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强度耐腐蚀深海缆绳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80260阅读:221来源:国知局
一种高强度耐腐蚀深海缆绳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绳索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高强度耐腐蚀深海缆绳。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海洋事业的蓬勃兴起,缆绳使用领域越来越广泛,在海洋工程作业、矿业开采、国防军工、海上救助、渔业捕捞等行业,缆绳作为一个船用工具已经显得越越重要了。传统的钢丝缆绳,重量大,容易腐蚀损毁,且缆绳使用工具也占用较大空间,不易操作,而现有的化纤缆绳在实际使用时,海水会缓慢浸入缆绳中,增大了缆绳在使用状态的重量,使用不便;在将缆绳晾干后,氯化钠和氯化钾等无机盐将会在缆绳上结晶,腐蚀深海缆进而影响缆绳的使用寿命。除此之外,缆绳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缆绳与缆绳、缆绳与船舶间的摩擦,使得缆绳磨损,继而降低缆绳的强度,造成安全隐患,因此,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方案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高强度耐腐蚀深海缆绳,具备高强度,耐腐蚀性强安全性高的优点,解决了传统缆绳使用中磨损导致缆绳强度降低,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高强度耐腐蚀深海缆绳,包括绳体,外包覆层和绳芯,所述绳体内部中心设有绳芯,所述绳芯由若干绳股拧绞而成,所述绳芯外侧包覆有防水阻氧层,所述防水阻氧层外侧包覆有纤维芯层,所述纤维芯层为高强高模纤维材料绞编而成,所述纤维芯层外侧包覆有外包覆层,所述外包覆层为在锦纶复丝纤维材料,所述外包覆层表面设有涂层,所述涂层为防微粒层。

优选的,所述绳股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纺织制成,所述绳芯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材料。

优选的,所述防水阻氧层为橡胶和高强高模纤维单丝绞编层的复合层,所述橡胶将高强高模纤维单丝绞编层包裹在内。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如下:

1、本发明通过设置防水阻氧层,纤维芯层和外包覆层,绳芯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纺织制成,且由多组绳股拧绞而成,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材料强度高,质量轻,绳芯外周的防水阻氧层,保护绳芯,同时加强绳体的强度,纤维芯层为高强高模纤维材料绞编而成,其强度高,且耐腐蚀性好,且纤维芯层外围的外包覆层为在锦纶复丝纤维材料,锦纶复丝纤维材料提高了缆绳的耐磨损性能,增强了缆绳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能,该发明,具备高强度,耐腐蚀性强安全性高的优点,解决了传统缆绳使用中磨损导致缆绳强度降低,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结构绳体立面示意图。

图中:1-绳体,11-外包覆层,12-纤维芯层,13-防水阻氧层,14-绳芯,15-绳股。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2,本发明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高强度耐腐蚀深海缆绳,包括绳体1,外包覆层11和绳芯14,所述绳体1内部中心设有绳芯14,所述绳芯14由若干绳股15拧绞而成,所述绳芯14外侧包覆有防水阻氧层13,所述防水阻氧层13外侧包覆有纤维芯层12,所述纤维芯层12为高强高模纤维材料绞编而成,所述纤维芯层12外侧包覆有外包覆层11,所述外包覆层,11为在锦纶复丝纤维材料,所述外包覆层11表面设有涂层,所述涂层为防微粒层。

所述绳股15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纺织制成,所述绳芯14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材料;多组绳股15组成绳芯14,增加绳体1的强度;所述防水阻氧层13为橡胶和高强高模纤维单丝绞编层的复合层,所述橡胶将高强高模纤维单丝绞编层包裹在内,高强高模纤维单丝绞编层增加绳体1的强度和弹力,同时橡胶可以保护高强高模纤维单丝绞编层和绳芯14,增加绳体1的使用寿命。

工作原理:本发明通过设置防水阻氧层13,纤维芯层12和外包覆层11,绳芯14由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纺织制成,且由多组绳股15拧绞而成,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材料强度高,质量轻,缆绳能够漂浮或悬浮在水中,而传统的钢丝缆绳,重量大,容易腐蚀损毁,且缆绳使用工具也占用较大空间,不易操作。绳芯14外周的防水阻氧层13,保护绳芯14,同时加强绳体1的强度,纤维芯层12为高强高模纤维材料绞编而成,其强度高,且耐腐蚀性好,且纤维芯层12外围的外包覆层11为在锦纶复丝纤维材料,锦纶复丝纤维材料提高了缆绳的耐磨损性能,增强了缆绳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能,该发明,具备高强度,耐腐蚀性强安全性高的优点,解决了传统缆绳使用中磨损导致缆绳强度降低,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发明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发明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发明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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