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开凿环形孔的木工钻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39239阅读:499来源:国知局
一种开凿环形孔的木工钻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钻头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开凿环形孔的木工钻。



背景技术:

目前,现有的木工钻并不存在一种可在木质工件上打环状孔的钻头结构,不能很好地满足对木质工件打环状孔的使用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开凿环形孔的木工钻。

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开凿环形孔的木工钻,包括钻头,及固定在钻头上的钻柄,所述钻头包括外圈切割头和内圈切割头,且所述外圈切割头与内圈切割头设置为同心圆结构;其中所述外圈切割头主要由至少2个外刃口组成,所述内圈切割头主要由至少2个内刃口组成;所述钻头上开设有至少2个排屑槽,以对外圈切割头与内圈切割头工作所产生的屑料进行排出。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案,所述外圈切割头包括4个外刃口,且所述的4个外刃口相对于钻头均匀设置。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案,所述内圈切割头包括4个内刃口,且所述的4个内刃口相对于钻头均匀设置。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案,所述内圈切割头上的4个内刃口与外圈切割头上的4个外刃口错落设置。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案,所述钻头上开设有4个排屑槽,且每个排屑槽设置在相邻两个外刃口之间的位置处,并相对于钻头倾斜设置。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案,所述排屑槽的深度自远离外刃口的方向逐渐减小。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案,所述钻柄上开设有一通槽。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的应用,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开凿环形孔的木工钻,通过同心圆的外圈切割头与内圈切割头的结构设置,使得该木工钻在对木质工件进行具体钻孔作业时,可在木质工件上打出环状孔,其实现了该木工钻钻环的功能,且设置有的排屑槽,可及时地将该木工钻工作所产生的屑料排出,进一步满足了人们的使用需求。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所提供的开凿环形孔的木工钻的主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所提供的开凿环形孔的木工钻的左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请参阅图1、图2,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所提供的开凿环形孔的木工钻100,包括钻头10和固定在钻头10上的钻柄20。

其中,所述钻头10包括外圈切割头11和内圈切割头12,且所述外圈切割头11与内圈切割头12设置为同心圆结构。该木工钻100在工作时,其外圈切割头11与内圈切割头12可同时进行工作,亦即分别对该木工钻100所作用的木质工件分别进行钻孔作业,这样可以理解,该木工钻100在具体工作时,可在木质工件上打出环状孔,进而实现了该木工钻100钻环的功能。

具体地,本实施例的木工钻100其外圈切割头11主要由至少2个外刃口111组成,而内圈切割头12主要由至少2个内刃口121组成,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外圈切割头11及内圈切割头12分别包括4个外刃口111和4个内刃口121,且所述的4个外刃口111与4个内刃口121分别均匀设置,优选地,本实施例将外圈切割头11上的4个外刃口111与内圈切割头12上的4个内刃口121错落设置,使该木工钻100在工作时,其外刃口111与内刃口121两者相互独立工作,以免其中一个刃口工作所产生的屑料对另外一个刃口的工作产生影响,进而确保了该木工钻100正常的使用。需要说明的是,本实施例的木工钻100其外圈切割头11中的外刃口111个数以及内圈切割头12中内刃口121的个数并不是一定均为4个,两者可以设置为不同的个数,且数量也可以为2个、3个、5个等其它符合钻孔要求的即可。

可以理解,本实施例的木工钻100,其钻头10上还具体开设有至少2个排屑槽13,以对外圈切割头11与内圈切割头12工作所产生的屑料进行排出,在本实施例中,所述钻头10上开设有4个排屑槽13,且每个排屑槽13设置在相邻两个外刃口111之间的位置处,并相对于钻头10倾斜设置,进一步地,所述排屑槽13的深度自远离外刃口111的方向逐渐减小。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案,所述钻柄20上开设有一通槽21,便于该木工钻100在工作时,其工作所产生的大屑料通过该爱通槽21进行排出,然后了在该钻柄20上开设通槽21也节省了该钻柄20的使用材料,进而降低了该木工钻100的生产制备成本。

综上,本实用新型的开凿环形孔的木工钻,通过同心圆的外圈切割头与内圈切割头的结构设置,使得该木工钻在对木质工件进行具体钻孔作业时,可在木质工件上打出环状孔,其实现了该木工钻钻环的功能,且设置有的排屑槽,可及时地将该木工钻工作所产生的屑料排出,进一步满足了人们的使用需求。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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