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石油钻杆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69094阅读:301来源:国知局
一种石油钻杆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石油钻具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石油钻杆。



背景技术:

石油钻杆是石油钻探作业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由于石油钻井深度一般较深,随着钻井深度增加需要多根钻杆连接才能保证正常钻进。正常地质条件下石油钻井深度达数千米,特殊地区可达上万米之深。现如今的石油钻杆大多结构复杂,连接起来极为不便,连接件易失效,同时成本也较高,不利于广泛推广和使用。其中空心钻杆在深度钻井时,钻井内会产生许多土屑、石屑和泥浆等钻井排泄物,如果这些排泄物不能及时、很好的排出而造成井内的堵塞时,不仅对钻头、钻杆等造成破坏,而且还会出现钻头卡死、钻杆不能移动等问题,不仅对钻机造成了破坏而且还影响了钻机的工作效率,不利于实用和发展。

专利一种新型石油钻杆(公开日2012.12.05,公开号CN202578560U)公开了一种新型石油钻杆,包括首尾可套接的钻杆体,所述的钻杆体上焊接有螺旋叶片,螺旋叶片的截面呈T字型翼片,钻杆体内开有通孔,钻杆体的前后两端均设有销孔。此专利存在的缺点是:在钻孔的时候产生的破碎颗粒不容易排出,影响钻头使用寿命。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在石油钻井的时候产生的破碎颗粒可通过排渣孔排出,且弹性钻头机构可在石油钻井时破碎坚硬的颗粒,提高了钻头使用寿命的石油钻杆。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石油钻杆,包括钻杆本体,钻杆本体外部固接杆套,杆套上设置有排渣孔,杆套一端还设置有弹性钻头机构,弹性钻头机构包括壳体、弹性元件和副钻头,壳体内设置有弹性元件,副钻头一端连接弹性元件,副钻头另一端设置在壳体外部,副钻头上还设置有挡块。

优选的,所述排渣孔为螺旋状,便于在石油钻井的时候产生的破碎颗粒可通过排渣孔排出。

优选的,所述弹性钻头机构设置有两个,且对称设置在钻杆本体两侧,弹性钻头机构4可在石油钻井时破碎钻杆本体两侧的坚硬的颗粒,有利于提高钻杆本体的使用寿命。

优选的,所述挡块固接在副钻头上,使得副钻头在遇到坚硬的颗粒时,可在壳体内通过弹性元件上下移动进行缓冲,对坚硬的颗粒进行破碎。

优选的,所述弹性钻头机构倾斜设置在杆套一端上,且弹性钻头机构与钻杆本体之间的夹角为20至30度,使得弹性钻头机构可在石油钻井时破碎钻杆本体两侧的坚硬的颗粒,有利于提高钻杆本体的使用寿命。

优选的,所述副钻头为碳钢材质,碳钢具有冲击性能强,强度、硬度较高,耐磨性好的优点。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具有在石油钻井的时候产生的破碎颗粒可通过排渣孔排出,且弹性钻头机构可在石油钻井时破碎坚硬的颗粒,提高了钻头使用寿命等优点。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石油钻杆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石油钻杆的弹性钻头机构结构示意图;

图中标记为:1、钻杆本体;2、外部固接杆套;3、排渣孔;4、弹性钻头机构;5、壳体;6、弹性元件;7、副钻头;8、挡块。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描述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

如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石油钻杆,包括钻杆本体1,钻杆本体1外部固接杆套2,杆套2上设置有排渣孔3,杆套2一端还设置有弹性钻头机构4,弹性钻头机构4包括壳体5、弹性元件6和副钻头7,壳体5内设置有弹性元件6,副钻头7一端连接弹性元件6,副钻头7另一端设置在壳体5外部,副钻头7上还设置有挡块8。

排渣孔3为螺旋状,便于在石油钻井的时候产生的破碎颗粒可通过排渣孔3排出,弹性钻头机构4设置有两个,且对称设置在钻杆本体1两侧,弹性钻头机构4可在石油钻井时破碎钻杆本体1两侧的坚硬的颗粒,有利于提高钻杆本体1的使用寿命,挡块8固接在副钻头7上,使得副钻头7在遇到坚硬的颗粒时,可在壳体5内通过弹性元件6上下移动进行缓冲,对坚硬的颗粒进行破碎,弹性钻头机构4倾斜设置在杆套2一端上,且弹性钻头机构4与钻杆本体1之间的夹角为20至30度,使得弹性钻头机构4可在石油钻井时破碎钻杆本体1两侧的坚硬的颗粒,有利于提高钻杆本体1的使用寿命,副钻头7为碳钢材质,碳钢具有冲击性能强,强度、硬度较高,耐磨性好的优点。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过程是:使用时,钻杆本体1进行石油钻井时会产生破碎颗粒,杆套2上设置的排渣孔3为螺旋状,随着钻杆本体1的旋转方向,使得破碎颗粒更容易通过排渣孔3排出,对于钻杆本体1在石油钻井时出现的坚硬的颗粒,弹性钻头机构4可破碎钻杆本体1两侧的坚硬颗粒,弹性钻头机构4中的壳体5内设置有弹性元件6,可在副钻头7破碎坚硬的颗粒时起到缓冲作用,从而提高了钻杆本体1和副钻头7的使用寿命。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具有在石油钻井的时候产生的破碎颗粒可通过排渣孔排出,且弹性钻头机构可在石油钻井时破碎坚硬的颗粒,提高了钻头使用寿命等优点。

以上所述仅为实用新型创造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创造,凡在本实用新型创造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创造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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