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510352发布日期:2019-04-24 00:24阅读:130来源:国知局
一种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智能机柜,尤其是涉及一种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



背景技术:

随着人们生活的日益改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越来越多的户外活动场所均会提供有便利的售货装置,尤其是结合便携式智能终端设备使用的售货装置,更是受到热烈的欢迎。目前一般的智能售货机主要有仓储吐出式及旋转推出式的售货机,其可以通过现金或者电子支付平台进行支付后提供给顾客对应的货品。现有的智能售货机,不能一次购买个产品,或者同时取出多个产品,并且都是先付款再取货的模式,并未留给顾客任何犹豫选择的余地,其售货流程并未达到高度的人性化使用体验要求。现有的机柜中,对于柜体内产品推送机构的设置多种多样,但是在主驱动机构和各载物盘的分支驱动机构的连接和切换结构中,未见能够实现自限位的功能的机构,都是需要其他驱动装置实行另外的驱动模式来分别实现不同独立推送装置的驱动功能。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实现驱动轴之间的转向齿轮的自限位卡合固定,避免切换驱动状态时无法对准卡合的情况出现。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解决方案是:

一种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其中,包括柜体,所述柜体内设有多个载物盘,各所述载物盘下方设有重力传感器,所述载物盘上设有用以将产品向柜门方向推送的推送器,其与设置于所述载物盘后侧板上的驱动机构连接;所述驱动机构设有驱动杆,所述驱动杆的末端经由转向齿轮与一主驱动杆联动连接,所述主驱动杆固定在所述柜体的侧板内,其底部与一主驱动装置的输出端连接;所述驱动杆的末端设有第一转向齿轮,所述主驱动杆上滑动套设有第二转向齿轮,所述第二转向齿轮下方设有电磁推顶开关,所述主驱动杆于所述第二转向齿轮的上方设有凸块,所述凸块与所述第二转向齿轮中间通孔的内侧面的向上开口的卡槽配合定位,所述电磁推顶开关开启并推顶所述第二转向齿轮卡入所述凸块位置时,所述第二转向齿轮与所述第一转向齿轮啮合;所述驱动杆的末端部与第二转向齿轮均为磁铁,且其相对面之间为同磁极设置,所述重力传感器、组驱动装置及电磁推顶开关与一主控制装置电连接;所述凸块下端为半锥形结构,其尖端向下朝向所述卡槽方向设置;所述卡槽顶部设有锥形开口导引斜面。

如上所述的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其中,所述第二转向齿轮内侧面上间隔固定距离设有多个所述卡槽。

如上所述的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其中,相邻的所述卡槽顶部的锥形开口导引斜面边缘相连接。

如上所述的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其中,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槽垂直方向的深度小于所述第二转向齿轮的厚度。

如上所述的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其中,所述第一转向齿轮和第二转向齿轮为永久磁铁,所述第一转向齿轮和第二转向齿轮啮合的两个侧面为同磁极设置。

如上所述的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其中,所述驱动杆的第二端的端部突出所述第一转向齿轮至所述第二转向齿轮的上方。

如上所述的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其中,所述第二端的端部为电磁铁,所述电磁铁与所述主控制装置电连接。

由以上说明得知,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较,确实可达到如下的功效:

本实用新型的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通过卡块的半锥面下端与卡槽顶部的锥形开口导引斜面的配合,使得卡块在与转向齿轮上表面接触后,能够准确地滑入至少一个卡槽内实现卡合;本实用新型具有能够实现自动对准并卡合限位的结构,保证了转向齿轮之间能够准确无误地啮合,实现转向传动的目的。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的推送器驱动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的磁力限位结构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的凸块和卡槽的结构示意图。

主要元件标号说明:

本实用新型:

