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停车收费紧急处理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12350阅读:239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子收费系统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不停车收费紧急处理装置。



背景技术:

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简称ETC系统,是目前国际上主要研究和推广的自动电子收费系统,适用于高速公路以及交通繁忙的桥梁隧道环境下的车辆收费解决方案。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每年的机动车辆数量不断增加,ETC收费也迅速发展,ETC车道越来越多,然而目前的ETC系统依然存在成功率的问题,由于车道上的车流量大,当有一辆车ETC标签读取不成功的时候,车辆只能倒退重新读取,如果在车辆很多的情况下,尤其是在行车高峰期的时候,车辆无法倒退,便会造成交通拥堵。因此,现有的ETC系统不能满足对车辆准确收费的要求。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背景技术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不停车收费紧急处理装置,解决现有ETC扫描装置在出现读取不成功的情况下,不能及时处理,容易造成交通拥堵的技术问题。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的不停车收费紧急处理装置,包括ETC扫描装置和车道控制器,所述车道控制器的输入端与所述ETC扫描装置的信息输出端连接,输出端与栏杆机的控制器连接,还包括备用ETC扫描装置及车辆停靠扫描位传感器,所述车辆停靠扫描位传感器设置于所述车辆进行ETC扫描停靠位置上,对ETC扫描停靠位的车辆停靠信息给予采集,输出端与车道控制器的输入端连接,所述车道控制器的输出端与所述备用ETC扫描装置连接,当接收所述车辆停靠信息后,判断是否接收到所述ETC扫描装置的扫描信息,若未接收,则驱动所述备用ETC扫描装置对ETC扫描停靠位的车辆进行扫描。

进一步地,所述备用ETC扫描装置设置于所述栏杆机上。

进一步地,所述车辆进行ETC扫描停靠位置距离栏杆机2-5米。

进一步地,所述备用ETC扫描装置扫描到的信息包括:车辆信息、车牌信息、车型信息以及车辆有无电子标签的信息。

进一步地,所述ETC扫描装置和备用ETC扫描装置均连接ETC天线。

进一步地,所述车道控制器的芯片型号为80c51。

进一步地,所述车辆停靠扫描位传感器型号为ZLDS200。

本实用新型的不停车收费紧急处理装置,通过在栏杆机上设置备用ETC扫描装置,当车辆停靠扫描位传感器采集到的车辆信息传输给车辆控制器,且车辆控制器判断ETC扫描装置未扫描成功时,驱动备用ETC扫描装置重新对车辆信息进行扫描。本实用新型在ETC扫描装置读取车辆信息不成功时,启用备用ETC扫描装置重新检测,能够第一时间处理读取不成功的情况,防止了交通拥堵,保证了车辆的正常通行,消除了路障安全隐患。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不停车收费紧急处理装置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本实用新型的不停车收费紧急处理装置,具体如图1所示,包括ETC扫描装置3和车道控制器2,上述车道控制器2的输入端与ETC扫描装置3的信息输出端连接,输出端与栏杆机5的控制器连接,还包括备用ETC扫描装置4及车辆停靠扫描位传感器1,车辆停靠扫描位传感器1设置于上述车辆进行ETC扫描停靠位置上,对ETC扫描停靠位的车辆停靠信息给予采集,输出端与车道控制器2的输入端连接,上述车道控制器2的输出端与上述备用ETC扫描装置4连接,当接收车辆停靠信息后,判断是否接收到上述ETC扫描装置3的扫描信息,若未接收,则驱动上述备用ETC扫描装置4对ETC扫描停靠位的车辆进行扫描。

上述备用ETC扫描装置4设置于栏杆机5上,对停靠在车辆进行ETC扫描停靠位置上的车辆信息进行重新扫描。且车辆进行ETC扫描停靠位置距离栏杆机5内侧2-5米,这样的距离设置便于备用ETC扫描装置的重新扫描。

上述备用ETC扫描装置4扫描到的信息包括:车辆信息、车牌信息、车型信息以及车辆有无电子标签的信息。ETC扫描装置3和备用ETC扫描装置4均连接ETC天线6,接收车辆信息。

上述车道控制器2的芯片型号优选为80c51;上述车辆停靠扫描位传感器1型号优选为ZLDS200。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所述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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