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简易脱硫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532601阅读:526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烟气脱硫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脱硫设备。



背景技术:

在工厂生产中,往往会排出大量的烟尘,烟尘中含有的最主要的污染物质之一就是二氧化硫等硫化物,目前市场上有多种脱硫设备,大多结构复杂,仅仅适用于工厂大规模脱硫使用,而对于一些小型工厂或者生活中对于烟气的脱硫则显得不适用,例如在野外作业时,有时候也会产生含硫的烟气废物,此刻不能因为是在户外就可以尽情地排放,而且现在国家对环保要求极其严格,即便在户外作业也对临时排放的烟气含硫指标作出了一定的规定;而目前,在这方面尚无经济适用的相应脱硫设备。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简易脱硫装置,该简易脱硫装置可以实现一定量的烟气脱硫处理,使用机动灵活,适用于户外临时烟气脱硫。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简易脱硫装置,包括废物槽和脱硫部件,所述脱硫部件通过支架悬空架设在废物槽开口端处;所述废物槽的底部设有带自锁功能的万向脚轮;

所述脱硫部件包括圆柱部和两个圆锥部,所述两个圆锥部为漏斗状的壳体结构;两个圆锥部分别通过自身的大端对接在圆柱部的上下两端,小端连有圆管且位于上端的圆管为出气管,下端的圆管为进气管,圆柱部的中轴线上设有一道与两个圆锥部连通的中心圆锥孔,所述中心圆锥孔的小端朝上,在所述中心圆锥孔的周围还设有若干圈侧圆锥孔,每圈侧圆锥孔的圆形阵列中心位于中心圆锥孔轴线上,所有侧圆锥孔均为与两个圆锥部相连通的通孔且侧圆锥孔的小端朝上;

在所述两个圆锥部内和中心圆锥孔、侧圆锥孔内均设有若干颗粒状的氧化钙;所述圆管上分别设有一个三通阀门,位于上端的三通阀门与可以正反转的风机出风口相连,位于下端的三通阀门的其中一个出口端与烟气输送管道相连,另一个出口端位于所述废物槽内。

进一步地,述中心圆锥孔的大端直径为所述侧圆锥孔的大端直径的4~5倍。

进一步地,所述氧化钙颗粒呈球状。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将装置推至合适位置,把脚轮锁死,将烟气输送管道接在三通阀门上,使烟气可以流入脱硫部件内,在烟气压力的冲击带动下,氧化钙颗粒被更多地卷入相应圆锥孔内,烟气透过圆锥孔时被脱硫,且由于烟气向上积聚冲刷,加之圆锥孔本身的小端朝上(朝烟气出口),氧化钙将会被逐步更加密实地填充在圆锥孔内,使烟气脱硫更加充分,而且必要时,可以开启风机反转,将烟气向上抽吸,以促进脱硫反应的进行并防止堵塞(此时需将上端的三通阀门排除脱硫后的烟气的出气口关闭,通过风机排出脱硫净化后的烟气)。在脱硫完成后可以调节上端的三通阀门的位置,以使得风机可以将空气由上至下穿过脱硫部件,以适应圆锥孔的形状,迅速反向将脱硫反应物从各个圆锥孔内排出,并进入废物槽内。由此可见,本实用新型可以实现一定量的烟气脱硫处理,使用机动灵活,适用于户外临时烟气脱硫,简单易于制造,对于低标准的脱硫排放尤为实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所示,一种简易脱硫装置,包括废物槽13和脱硫部件,所述脱硫部件通过支架14悬空架设在废物槽13开口端处;所述废物槽13的底部设有带自锁功能的万向脚轮15。

所述脱硫部件包括圆柱部16和两个圆锥部17,所述两个圆锥部17为漏斗状的壳体结构;两个圆锥部17分别通过自身的大端对接在圆柱部16的上下两端,小端连有圆管18且位于上端的圆管18为出气管,下端的圆管18为进气管,圆柱部16的中轴线上设有一道与两个圆锥部17连通的中心圆锥孔19,所述中心圆锥孔19的小端朝上,在所述中心圆锥孔19的周围还设有若干圈侧圆锥孔20,每圈侧圆锥孔20的圆形阵列中心位于中心圆锥孔19轴线上,所有侧圆锥孔20均为与两个圆锥部17相连通的通孔且侧圆锥孔20的小端朝上。

在所述两个圆锥部17内和中心圆锥孔19、侧圆锥孔20内均设有若干颗粒状的氧化钙,氧化钙颗粒可以选择三角形的,以便形成更加稀疏的空隙,快速排烟。所述圆管18上分别设有一个三通阀门21,位于上端的三通阀门21与可以正反转的风机22出风口相连,位于下端的三通阀门21的其中一个出口端与烟气输送管道23相连,另一个出口端位于所述废物槽13内,以接收废物。

进一步地,述中心圆锥孔19的大端直径为所述侧圆锥孔20的大端直径的4~5倍,以便中心圆锥孔19可以尽可能多地透过烟气,防止堵塞。

进一步地,所述氧化钙颗粒呈球状,以便氧化钙颗粒可以更自由运动,在烟气向上的冲击作用下聚集到中心圆锥孔19、侧圆锥孔20内。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