1:驱动杆 11:末端 12:第一转向齿轮

2:主驱动杆 21:第二转向齿轮 22:凸块

3:驱动机构 4:推送器 5:载物盘

6:电磁推顶开关 7:主驱动装置 8:半锥形结构

9:卡槽 10:锥形开口导引斜面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目的和效果有更加清楚的理解,现对照附图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其较佳的实施例中,请参阅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包括柜体,所述柜体内设有多个载物盘5,各所述载物盘5下方设有重力传感器,所述载物盘5上设有用以将产品向柜门方向推送的推送器4,其与设置于所述载物盘5后侧板上的驱动机构3连接;所述驱动机构3设有驱动杆1,所述驱动杆1的末端11经由转向齿轮与一主驱动杆2联动连接,所述主驱动杆2固定在所述柜体的侧板内,其底部与一主驱动装置7的输出端连接;其参照图2所示,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的磁力限位结构的示意图。所述驱动杆1的末端11设有第一转向齿轮12,所述主驱动杆2上滑动套设有第二转向齿轮21,所述第二转向齿轮21下方设有电磁推顶开关6,所述主驱动杆2于所述第二转向齿轮21的上方设有凸块22,所述凸块22与所述第二转向齿轮21内环侧面的卡槽9配合定位,所述电磁推顶开关6开启并推顶所述第二转向齿轮21卡入所述凸块22位置时,所述第二转向齿轮21与所述第一转向齿轮12啮合;所述驱动杆1的末端11部与第二转向齿轮21均为磁铁,且其相对面之间为同磁极设置,所述重力传感器、组驱动装置及电磁推顶开关6与一主控制装置电连接;所述凸块下端为半锥形结构8,其尖端向下朝向所述卡槽9方向设置;所述卡槽9顶部设有锥形开口导引斜面10。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其通过重力传感器的对载物盘5上的货物实时进行称重,根据重量的变化计算被提走的货品的数量,从而得到应支付金额。同时通过主驱动杆2的主驱动作用,与驱动杆1联动,从而带动驱动机构3使推送器4能够根据指令推动货物向前运动。其中,在主驱动杆2和驱动杆1的传动部分,由于第一转向齿轮12和第二转向齿轮21之间是按指令啮合,所以无需驱动时,第二转向齿轮21下落且不会与所述第一转向齿轮12啮合,为了保证第二转向齿轮21能够在不啮合时落下,设置第二转向齿轮21和驱动杆1的末端11为磁铁,在需要落下第二转向齿轮21时,通过同性相斥的磁力作用,给予第二转向齿轮21一向下的推力,确保其下落动作的执行。该传动结构采用了磁力的作用保证了传动结构动作的有效性,使第二传动齿轮在无需啮合的状态下限制在了凸块22的下方,避免了误动作的发生。同时,如图3所示,所述卡块的下端为半锥形结构8,其能够向下与所述第二转向齿轮的卡槽9顶部的锥形开口导引斜面10接触,并经由锥形开口导引斜面10的限制而直接滑入卡槽9中实现卡合限位,保证了第二转向齿轮与所述主驱动杆之间的卡合连接的准确性。

如上所述的本实用新型的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其较佳的实施例中,所述第二转向齿轮内侧面上间隔固定距离设有多个所述卡槽9。为了保证凸块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准确地按照连接的驱动要求实现卡合限位,在第二转向齿轮上设有多个卡槽9,使得凸块能更直接快速地进入限位状态。

如上所述的本实用新型的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其较佳的实施例中,相邻的所述卡槽9顶部的锥形开口导引斜面10边缘相连接。为了避免凸块的下端在与第二转向齿轮的顶面接触时完全避免了被顶部水平部分抵顶而无法卡合的情况出现。

如上所述的本实用新型的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其较佳的实施例中,所述卡槽9垂直方向的深度小于所述第二转向齿轮的厚度。本实用新型更进一步地使得凸块在与卡槽9卡合的过程中,由于上述卡槽9的底部并未贯穿所述第二转向齿轮的下表面,因此凸块在卡入卡槽9后顶到卡槽9底部后,使得第二转向齿轮不能够再向上移动,实现垂直方向的辅助限位功能。

如上所述的本实用新型的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其较佳的实施例中,所述第一转向齿轮12和第二转向齿轮21为永久磁铁,所述第一转向齿轮12和第二转向齿轮21啮合的两个侧面为同磁极设置。通过设置第一转向齿轮12和第二转向齿轮21设置为永久磁铁,能够简化整体结构,无需额外设置控制驱动装置。

如上所述的本实用新型的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其较佳的实施例中,所述驱动杆1的末端11的端部突出所述第一转向齿轮12至所述第二转向齿轮21的上方。在该实施例中,将所述驱动杆1的末端11突出设置,能够用于限制所述第二转向齿轮21的向上运动位置,同时该末为磁铁,能够更好的通过磁力的作用向下推所述第二转向齿轮21,保证其复位效果。

如上所述的本实用新型的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其较佳的实施例中,所述驱动杆1的末端11的端部为电磁铁,所述电磁铁与所述主控制装置电连接。本实施例中,所述驱动杆1的末端11突出至所述第二转向齿轮21上方,同时该末端11的端部为电磁铁,且该电磁铁根据主控制装置的触发信号动作,在无需啮合时,启动电磁铁,产生磁力向下推第二转向齿轮21,保证复位效果。二在啮合过程中,可以消除磁力的阻碍作用。

本实用新型的具有自限位转向驱动机构的智能零售柜,通过卡块的半锥面下端与卡槽9顶部的锥形开口导引斜面10的配合,使得卡块在与转向齿轮上表面接触后,能够准确地滑入至少一个卡槽9内实现卡合;本实用新型具有能够实现自动对准并卡合限位的结构,保证了转向齿轮之间能够准确无误地啮合,实现转向传动的目的。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示意性的具体实施方式,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任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和原则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等同变化与修改,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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