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机器人玩具的控制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2473527阅读:179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机器人控制技术领域,具体地,涉及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机器人玩具的控制方法。



背景技术:

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手机功能逐步强大,除了语音通讯、传感智能、网络传输,还包括各种手机应用软件,其中各种游戏软件受到小朋友的喜爱,同时也给儿童的学习生活带来不良影响。智能机器人玩具的发展创新,为儿童的发展带来更多的益处,但是现今机器人玩具存在功能不够完善、易损坏、可靠性弱等缺点。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机器人玩具的控制方法,以实现功能完善、可靠性强和不易损坏的优点。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机器人玩具的控制方法,所述控制方法包括:步骤(1):将WIFI通讯芯片嵌入安装在机器人玩具中;步骤(2):用户对手机进行操作,WIFI通讯芯片对用户发送文件进行接收;步骤(3):中央处理器对WIFI通讯芯片获得的文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文件信息发送给智能玩具的光控制模块、驱动模块或者音视频播放模块;步骤(4):灯光控制模块接收处理后的文件信息,驱动显示灯显示;驱动模块接收到处理后的文件信息,驱动机器人玩具运动;音视频播放模块接收到处理后的文件信息,驱动播放器播放音频或者显示器显示视频。

进一步地,所述步骤(1)中的WIFI通讯芯片与中央处理器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步骤(2)具体为手机和WIFI通讯芯片处于同一局域网络时,用户对手机进行操作,WIFI通讯芯片对用户发送文件进行接收。

进一步地,所述步骤(2)还包括用户可以用USB通讯模块将文件信息传输给WIFI通讯芯片。

进一步地,所述步骤(4)所述的灯光控制模块接受的信息为指令文件信息,所述驱动模块接收的信息为动作文件信息,所述音视频播放模块接收的信息为音视频文件信息。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为:

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包括: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机器人玩具的控制方法,所述控制方法包括:步骤(1):将WIFI通讯芯片嵌入安装在机器人玩具中;步骤(2):用户对手机进行操作,WIFI通讯芯片对用户发送文件进行接收;步骤(3):中央处理器对WIFI通讯芯片获得的文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文件信息发送给智能玩具的光控制模块、驱动模块或者音视频播放模块;步骤(4):灯光控制模块接收处理后的文件信息,驱动显示灯显示;驱动模块接收到处理后的文件信息,驱动机器人玩具运动;音视频播放模块接收到处理后的文件信息,驱动播放器播放音频或者显示器显示视频。以实现功能完善、可靠性强和不易损坏的优点。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优选实施例仅用于说明和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机器人玩具的控制方法,所述控制方法包括:步骤(1):将WIFI通讯芯片嵌入安装在机器人玩具中;步骤(2):用户对手机进行操作,WIFI通讯芯片对用户发送文件进行接收;步骤(3):中央处理器对WIFI通讯芯片获得的文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文件信息发送给智能玩具的光控制模块、驱动模块或者音视频播放模块;步骤(4):灯光控制模块接收处理后的文件信息,驱动显示灯显示;驱动模块接收到处理后的文件信息,驱动机器人玩具运动;音视频播放模块接收到处理后的文件信息,驱动播放器播放音频或者显示器显示视频。

步骤(1)中的WIFI通讯芯片与中央处理器连接。步骤(2)具体为手机和WIFI通讯芯片处于同一局域网络时,用户对手机进行操作,WIFI通讯芯片对用户发送文件进行接收。步骤(2)还包括用户可以用USB通讯模块将文件信息传输给WIFI通讯芯片。步骤(4)所述的灯光控制模块接受的信息为指令文件信息,所述驱动模块接收的信息为动作文件信息,所述音视频播放模块接收的信息为音视频文件信息。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为:

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包括: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机器人玩具的控制方法,所述控制方法包括:步骤(1):将WIFI通讯芯片嵌入安装在机器人玩具中;步骤(2):用户对手机进行操作,WIFI通讯芯片对用户发送文件进行接收;步骤(3):中央处理器对WIFI通讯芯片获得的文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后的文件信息发送给智能玩具的光控制模块、驱动模块或者音视频播放模块;步骤(4):灯光控制模块接收处理后的文件信息,驱动显示灯显示;驱动模块接收到处理后的文件信息,驱动机器人玩具运动;音视频播放模块接收到处理后的文件信息,驱动播放器播放音频或者显示器显示视频。以实现功能完善、可靠性强和不易损坏的优点。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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