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医用技术领域,具体是一种恢复手部功能的约束装置件。
背景技术:
目前的手部约束多为腕部带式约束或手套式腕部约束,在约束时不能保持患者的手部功能位及不能有效约束患者的手部活动功能,对躁动的患者采用腕部带式约束时而手部功能不能有效约束,导致患者利用扭动身体的其它部位接近约束的手而进行搔抓皮肤或拔管,目前临床用的手套式腕部约束多为手指包裹式等式样,不能确保在腕部约束时保持手部功能位,给临床造成不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便于躁动患者腕部约束,同时并能确保手部保持功能位,尤其是对于手部瘫痪的患者可以直接脱卸约束带便可进行使用,起到锻炼作用,促进瘫痪侧手部功能康复的约束装置。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恢复手部功能的约束装置,其本体为海绵托块,所述本体的上表面呈拱状、下表面呈平面状,该本体的上表面设有用于套设手指的第一套圈,沿该本体的上表面设有第一链牙;
所述本体上层设有手功能恢复夹层,该手部功能恢复夹层内依次铺设药物层、滚珠按摩层及加热层,在该手部功能恢复夹层上、下表面分别设有第二链牙及第三链牙,所述第三链牙与第一链牙相适配,在手部功能恢复夹层的上表面设有用于套设手指的第二套圈;
所述本体的一侧设有可脱卸结构的约束带及防盗锁扣。
优选地,所述的第一链牙为一对,分别设置在本体上表面的左右两侧;
所述的第二链牙为一对,分别设置在手功能恢复夹层上表面的左右两侧;
所述的第三链牙为一对,分别设置在手功能恢复夹层下表面的左右两侧。
优选地,所述约束装置还包括用于罩盖在手背面的罩体,该罩体的下表面设有第四链牙,所述第四链牙与第二链牙、第一链牙分别相适配;
所述罩体上开设输液窗口。
优选地,所述的罩体上形成透气孔。
优选地,所述的本体的高度为2-5cm。
优选地,所述的构成本体的海绵托块为记忆绵。
优选地,所述本体的手腕口处可以与现有的腕部约束带进行安装,由于现有的腕部约束带内部设有衬垫,且具有一定的宽度,可以对腕部起到约束作用。
优选地,所述的本体上设置有约束带及与其对应的防盗锁扣,其中至少有一根约束带用于将患者手腕部固定在本体上,防止患者手部与本体分离,另至少有一根约束带用于将本体固定于床栏、床档等处,所述防盗锁扣使得只有医护人员才能打开,避免了患者或家属擅自打开防盗锁扣取下本体,造成意外拔管、搔抓皮肤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由海绵托块制成的本体托起手部至一定高度,避免了现有约束手套太薄造成的手指、手掌仍可以自由活动,从而造成病人有意或无意识拔管、触及伤口等危险;所述第一套圈分别对五指进行限位,同时又给予手指一定的活动范围;所述手部功能恢复夹层及罩体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装卸,可以在本体上安装手部功能恢复夹层,将第三链牙装配在第一链牙上,对手部进行按摩、药物理疗及加温作用,也可以在本体或手部功能恢复夹层上安装罩体,将第四链牙装配在第一链牙或第二链牙上,对手背起到保护作用;所述防盗锁扣的设置规避病人或家属自主拆卸本约束装置,对医护管理患者起到积极作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本体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中手部功能恢复夹层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中罩体的结构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中本体与手部功能恢复夹层的组合状态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中本体与罩体的组合状态图。
其中:
1-本体 2-第一套圈 3-第一链牙
4-手部功能恢复夹层 5-第二链牙 6-第三链牙
7-第二套圈 8-约束带 9-防盗锁口
10-罩体 11-第四链牙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
如图1所示的一种恢复手部功能的约束装置,其本体1为海绵托块,所述本体1的上表面呈拱状、下表面呈平面状,该本体1的上表面设有用于套设手指的第一套圈2,沿该本体1的上表面设有第一链牙3;
所述本体1上层设有手功能恢复夹层4,该手部功能恢复夹层4内依次铺设药物层、滚珠按摩层及加热层,在该手部功能恢复夹层4上、下表面分别设有第二链牙5及第三链牙6,所述第三链牙6与第一链牙3相适配,在手部功能恢复夹层4的上表面设有用于套设手指的第二套圈7;
所述本体1的一侧设有可拆卸结构的约束带8及防盗锁扣9。
所述的第一链牙3为一对,分别设置在本体1上表面的左右两侧;
所述的第二链牙5为一对,分别设置在手功能恢复夹层4上表面的左右两侧;
所述的第三链牙6为一对,分别设置在手功能恢复夹层4下表面的左右两侧。
所述约束装置还包括用于罩盖在手背面的罩体10,该罩体10的下表面设有第四链牙11,所述第四链牙11与第二链牙5、第一链牙3分别相适配;
所述罩体10上开设输液窗口12。
所述的罩体10上形成透气孔13。
所述的本体1的高度为2-5cm。
以上已对本实用新型创造的较佳实施例进行了具体说明,但本实用新型创造并不限于所述的实施例,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创造精神的前提下还可以作出种种的等同的变型或替换,这些等同变型或替换均包含在本申请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