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建筑设备领域,具体为一种用于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整形机,属于建筑设备领域。
背景技术:
当前建筑行业与房地产行业火爆,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设备日趋重要,怎样实现建筑材料的环保利用与快速生产,成为当今建筑设备行业的攻克重点,特别是新型的建筑垃圾资源循环利用的最新理论成就了当代主要的尖端技术。
其中用于建筑垃圾再生骨料设备一直是建筑设备行业研究的热点,传统的骨料生产设备装置,存在着资源浪费、生产效率低的缺点,同时存在着污染环境,如何使得建筑垃圾生产骨料,解决一系列传统设备的缺点,成为急需解决的难点。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克服现有的缺陷,提供一种用于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整形机,可以有效解决背景技术中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用于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整形机,包括进料斗、运输轮、料仓、卸料板、破碎轮、碎齿、筛网、斜斗板、鼓风机、通料筒、粉碎涡轮、粉碎轮、出料轮、出料口和输送带,所述进料斗下侧设置有运 输轮,所述运输轮内侧设置有料仓,所述料仓下侧与卸料板相连接,所述卸料板下侧设固定有破碎轮,所述破碎轮外侧与碎齿相连接,且破碎轮下侧设置有筛网,所述筛网下侧与斜斗板相连接,所述斜斗板下侧安装有通料筒,所述通料筒内侧设置有粉碎涡轮,且通料筒外侧设置有鼓风机,所述鼓风机下侧安装有粉碎轮,所述粉碎轮下侧安装有出料轮和出料口,所述出料口下侧设置有输送带。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卸料板与运输轮中心线呈45度夹角。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筛网与通料筒保持垂直的位置关系。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粉碎涡轮外侧安装有用于粉碎的螺旋刀。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出料轮位于出料口轴线的正上侧位置。
本实用新型所达到的有益效果是:一种用于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整形机,具有设备结构精简、工作效率高、环保无污染的优点,实现了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符合生态循环经济理念,在建筑机械设备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附图说明
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并且构成说明书的一部分,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一起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在附图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一种用于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整形机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中标号:1、进料斗;2、运输轮;3、料仓;4、卸料板;5、破碎轮;6、碎齿;7、筛网;8、斜斗板;9、鼓风机;10、通料筒;11、粉碎涡轮;12、粉碎轮;13、出料轮;14、出料口;15、输送带。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优选实施例仅用于说明和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实施例: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用于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整形机,包括进料斗1、运输轮2、料仓3、卸料板4、破碎轮5、碎齿6、筛网7、斜斗板8、鼓风机9、通料筒10、粉碎涡轮11、粉碎轮12、出料轮13、出料口14和输送带15,所述进料斗1下侧设置有运输轮2,所述运输轮2内侧设置有料仓3,所述料仓3下侧与卸料板相连接4,所述卸料板4下侧设固定有破碎轮5,所述破碎轮5外侧与碎齿相连接6,且破碎轮5下侧设置有筛网7,所述筛网7下侧与斜斗板相连接8,所述斜斗板8下侧安装有通料筒10,所述通料筒10内侧设置有粉碎涡轮11,且通料筒10外侧设置有鼓风机9,所述鼓风机9下侧安装有粉碎轮12,所述粉碎轮12下侧安装有出料轮13和出料口14,所述出料口14下侧设置有输送带15。
所述料仓3下侧与卸料板相连接4,卸料板4与运输轮2中心线 呈45度夹角,便于物料的下滑实现物料的顺利流通;所述筛网7与通料筒10保持垂直的位置关系,便于经过筛网7筛选过后的物料流入通料10中;所述粉碎涡轮11外侧安装有用于粉碎的螺旋刀,可以通过粉碎涡轮的旋转实现建筑垃圾的粉碎;所述出料轮13位于出料口14轴线的正上侧位置,便于实现通过出料轮13的转动进行粉末出料。
需要说明的是,本实用新型为一种用于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整形机,在使用过程中通过进料斗1进行建筑垃圾进料,建筑垃圾料通过运输轮2的转动进入料仓3中,卸料板4进行货料的卸下,通过破碎轮5转动,实现碎齿6啮合磨碎,然后利用筛网7进行筛料处理,通过斜斗板8进入通料筒10中,然后进行粉碎涡轮11二次粉碎,粉碎轮12进行三次粉碎,出料轮13转动,合格的骨料通过出料口14输出,最后通过输送带15进行收集,最终实现了用于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整形机的骨料生产工作。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