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调节装置的氧气瓶用三通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66330阅读:825来源:国知局
带调节装置的氧气瓶用三通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医疗器械领域,更确切的说是一种带调节装置的氧气瓶用三通。



背景技术:

现有技术中为病人使用的氧气瓶上只有一个出气管,因而只能供一个病人使用,因而氧气瓶的闲置率较高,医院需要配备的氧气瓶的数量较多,占用大量的资金。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主要是解决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提供一种带有调节柱,调节柱上设置有通气孔,通气孔布置在出气接头内,通过转动调节柱可以调节通气孔与出气接头间的角度,从而可以调节出气接头内的实际流通面积,达到快速调节氧气流速的目的的带调节装置的氧气瓶用三通。

本实用新型通过下述技术方案来解决现有技术中所存在的技术问题:

一种带调节装置的氧气瓶用三通,包括一进气接头和两个出气接头,所述的进气接头与所述的出气接头组成“Y”形结构,所述的带调节装置的氧气瓶用三通还包括两个调节柱,所述的出气接头上设置有一安装筒,所述的安装筒与所述的出气接头相互垂直布置,所述的调节柱的一端设置有一通气孔,所述的通气孔的轴线与所述的调节柱的轴线垂直相交,所述的调节柱与所述的安装筒转动连接,所述的调节柱的端部伸入所述的出气接头内,所述的通气孔布置在所述的出气接头内。

作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调节柱的另一端设置有一操作帽,所述的操作帽上印有方向指示图案,所述的操作帽与所述的调节柱的拐角处设置有一扇形限位块,所述的扇形限位块的扇形结构的角度为90度;所述的安装筒的端部设置有一半圆形限位槽,所述的扇形限位块布置在所述的半圆形限位槽内。

本实用新型的带调节装置的氧气瓶用三通的优点是:带有调节柱,调节柱上设置有通气孔,通气孔布置在出气接头内,通过转动调节柱可以调节通气孔与出气接头间的角度,从而可以调节出气接头内的实际流通面积,达到快速调节氧气流速的目的。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带调节装置的氧气瓶用三通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的带调节装置的氧气瓶用三通;

图3为图1中的带调节装置的氧气瓶用三通的简化结构示意图;

图4为图1中的调节柱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其中:

1、进气接头;

2、出气接头;21、安装筒;211、半圆形限位槽;

3、调节柱;31、通气孔;32、操作帽;321、方向指示图案;33、扇形限位块。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本实用新型的带调节装置的氧气瓶用三通的优点是:带有调节柱,调节柱上设置有通气孔,通气孔布置在出气接头内,通过转动调节柱可以调节通气孔与出气接头间的角度,从而可以调节出气接头内的实际流通面积,达到快速调节氧气流速的目的。

如图1、图2、图4所示,一种带调节装置的氧气瓶用三通,包括一进气接头1和两个出气接头2,该进气接头1与该出气接头2组成“Y”形结构,该带调节装置的氧气瓶用三通还包括两个调节柱3,该出气接头2上设置有一安装筒21,该安装筒21与该出气接头2相互垂直布置,该调节柱3的一端设置有一通气孔31,该通气孔31的轴线与该调节柱3的轴线垂直相交,该调节柱3与该安装筒21转动连接,该调节柱3的端部伸入该出气接头2内,该通气孔31布置在该出气接头2内。通过转动该调节柱3,可以方便的调节该通气孔31与出气接头2之间的夹角,从而可以调节该气接头2内的实际流通面积,进一步实现调节供氧速度的目的。

如图1、图4所示,该调节柱3的另一端设置有一操作帽32,该操作帽32上印有方向指示图案321,该操作帽32与该调节柱3的拐角处设置有一扇形限位块33,该扇形限位块的扇形结构的角度为90度;如图3所示,该安装筒21的端部设置有一半圆形限位槽211,该扇形限位块33布置在该半圆形限位槽211内,这一结构使该调节柱3只能在90度范围以内转动。若该调节柱3可以360度转动,则随着该调节柱3的转动,供养速度会周期性的变大和变小,不容易调节;将该调节柱3转动范围限制在90度以后,朝其中一个方向转动,则供养速度始终变大,朝反方向转动,则供氧速度始终变小,便于用户调节供氧速度。

以上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部分实施方式的设计思路,在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实用新型可以扩展为同时外接更多的功能模块,从而最大限度扩展其功能。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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