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实验室用化学剂粉末袋切割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833795阅读:261来源:国知局
一种实验室用化学剂粉末袋切割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化学实验的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实验室用化学剂粉末袋切割装置。



背景技术:

实验室内经常要使用粉末状化学试剂,有些化学试剂需要量极大并且具有毒性,过去人们操作过程是通过人工进行破袋,虽然操作人员往往是穿着防护设备,但是这样仍然很容易发生危险,为此急需一种实验室用化学剂粉末袋切割装置,来对化学剂粉末进行破包处理。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已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实验室用化学剂粉末袋切割装置。

一种实验室用化学剂粉末袋切割装置,包括工作台以及设置在所述工作台上部的切割机构;

所述工作台上设置有悬臂机架,所述悬臂机架上设置有气缸,所述气缸的活塞杆上设置有所述切割机构,所述切割机构包括基板,所述基板的顶端设置有挂板,所述挂板与所述气缸的活塞杆固定连接,所述挂板底部设置有转盘,所述转盘一端设置有转轴A,另一端设置有连接轴,所述连接轴穿过所述基板中心的轴孔,所述连接轴上设置有导杆,所述导杆设置在所述基板底部,所述基板周边设置有导轨,所述导轨内设置有滑座,所述滑座与所述导杆连接,所述连接轴与所述滑座之间设置有用于所述滑座在所述导轨内运动的曲柄连杆机构,所述滑座上设置有切割刀。

所述导杆一端设置有与所述连接轴对应的轴孔,另一端为中空方管。

所述滑座一端设置有方台,所述方台底端设置有与所述导轨相切的柱销,所述方台顶端设置有圆柱,所述滑座的侧面设置有连接杆,所述连接杆设置在方管内。

所述连接轴和所述圆柱上固定连接有铰接件,所述铰接件上设置有与所述曲柄连杆机构对应的凹槽。

所述曲柄连杆机构包括连杆A和连杆B,所述连杆A一端与所述滑座上的所述铰接件连接,另一端与所述连杆B的一端铰接,所述连杆B的另一端与所述导杆上的所述铰接件连接。

所述转轴A与电机C通过联轴器连接。

所述切割槽(13)内设置有柱销,所述柱销上铰接有压板(14)。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实用性强,利用机械装置对粉末状化学剂进行破袋,工作效率高,能满足实验室大剂量的使用化学试剂的需求,避免人工直接接触有毒化学试剂,保证了人身安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切割装置的正视图。

图3为切割装置的俯视图。

图4为切割装置的仰视图。

图5为切割装置上端部的结构示意图。

图6为切割装置下端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附图标记为:1、工作台;11、悬臂机架;12、气缸;13、切割槽;14、压板;2、切割机构;21、基板;22、挂板;23、转盘;232、连接轴;24、导杆;25、导轨;26、滑座;27、曲柄连杆机构;271、连杆A;272、连杆B;28、切割刀;29、铰接件52、电机。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能清楚说明本方案的技术特点,下面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对本方案进行阐述。

实施例1

参见图1-图6,本实用新型是一种实验室用化学剂粉末袋切割装置,包括工作台1以及设置在工作台1上部的切割机构2;

工作台1上设置有悬臂机架11,悬臂机架11上设置有气缸12,气缸12的活塞杆上设置有切割机构2,与切割机构2相对应的工作台1的台面上设置有切割槽13;

切割机构2包括基板21,基板21的顶端设置有挂板22,挂板22与气缸12的活塞杆固定连接,挂板22底部设置有转盘23,转盘23一端设置有转轴A,另一端设置有连接轴232,连接轴232穿过基板21中心的轴孔,连接轴232上设置有导杆24,导杆24设置在基板21底部,基板21周边设置有导轨25,导轨25内设置有滑座26,滑座26与导杆24连接,连接轴232与滑座26之间设置有用于滑座26在导轨25内运动的曲柄连杆机构27,滑座26上设置有切割刀28。

导杆24一端设置有与连接轴232对应的轴孔,另一端为中空方管。

滑座26一端设置有方台,方台底端设置有与导轨25相切的柱销,方台顶端设置有圆柱,滑座26的侧面设置有连接杆,连接杆设置在方管内。

连接轴232和圆柱上固定连接有铰接件29,铰接件29上设置有与曲柄连杆机构27对应的凹槽。

曲柄连杆机构27包括连杆A271和连杆B272,连杆A271一端与滑座26上的铰接件29连接,另一端与连杆B272的一端铰接,连杆B272的另一端与导杆24上的铰接件29连接。

转轴A与电机52通过联轴器连接。

切割槽13内设置有柱销,柱销上铰接有压板14。

本实用新型工作时,将整袋的粉末状化学试剂放在工作台1的切割槽13内,用压板14将化学试剂粉末袋的四个角压住,启动电机52,切割刀28沿着四边形的导轨25对粉末袋进行切割。

本实用新型未经描述的技术特征可以通过或采用现有技术实现,在此不再赘述,当然,上述说明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也并不仅限于上述举例,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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