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采用试剂的甲醛检测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586674阅读:30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甲醛检测装置,具体涉及便携式采用试剂的甲醛检测装置。



背景技术:

由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的《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实质上是一个健康人居环境的基本标准,对建筑开发商、装修商、家具商并没有强制约束力。由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2006版)则是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对建筑商和装修商具有强制性的工程验收标准的检测条件比的检测条件严重宽松,尽管前者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略小于后者,但检测前关闭门窗的条件只有1小时,而后者是12小时。因此,提示广大房屋的最终使用者,按标准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工程和室内装修工程的房屋,不等于达到人居健康的充分条件。如果在房屋中引入了家具,无论新居还是旧屋,室内空气质量很可能进一步下降,为生命健康着想而进行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才是衡量房屋是否符合健康人居环境标准的根本依据。

而据了解,现在没有任何一个检测装置可以保证在单位时间内流经检测液表面的空气流量,因此,检测结果受温度、湿度和空气流速等因素影响极大,从而导致较大的误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在没有任何一个检测装置可以保证在单位时间内流经检测液表面的空气流量,因此,检测结果受温度、湿度和空气流速等因素影响极大,从而导致较大的误差,目的在于提供便携式采用试剂的甲醛检测装置,解决现在没有任何一个检测装置可以保证在单位时间内流经检测液表面的空气流量,因此,检测结果受温度、湿度和空气流速等因素影响极大,从而导致较大的误差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实现:

便携式采用试剂的甲醛检测装置,包括试管,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块长方形底板和与底板匹配的壳体,所述壳体与底板组合形成外形为长方体的盒子,在所述壳体中垂直于底板且相互正对的两个面上还设置有风机,所述底板上还设置有与试管匹配的橡胶接口,所述试管内腔通过橡胶接口与盒子内部连通。本方案采用将甲醛试剂注入试管中,将试管与壳体和底板组成的密封盒子连接,通过在盒子上设置风机的方式控制盒子内空气的流速,降低检测结果受温度、湿度和空气流速等的因素影响。

所述壳体上与橡胶接口正对的地方还开有连通盒子内部与外部的开口,还包括与所述开 口匹配的塞子。有些精度较高的甲醛试剂需要相互滴定,在检测过程中可能会添加其他试剂,通过上述结构,在需要添加试剂的时候只需要拔出塞子使用滴管向试管内滴加即可。

所述底板底部还设置有支架,所述支架底部距底板的距离大于试管的长度。甲醛测试一般在距地面一定高度的地方进行,采用上述结构便于调整检测高度,同时避免试管与周围环境碰撞导致设备损伤。

所述支架的底部还设置有底座,所述底座采用防滑橡胶。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的优点和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便携式采用试剂的甲醛检测装置,通过风机控制试纸表面空气的流速,检测结果可靠性高;

2、本实用新型便携式采用试剂的甲醛检测装置,顶部为滴管预留有开口,便于向试管内加注试剂。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附图中标记及对应的零部件名称:

1-底板,2-壳体,3-橡胶接口,4-风机,5-开口,6-塞子,7-支架,8-底座,9-试管。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下面结合实施例和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方式及其说明仅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

实施例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便携式采用试剂的甲醛检测装置,包括试管9,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块长方形底板1和与底板1匹配的壳体2,所述壳体2与底板1组合形成外形为长方体的盒子,在所述壳体2中垂直于底板且相互正对的两个面上还设置有风机4,所述底板1上还设置有与试管9匹配的橡胶接口3,所述试管9内腔通过橡胶接口3与盒子内部连通。所述壳体2上与橡胶接口3正对的地方还开有连通盒子内部与外部的开口5,还包括与所述开口5匹配的塞子6。所述底板底部还设置有支架7,所述支架7底部距底板1的距离大于试管9的长度。所述支架7的底部还设置有底座8,所述底座8采用防滑橡胶。在使用时,将试剂先加入试管9,将试管9通过橡胶接口3与盒子连接,开启风机4,如果在检测过程中需要添加试剂,取下塞子6,使用滴管通过开口5向试管9内滴加即可,在一定时间后使用标准比 色卡对试剂颜色进行比对,得到甲醛含量。

以上所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进行了进一步详细说明,所应理解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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