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一柱一桩钢格构柱导向定位装置,属于建筑工程领域。
背景技术:
基础工程中常采用校正架法等湿作法进行调垂定位,如中国专利CN201410167377.6公开了一种基于一柱一桩后插法的孔内导向纠偏和钢管柱调直的方法,其步骤是:1)移走钻机,清理孔口,2)在长护筒内安放5m长的导向纠偏装置,3)连接液压油管线路,4)后插法调直设备安放、对中、调平,5)将孔内导向纠偏装置的液压油管与后插法调直设备的控制台连接,6)钢管柱通过后插法调直设备插入至孔内砼面以上50cm,7)将导向纠偏装置支架张开,同时顶住钢管柱外壁,8)调节钢管柱垂直度,9)锁死导向纠偏装置,10)将钢管柱插入至设计深度,11)校核钢管柱垂直度,12)导向纠偏装置拆除、吊离。但这种方法操作复杂、专业性太强、成本高,且不直观,无法在格构柱安装的过程中进行方向调整。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旨在提供一种一柱一桩钢格构柱导向定位装置,该导向定位装置既能满足施工垂直度、定位精度要求,又能在安装过程中进行方向调整,操作简便、节约成本。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柱一桩钢格构柱导向定位装置,其结构特点是,包括设置在钢格构柱底部的榫装置和设置在井底的卯装置;所述榫装置和卯装置配合形成榫卯导向定位结构。
由此,榫装置是将钢格构柱吊装时底部由平面变为支点的受力转换装置,卯装置作用是带导向定位功能的定位器。柱和桩之间采用榫卯导向定位,既满足了施工垂直度、定位精度要求,又能在安装过程中进行方向调整,操作简便、节约了成本。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还可以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优化,以下为优化后形成的技术方案: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榫装置包括固定在钢格构柱底部的柱底板,以及固定在柱底板下部的导向棒;所述导向棒用于垂向插入所述卯装置内。由此,在导向板的导向下,柱顺利完成与桩的垂直配合。
为了保证导向棒的结构强度,所述柱底板与导向棒之间设有多块加劲肋板。
为了更好地实现导向定位,所述加劲肋板下端面为斜面,多块加劲肋板均匀固定在导向棒四周而形成伞状结构,下小上大结构更加方便定位和导向。
所述柱底板上开有多个梯形孔,该梯形孔可以有效地避免后续混凝土浇筑至柱底板处时,因底板位置不能排气所造成该处混凝土空洞的质量问题。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卯装置包括固定在桩顶部的桩底板以及设置在桩底板上用于与所述榫装置配合导向定位的导向孔。
为了方便导向所述导向孔上方设有倒锥形杯口。
优选地,所述桩底板上装有导向管,该导向管内形成所述导向孔。
优选地,所述桩底板与导向管之间设有多块上端面为斜面的加劲肋板,多块加劲肋板固定在导向管四周而形成倒锥形杯口。
所述桩底板的中心位置开有孔,由此可以避免后续混凝土浇筑至桩底板处时,因底板位置不能排气所造成该处混凝土空洞的质量问题。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的钢格构柱导向定位装置满足了实用性、安全性、安装便捷、定位精准直观的要求,解决了钢格构柱安装过程中难以进行方向调整的难题,同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榫装置的仰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榫装置的立面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卯装置的俯视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卯装置的立视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卯装置底部的剖面图
在图中:
1-导向棒;2-柱底板;3-加劲钢板;4-梯形开孔;5-钢格构柱;6-倒锥形杯口;7-导向管; 8-加劲肋板;9-桩底板;10-孔;11-角钢;12-开孔。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为叙述方便,下文中如出现“上”、“下”、“左”、“右”字样,仅表示与附图本身的上、下、左、右方向一致,并不对结构起限定作用。
一种一柱一桩钢格构柱导向定位装置,包括钢格构柱底部的榫装置和设置在井底的卯装置。如图1、2所示,所述钢格构柱底部的榫装置由导向棒1和柱底板2、加劲肋板3组成;榫装置的柱底板2、导向棒1、四块均布倒三角形的加劲肋板3通过焊接组成一个“伞”状支撑,导向棒下端满焊后倒边磨圆。榫装置是将钢格构柱吊装时底部由平面变为支点的受力转换装置。
榫装置的钢板底板2对称开四个梯形孔4。榫装置与钢格构柱5焊接而成。
如图3、4、5所示,井底的卯装置包含由四块钢板制作的倒锥形杯口6、下接导向管7、四块对称布置的加劲肋板8以及桩底板9,几部分组装而成一个“Y”状导向定位器。卯装置的桩底板9中心位置留有一个的孔10。
由此,本实用新型的钢格构柱导向定位装置满足了实用性、安全性、安装便捷、定位精准直观的要求,解决了钢格构柱安装过程中难以旋转的难题,同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上述实施例阐明的内容应当理解为这些实施例仅用于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而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在阅读了本实用新型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各种等价形式的修改均落入本申请所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