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易锁开槽机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763714发布日期:2018-06-23 00:03阅读:168来源:国知局
一种易锁开槽机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涉及机械设备,具体为一种易锁开槽机。



背景技术:

现有设备为瑞士lamello公司生产的ZETA P系列系统开槽机,缺点:手持、单片刀具、开槽与定位孔2此操作;加工时需要划线与定位、不能量产;刀片一次性,不能磨削;国际上可与P系统配合的加工中心价格及其高昂,相关软件专业性强,不宜操作。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针对上述问题,克服现有技术不足,公开了一种易锁开槽机,利用伺服与步进电机实现刀具左、右运动并从中心退刀以完成锚型锁紧系统槽的加工。刀具可磨削、重复使用,利用伺服系统可以修正刀具磨削量。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易锁开槽机,包括压料器,所述压料器下部与工件连接,所述工件下端与工作台连接,所述工作台通过直线轴承与刀轴支座相连,所述刀轴支座上部设有高速主轴,所述高速主轴上端设有钻头及铣刀,所述刀轴支座通过滚珠丝母及滚珠丝杆与水平移动电机相连,所述刀轴底座下端通过滚珠丝母及滚珠丝杆与垂直升降电机相连。

优选的,所述刀轴支座内设有直线导轨。

优选的,所述钻头、铣刀及高速主轴依次连接。

优选的,所述水平移动电机设于刀轴支座侧端。

有益效果:利用伺服与步进电机实现刀具左、右运动并从中心退刀以完成锚型锁紧系统槽的加工。刀具可磨削、重复使用,利用伺服系统可以修正刀具磨削量。半自动化、多片刀具、开槽与定位孔一次完成;加工时靠尺定位气动压紧,可以达到量产与工业化;刀片可磨削、重复使用;无需软件,傻瓜操作。自动化,多片刀具、自动换刀,开料与开槽、钻一次完成;刀具可磨削、重复使用,利用伺服系统可以修正刀具磨削量。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的状态1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发明的状态2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说明。

如图1所示的一种易锁开槽机,包括压料器1,所述压料器1下部与工件2连接,所述工件2下端与工作台3连接,所述工作台3通过直线轴承4与刀轴支座12相连,所述刀轴支座12上部设有高速主轴7,所述高速主轴7上端设有钻头5及铣刀6,所述刀轴支座12通过滚珠丝母8及滚珠丝杆9与水平移动电机10相连,所述刀轴底座下端通过滚珠丝母8及滚珠丝杆9与垂直升降电机13相连。

优选的,所述刀轴支座12内设有直线导轨11。

优选的,所述钻头5、铣刀6及高速主轴7依次连接。

优选的,所述水平移动电机10设于刀轴支座12侧端。

使用时,首先按照工艺要求,在触摸屏上输入所需开槽的深度、宽度等形状尺寸,根据板材厚度选择钻孔深度和开槽位置,并且根据板材的材质选择刀具转速和切割速度。

数据填写完整后将操作界面切换到“自动”,根据加工尺寸调整刀具的切削位置,然后把工件2放到工作台3面,与基准面对齐即可加工。

加工顺序如下:按压启动开关程序开始,在PLC的控制下压料气缸首先工作,把工件2稳固的压在工作台3上,接下来水平移动步进电机动作,通过滚珠丝杠传动,把主轴准确的沿水平方向送到工件2下方需要钻孔的位置,如图2所示。到达准确位置后水平步进电机停止,垂直电机启动,按照触摸屏上所输入的钻孔深度,由PLC控制垂直步进电梯驱动器,驱动垂直步进电机转动,对工件2进行钻孔,达到钻孔深度后返回到初始位置。此时垂直升降电机13停止工作,水平移动电机10反向转动,把刀轴拉回到初始位置。到达初始位置后,水平转动电机停止,垂直升降电机13启动,把主轴升高到需要开槽的位置,如图3。到达开槽位置后,垂直升降电机13停止转动,水平移动电机10开始转动,按照设置好的切割速度,把刀具切入到工件2中,达到要求的深度后停止转动,再由垂直升降电机13做上下往复运动,利用刀具两侧的尖角在工件2中划出圆弧状的T型槽,槽的深度和宽度根据工艺要求在触摸屏的参数中设定。切槽完成后,刀具返回到切入时的中间位置,此时垂直升降电机13停止转动,水平移动电机10开始工作,使刀具退出工件2,返回到切入工件2之前的位置停止,垂直升降电机13再反向转动使刀轴返回到初始位置。到此一个周期完成,气动压料松开,程序结束。

目前市场上所用设备劳动强度大,要求工人技术水平高,不能工业化生产等缺点,而本发明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良好的改善。本发明采用触摸屏、plc、高速主轴7、变频器、步进电机、驱动器、继电器、传感器、直线导轨11、滚珠丝杠等零部件,组成了一台可数字控制,能实现半自动化生产的机械,本发明的结构如图1所示。

加工时只需要操作人员把裁好的板材工件2放在有定位基准的工作台3面上,按一下启动开关即可完成加工。从而获得所需要的圆弧状的T型槽。既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效率,又免除逐个画线铣槽钻孔等烦琐的工序。

上述实施例,只是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非用来限制本发明实施范围,故凡以本发明权利要求所述内容所做的等效变化,均应包括在本发明权利要求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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