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PCB板治具底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95537阅读:423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子、机械领域,具体为一种PCB板治具底板。



背景技术:

印制电路板(PCB线路板、PCB板),又称印刷电路板,是电子元器件电气连接的提供者。其种类较多,按照线路板层数可分为单面板、双面板、四层板、六层板以及其他多层线路板。

在PCB板生产过程中,通常需要多种治具,以满足固定PCB板在生产时的安装固定等要求。现有的固定装置,仅仅是利用简单的固定块直接压紧在PCB板上,这种固定方式通常需要在治具上设置固定孔,再通过螺丝或螺栓以安装固定块。这样会产生沾锡等问题,而且使用寿命有限。而且,在PCB板生产时,有时会用到组合治具来实现PCB板的生产,就是通过PCB板治具底板和PCB板治具压板组合的形式来实现,而现有技术中,通常在PCB板治具底板上设置导向柱,这样会增加PCB板治具底板的整体高度,这种情况,不利于PCB板治具底板的搬运、存放和使用等。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PCB板治具底板,解决现有技术一种或以上的技术问题,以达到PCB板治具底板便于存放、搬运和使用等目的,同时解决了因PCB板治具有螺丝孔或者其他固定孔而产生的沾锡等问题。

实现上述目的的技术方案是:一种PCB板治具底板,设有一收容槽,该收容槽用于放置PCB板,所述PCB板治具底板上还设有多个压块,所述压块转动式的设于所述收容槽的上表面的槽边;其中,PCB板治具底板上还设有多个导向块,每一所述导向块上设有导向孔;当所述PCB板被放置于该收容槽,所述压块旋转后的底部压于所述PCB板的上表面;一PCB板治具压板通过导向孔装配于所述PCB板治具底板的上方。

所述PCB板治具的背面为无孔的平面。

所述导向块高10mm~30mm。

所述PCB板治具底板上还设有至少一对钩座,一对所述钩座分别设于所述PCB板治具底板的两侧。

每一所述钩座的外侧设有一钩槽,所述钩槽内设有一钩接部。

所述钩座高10mm~30mm。

所述收容槽的形状、大小契合于所述PCB板。

所述PCB板为长方形板。

每一所述压块通过一铆钉铆接于所述收容槽的上表面。

所述的PCB板治具底板还包括一挡锡条,所述挡锡条沿所述PCB板治具底板上表面的周边设置。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是:本实用新型的PCB板治具底板,通过将导向块设置在PCB板治具底板上且同时限定了导向块的高度,在保证治具使用功能的情况下,达到了PCB板治具底板便于存放、搬运和使用等目的。治具的背面平整,无螺丝孔、凹凸不平等情况,解决了现有技术因PCB板治具有螺丝孔或者其他固定孔而产生的沾锡等问题,而且全部的压块通过铆钉直接一步固定,安装结构简单,使用方便。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解释。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PCB板治具底板正面结构示意图。

其中,

1 收容槽; 2压块;

3铆钉; 4挡锡条;

5导向块; 6钩座;

51导向孔; 61钩槽。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实施例的说明是参考附加的图式,用以例示本实用新型可用以实施的特定实施例。本实用新型所提到的方向用语,例如「上」、「下」、「前」、「后」、「左」、「右」、「顶」、「底」等,仅是参考附加图式的方向。因此,使用的方向用语是用以说明及理解本实用新型,而非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

实施例,如图1所示,一种PCB板治具底板,该PCB板治具底板设有一收容槽1,该收容槽1用于放置PCB板,收容槽1的形状、大小契合于所述PCB板,所述PCB板为长方形板。

所述PCB板治具底板上还设有多个压块2,所述压块2转动式的设于所述收容槽1的上表面的槽边。每一所述压块2通过一铆钉3铆接于所述收容槽1的上表面。所述PCB板治具的背面为无孔的平面。

所述的PCB板治具底板还包括一挡锡条4,所述挡锡条4沿所述PCB板治具底板上表面的周边设置。挡锡条4和铆钉3结构的设计,使两者相互配合放置PCB板治具底板沾锡,特别是PCB板治具底板上表面沾锡。

其中,PCB板治具底板上还设有多个导向块5,每一所述导向块5上设有导向孔51;当所述PCB板被放置于该收容槽1,所述压块2旋转后的底部压于所述PCB板的上表面;一PCB板治具压板通过导向孔装配于所述底板上方。其中,所述导向块5高10mm~30mm。

所述PCB板治具底板上还设有至少一对钩座6,一对所述钩座6分别设于所述PCB板治具底板的两侧。其中,所述钩座6高10mm~30mm。该钩座的外侧边设有钩槽61,钩槽61内设有一钩接部。

本实施例中,导向块5和钩座6的高度设置以为了便于PCB板治具底板的存放、搬运和使用,若高度过低,虽然便于存放、搬运,但不方便PCB板治具压板的配合连接,导向块5的作用很小;若高度过高,则不方便搬运、存储。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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