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红木异形件的加工工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238198发布日期:2018-08-24 17:08阅读:907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属于家具技术领域,具体指一种红木异形件的加工工艺。



背景技术:

现有红木异形件的加工包括纯手工加工和机械加工,纯手工加工效率慢,机械加工只能加工标准的规则图形,如果加工异形的就只能分段加工,单个分段加工时效率低,且不能保证每个异形件形状的统一性。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的缺陷,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效率高的红木异形件的加工工艺。

本发明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红木异形件的加工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获取待加工的红木异形件的三维数据,并选取合适的部件毛料;

2)根据获得的三维数据和部件毛料的规格,建立待去除部分的数据模型,数据模型的中部设置有若干个与待成型的红木异形件毛坯轮廓相适应的空腔,空腔的两端贯通至数据模型表面;

3)在待去除部分的数据模型中建立分型面,根据分型面将去除模型划分为上表面去除模型和下表面去除模型;

4)将部件毛料固定在精雕机或木雕机或雕刻机的夹具上,在部件毛料上表面的中部加工出上表面去除模型;

5)将部件毛料进行翻面并夹具固定,并在部件毛料下表面的中部加工出下表面去除模型;

6)取出部件毛料,并分离红木异形件毛坯;

7)将异形件毛坯进行打磨精修。

本发明进一步设置为:所述步骤1)之前,还设置有:步骤A,选料:根据家具部件的外形、颜色、纹理选择原木,将原木去除边材,留下芯材;步骤B,干燥:将若干根芯材放入烘干线上进行烘干,相邻芯材之间铺设吸油纸;和步骤C,开料:将芯材切割成所述部件毛料。

本发明进一步设置为:所述吸油纸为牛皮纸或黄皮纸。

本发明进一步设置为:所述烘干线上的温度设置为70℃。

本发明相比现有技术突出且有益的技术效果是:通过以上步骤加工异形件效率快,且生产出来的异形件形状相同;通过吸油纸的设置可以对烘干过程中芯材流出的液体进行吸附,防止相邻的芯材发生粘连,同时提高烘干效率;将烘干后的芯材进行开料,这样毛料可以保持形状,不易发生变形,可以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异形件形状的统一性。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流程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待成型的红木异形件轮廓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发明去除毛料上表面后的结构示意图;

图4是图3中A-A的剖视图;

图5本发明未分离红木异形件毛坯的结构示意图;

图6是本发明单个异形件毛坯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标号含义:

1-部件毛料;2-异形件毛坯;3-待去除部分的数据模型;

4-上表面去除模型;5-下表面去除模型;6-左支座;7-右支座。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以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描述:

如图1至图6所示,一种红木异形件的加工工艺,包括如下步骤:

1)获取待加工的红木异形件的三维数据,并选取合适的部件毛料1;

2)根据获得的三维数据和部件毛料1的规格,建立待去除部分的数据模型3,数据模型的中部设置有若干个与待成型的红木异形件毛坯2轮廓相适应的空腔,空腔的两端贯通至数据模型表面;数据模型可以通过UG、solidworks、proe等三维软件进行虚拟构建,也可以采用3D打印机直接构建真实模型;

3)在待去除部分的数据模型中建立分型面,根据分型面将去除模型划分为上表面去除模型4和下表面去除模型5;分型面与待成型的红木异形件毛坯2上表面最外缘连接,本处所指的红木异形件毛坯2上表面是指其图2中待成型的红木异形件毛坯2摆放时可见的部分。

4)将部件毛料1固定在精雕机或木雕机或雕刻机的夹具上,在部件毛料1上表面的中部加工出上表面去除模型4;

5)将部件毛料1进行翻面并夹具固定,并在部件毛料1下表面的中部加工出下表面去除模型5;

6)取出部件毛料1,并分离红木异形件毛坯2;

7)将异形件毛坯2进行打磨精修。

通过以上步骤加工异形件效率快,一次能加工若干个异形件,且生产出来的异形件形状相同。

进一步设置为:所述步骤1)之前,还设置有:步骤A,选料:根据家具部件的外形、颜色、纹理选择原木,将原木去除边材,留下芯材;步骤B,干燥:将若干根芯材放入烘干线上进行烘干,相邻芯材之间铺设吸油纸;和步骤C,开料:将芯材切割成所述部件毛料1;这样可以对烘干过程中芯材流出的液体进行吸附,防止相邻的芯材发生粘连,同时提高烘干效率。

进一步设置为:所述吸油纸为牛皮纸或黄皮纸,所述牛皮纸或黄皮纸采用硫酸盐针叶木浆为原料,经打浆,在长网造纸机上抄造而成,这样抗撕裂强度、破裂功和动态强度很高,能很好地对芯材进行吸油,提高烘干效率。

进一步设置为:所述烘干线上的温度设置为70℃,这样能很好地对芯材进行烘干,这样毛料1可以保持形状,加工成型后的异形件不易发生变形,可以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异形件形状的统一性。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非依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故:凡依本发明的结构、形状、原理所做的等效变化,均应涵盖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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