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接杆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35191阅读:2349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连接件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用于连接电机转轴与钻头的弹性接杆。



背景技术:

可以理解,人们对目标物的打孔工作多采用钻头,并在电机的驱动下进行钻孔作业,而钻头与电机之间的连接一板选用接杆进行连接装配。

目前,现有的拥有连接电机与钻头之间的接杆一半采用刚性连接杆,亦即用于连接电机与钻头的刚性连接杆是不可弯折的,这样就限制了通过该刚性连接杆装配有的钻头其工作时的角度与电机转轴方向是一定的,从而限制了在墙角等狭窄空间进行打孔作业,不能很好地满足人们的使用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弹性接杆,其中该弹性接杆整体可弯折一定角度。

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弹性接杆,包括用于连接电机转轴的第一接头,用于连接钻头的第二接头,以及连接第一接头与第二接头的连杆,其中所述连杆为弹簧钢,其两端分别与第一接头及第二接头连接固定,且该弹簧钢相对于第一接头或者第二接头的弯折角度小于等于90°。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案,所述弹簧钢的横截面呈圆形。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案,所述第一接头在远离弹簧钢的一侧端部上开设有螺纹孔,并在该第一接头的侧壁上开设有至少一个与螺纹孔连通的第一锁紧孔。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案,所述第一接头上开设有两个第一锁紧孔,且所述的两个第一锁紧孔设置在螺纹孔的中部。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案,所述第二接头在远离弹簧钢的一侧端部上开设有安装孔,并在该第二接头的侧壁上开设有至少一个与安装孔连通的第二锁紧孔。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方案,所述第二接头上开设有一个第二锁紧孔。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的应用,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弹性接杆,通过弹簧钢这一相对于第一接头或者第二接头可弯折一定角度的结构设置,使得该弹性接杆在用第一接头装配电机的转轴,第二接头与钻头相装配,其达到了钻头与电机转轴之间角度的调节可变目的,进而实现了通过该弹性接杆装配的电钻在工作时对墙角等狭窄空间的打孔作业,满足人们的使用需求。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所提供的弹性接杆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所提供的弹性接杆100,包括第一接头10、相对第一接头10设置的第二接头20,以及用于连接第一接头10与第二接头20的连杆。

本实施例的连杆具体设置为弹簧钢30,且该弹簧钢30应用在该弹性接杆100中,可相对于第一接头10或者第二接头20弯折一定角度,其中该弹簧钢30的弯折角度小于等于90°,这是因为弹簧钢30在使用时是可沿任意方向上进行弯折,而其弯折角度小于等于90°,就满足了通过该弹性接杆100装配的电钻钻头(图未示)在打孔作业时其相对于电机转轴(图未示)角度调节的目的,进而实现了通过该弹性接杆装配的电钻在工作时对墙角等狭窄空间的打孔作业。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弹簧钢30的横截面呈圆形。

由上可知,所述弹簧钢30应用在该弹性接杆100中,其整体可弯折一定角度的,这是因为弹簧钢30其自身结构具有一定的弹性,其受压会变形弯折,这样本实施例在具体设置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将弹簧钢30的长度设置为足够长,这样就满足本实施例的弹簧钢30具体弯折角度的使用需求。

其中,所述第一接头10是用于与电机转轴进行装配的。具体地,所述第一接头10在远离弹簧钢30的一侧端部上开设有螺纹孔11,并在该第一接头10的侧壁上开设有至少一个与螺纹孔11连通的第一锁紧孔12。这样该第一接头10在与电机转轴进行装配时,可以将第一接头10的螺纹孔11以螺纹方式套接在电机转轴上,然后用锁紧件(比如螺钉)通过第一锁紧孔12锁紧,进而实现了该第一接头10与电机转轴连接固定。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第一接头10上开设有两个第一锁紧孔12,且所述的两个第一锁紧孔12设置在螺纹孔11的中部。

所述第二接头20在远离弹簧钢30的一侧端部上开设有安装孔21,并在该第二接头20的侧壁上开设有至少一个与安装孔21连通的第二锁紧孔22,可以理解,所述第二接头20与钻头之间的装配方式可以参考第一接头10与电机转轴的装配方式,在此就不在重复描述。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第二接头20上开设有一个第二锁紧孔22。

综上,本实用新型的弹性接杆,通过弹簧钢这一相对于第一接头或者第二接头可弯折一定角度的结构设置,使得该弹性接杆在用第一接头装配电机的转轴,第二接头与钻头相装配,其达到了钻头与电机转轴之间角度的调节可变目的,进而实现了通过该弹性接杆装配的电钻在工作时对墙角等狭窄空间的打孔作业,满足人们的使用需求。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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