式、管带式、平行流式、板翅式、层叠式等换热器效率提高一些,但由于有翅片,容易积灰,不易化霜,容易积水,体积大,质量大,采用的制冷剂或者冷媒的数量也大,且换热管内表面光滑,表面积-体积比低。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上述技术的不足而提供一种高传热系数、高表面积-体积比、含有多层集成片、尺寸小、热交换均匀充分的用于风冷型空调器的换热器。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所设计的用于风冷型空调器的换热器, 包括进口管、出口管和换热机构,所述的进口管和出口管之间通过换热机构连接,所述换热机构采用微型微通道金属圆管与支架交叉组合而成,两端与进口管与出口管连接,且所述的微型微通道金属圆管的内径大于0.4毫米,并且小于或者等于0.6毫米,所述的进口管或者出口管是梯形管。这种结构的特点在于去除了金属翅片,换热机构仅使用微型微通道金属圆管集成片作为主要换热部件,集成片中,微型微通道金属圆管与支架相互交叉组合配合,微型微通道金属圆管两侧再分别与进口管和出口管相连接组成整个换热器,且进口管或者出口管是鼓形管。

作为优选,金属圆管和支架在交叉组合时,微型微通道金属圆管为经线,支架为纬线。所述的支架材料是塑料。

微型微通道金属圆管与支架之间的配合可以通过焊接、卡接、挤压成型等各种方式,在此不做特别限制,作为优选采用焊接方式。

为了进一步增大换热效率,所述支架采用金属支架,且支架上设有空心槽。

更进一步的,所述的进口管和出口管采用不同直径的金属圆管、扁管或型管,在其管壁上开槽或开孔,微型微通道金属圆管通过所述的开槽或开孔与进口管、出口管焊接固定。

进一步的,所述的进口管和出口管内通过开槽设置有隔离板,所述的隔离板上设有引流孔。

为了增强换热器的使用寿命,所述换热机构表面,以及进口管和出口管的表面均设有防腐防漏层。

作为优选,所述微型微通道金属圆管采用微型微通道内螺纹圆铜管、微型微通道金属外螺纹圆铜管,或者微型微通道内外螺纹圆铜管,优选微型微通道内外螺纹圆铜管。

要说明的是,所述的用于风冷型空调器的换热器,也可以称为无翅片微型微通道金属圆管换热器。在风冷应用领域,也可以称为微型微通道风冷型光管换热器或者无翅片微型微通道风冷型金属圆管换热器。

进一步的,所述的换热机构多层并联或串联在进口管和出口管之间。

本实用新型所设计的用于风冷型空调器的换热器,通过采用微型微通道内外螺纹金属管,鼓形的进口管或出口管,使得进入换热器的冷媒得到充分的热交换,且无翅片的设计使得冷媒更容易通过换热器。本实用新型的空调提高了换热效果,还具有体积小,重量轻,制冷剂使用量少、节能环保,不易积水,不易积灰以及降低包装、运输以及安装成本等特点。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主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左视图;

图3是实施例1中换热机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4是实施例1中支架的结构示意图;

图5是实施例1中微型微通道金属内螺纹圆管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具体实施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描述。

实施例1

如图1至3所示,本实施例描述的一种用于风冷型空调器的换热器,包括进口管1、出口管2和换热机构3,所述的进口管1和出口管2之间通过换热机构3连接,所述的换热机构3有四层,并联在进口管1和出口管2之间。所述换热机构3采用微型微通道金属圆管4与支架5交叉组合而成,两端与进口管1与出口管2连接,且所述的微型微通道金属圆管4的内径为0.5毫米,所述的进口管1和出口管2是鼓形管,所述换热机构3以微型微通道金属圆管4为经线,支架5为纬线交叉组合而成,两端与进口管1与出口管2连接。所述的换热机构3多层并联或串联在进口管1和出口管2之间

所述的支架5是金属支架,所述金属支架与微型微通道金属圆管4焊接连接。所述的支架5是金属丝,所述金属丝与所述的微型微通道金属圆管4焊接连接。

如图4所示,所述的金属支架5开设有空心槽6。

所述的进口管1和出口管2采用不同直径的金属圆管,在其管壁上开槽,微型微通道金属圆管4通过所述的开槽与进口管1、出口管2焊接固定。

所述换热机构3表面,以及进口管1和出口管2的表面均设有防腐防漏层。

如图5所示,所述的微型微通道金属圆管4采用微型微通道内螺纹金属圆管。

以上所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说明。所应理解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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