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抛丸机进料口的防尘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4650663发布日期:2021-04-13 20:01阅读:97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抛丸机进料口的防尘装置的制作方法

1.本实用新型属于抛丸机技术领域,具体涉及到一种用于抛丸机进料口的防尘装置。


背景技术:

2.抛丸机是指利用抛丸器抛出的高速弹丸清理或强化铸件表面的铸造设备,抛丸机能同时对铸件进行落砂﹑除芯和清理,有些地区在口头上也称打砂机、喷砂机,在机械加工过程中,抛丸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现有的抛丸机在使用过程中进料口得不到很好的密封,这一现象会导致加工件表面的金属粉大量散失在外界环境中,从而导致抛丸机出现不环保的情形,为减少粉尘散失在外界中,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用于抛丸机进料口的防尘装置。


技术实现要素:

3.针对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在于设计一种用于抛丸机进料口的防尘装置,利用弹簧拉伸转板,实现进料口的自动密封,避免在抛丸机工作过程中出现粉尘散失在外界中,提高抛丸机的环保性能。
4.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5.一种用于抛丸机进料口的防尘装置,它包括底板、机箱、支撑板、电机和下料管。
6.所述的机箱设在底板的上方,机箱顶部通过固定螺栓连接密封顶板,所述的支撑板设在机箱的一侧,下料管设在机箱的另一侧,所述的电机固定连接在支撑板的上方,电机的输出轴外周设置防护套,电机的输出轴端部连接法兰盘,且电机的输出轴贯穿法兰盘,法兰盘与机箱固定连接,电机的输出轴延伸至机箱的内腔,所述的下料管的顶部固定连接下料锥斗,下料管与机箱内腔连通,且下料管内腔与下料锥斗底部连通,所述的下料锥斗上方设置两个转板,转板的一端铰接在下料锥斗的内壁上,转板的中间部位通过一组弹簧连接在下料锥斗内壁。
7.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描述,所述的转板的长度为下料锥斗内径的一半,长度与下料锥斗内径一致。
8.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描述,所述的转板的一端上设置通孔,下料锥斗的两个相对的内壁上设置转轴,转轴穿入通孔,转板沿转轴转动。
9.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描述,所述的弹簧设在转板的下方,弹簧一端连接在转板上,另一端连接在下料锥斗内壁,下料锥斗内壁、弹簧和转板之间形成三角形。
10.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描述,所述的弹簧每组至少设置一个。
11.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为:
12.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用于抛丸机进料口的防尘装置,采用弹簧和转板的配合,在下料的时候弹簧被压缩,转板下降进料,或者弹簧被拉伸,转板上升进料,进料完成后通过弹簧的作用力将转板恢复原位,即可完成转板对进料口的闭合,避免粉尘分散出去。
附图说明
13.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视图;
14.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a结构放大视图。
15.图中,1.底板,2.机箱,21.密封顶板,3.支撑板,4.电机,41.防护套,5.下料管,6.法兰盘,7.下料锥斗,71.转轴,8.转板,81.通孔,9.弹簧。
具体实施方式
16.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描述:
17.一种用于抛丸机进料口的防尘装置,参考图1-2所示,它包括底板1、机箱2、支撑板3、电机4和下料管5。
18.所述的机箱2设在底板1的上方,机箱2顶部通过固定螺栓连接密封顶板21,所述的支撑板3设在机箱2的一侧,下料管5设在机箱2的另一侧,所述的电机4固定连接在支撑板3的上方,电机4的输出轴外周设置防护套41,电机4的输出轴端部连接法兰盘6,且电机4的输出轴贯穿法兰盘6,法兰盘6与机箱2固定连接,电机4的输出轴延伸至机箱2的内腔,所述的下料管5的顶部固定连接下料锥斗7,下料管5与机箱2内腔连通,且下料管5内腔与下料锥斗7底部连通,所述的下料锥斗7上方设置两个转板8,转板8的一端铰接在下料锥斗7的内壁上,转板8的中间部位通过一组弹簧9连接在下料锥斗7内壁。
19.所述的转板8的长度为下料锥斗7内径的一半,长度与下料锥斗7内径一致,保证转板8在下料锥斗7内可以转动和恢复原位,恢复原位的时候两个转板8相对接形成密封的盖板。
20.所述的转板8的一端上设置通孔81,下料锥斗7的两个相对的内壁上设置转轴71,转轴71穿入通孔81,转板8沿转轴71转动。
21.所述的弹簧9设在转板8的下方,弹簧9一端连接在转板8上,另一端连接在下料锥斗7内壁,下料锥斗7内壁、弹簧9和转板8之间形成三角形。
22.所述的弹簧9每组至少设置一个,保证转板8可以被按压或者拉出,同时确保转板8被改变位置后能够恢复原位。
23.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用于抛丸机进料口的防尘装置,采用弹簧和转板的配合,在下料的时候弹簧被压缩,转板下降进料,或者弹簧被拉伸,转板上升进料,进料完成后通过弹簧的作用力将转板恢复原位,即可完成转板对进料口的闭合,避免粉尘分散出去。
24.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做的其他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只要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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