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救援车辆灯控路口自动识别放行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685721阅读:345来源:国知局
一种救援车辆灯控路口自动识别放行系统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智能识别应用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尤其涉及一种救援车辆灯控路口自动识别放行系统。



背景技术:

目前红绿灯灯控路口的状况:红绿灯控制系统不能自动识别急救(消防)车辆,不能做到提前放行路口等待的车辆,造成急救车辆在红绿灯路口的时间浪费,延误危急病人的抢救时间,而且在红灯,黄灯时急救(消防)车辆强行通过路口容易发生车祸造成危险及延缓救援时间。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救援车辆灯控路口自动识别放行系统。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救援车辆灯控路口自动识别放行系统,包括车载射频发射装置、射频识别装置、射频信号定向接收装置、数据交换机和红绿灯灯控程序控制器,所述车载射频发射装置的输出端与射频识别装置的输入端信号连接,所述射频识别装置的输出端与射频信号定向接收装置的输入端信号连接,所述射频信号定向接收装置的输出端通过导线与数据交换机的输入端电性连接,所述数据交换机的输出端与红绿灯灯控程序控制器的输入端电性连接。

优选的,所述数据交换机的内部设有数据库,数据库里是通过合法授权实时更新的合法车辆数据。

优选的,所述射频识别装置安装在灯控路口0-500米范围内,灯控路口对应设有4个方向,每个方向上至少设置一个射频发射装置和一个射频接收装置,射频接收装置为车辆驶入感应器,射频发射装置为车辆驶出感应器,且分别设置4个车辆驶入感应器和4个车辆驶出感应器。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和优点: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救援车辆灯控路口自动识别放行系统,可以做到提前放行急救,消防,特种救援,警车等特种车辆前方的阻塞车辆,直到急救车辆通过该路口,最大限度保证急救(消防)等车辆在灯控路口,无障碍,快速,安全的通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救援车辆灯控路口自动识别放行系统工作原理模块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救援车辆灯控路口自动识别放行系统的感应器设置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救援车辆灯控路口自动识别放行系统,包括车载射频发射装置、射频识别装置、射频信号定向接收装置、数据交换机和红绿灯灯控程序控制器,所述车载射频发射装置的输出端与射频识别装置的输入端信号连接,所述射频识别装置安装在灯控路口0-500米范围内,灯控路口对应设有4个方向,每个方向上至少设置一个射频发射装置和一个射频接收装置,射频接收装置为车辆驶入感应器,射频发射装置为车辆驶出感应器,且分别设置4个车辆驶入感应器和4个车辆驶出感应器,所述射频识别装置的输出端与射频信号定向接收装置的输入端信号连接,所述射频信号定向接收装置的输出端通过导线与数据交换机的输入端电性连接,所述数据交换机的内部设有数据库,数据库里是通过合法授权实时更新的合法车辆数据,所述数据交换机的输出端与红绿灯灯控程序控制器的输入端电性连接。

本实用新型在急救(消防)车辆等特种车辆上安装车载射频发射装置,在车辆启动后,车载射频发射装置自动启动,定向发射无线信号,在车辆行进至任何一安装有射频识别装置灯控路口0-500米范围内,射频识别装置的检测范围可以调整,射频识别装置可以根据路口的实际情况安装8个或者更多个,以增强信号的接收,灯控路口的射频信号定向接收装置在接收到射频识别装置发射的信号后,射频信号定向接收装置传输信号到数据交换器进行数据库内数据交换识别该信号,信号经过识别通过后数据交换器传输信号给红绿灯灯控程序控制器,无论当前信号灯处于任何一状态在信号接收装置收到信号后红绿灯灯控程序控制器无条件优先执行应急程序,开启掉头、左转、直行、右转4个方向绿灯模式,同时,该路口其他方向的红绿灯相应转成红灯模式,禁止其他方向的有妨碍急救(消防)车辆这一方向的通行的车辆通行,在急救车辆通过该路口后,灯控路口的接收装置在自动识别急救(消防)车辆通过路口后启动原始灯控程序,红绿灯灯控程序恢复正常。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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