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属于农业用具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便携式堆肥通气装置。
背景技术:
当前以农户家庭式的堆制有机肥因为生产量小、设备及场地等因素所限,仍然依靠人工管理或生产,堆肥过程中由于缺少机械设备需人工翻堆数次,劳动强度过大、人工成本高;堆肥过程中由于氧气消耗浓度降低,堆体内部好氧细菌活性下降,导致堆肥过程延长,甚至影响产品质量,工作强度大,过程繁琐,则逐渐为农民所放弃,转而使用化学肥料代替。但是由于过度使用化肥,现在大部分的农田生态系统已经出现了退化,凸显出土壤板结、酸化、以及土壤肥力失衡等问题,有机肥的使用又重新得到提倡。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便携式堆肥通气装置,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便携式堆肥通气装置,包括钻头、通气罩外壳、通气预留口、连接杆、助力把手、通气软管和高压气泵,所述连接杆一端固定助力把手,另一端固定在通气罩外壳的一端,所述钻头连接在通气罩外壳的另一端,所述通气罩外壳的上端设有6~8列通气预留口,所述通气软管由两部分组成,其中一部分的一端连接在通气罩外壳内部,为不定型塑料软管,所述通气软管的另一部分连接在通气罩外壳的外部,为定型塑料软管,且定型塑料软管连接着高压气泵。
优选的,所述通气罩外壳由两个半月形管状物组成。
优选的,所述通气预留口对应位置塑料软管上留有长出管体2~3cm出气口。
优选的,所述钻头长5~8cm,通气罩外壳直径为6~8cm之间,长度50~60cm之间。
优选的,所述通气预留口直径为0.5~0.6cm之间,每个预留口间隔为8~10cm之间。
优选的,所述连接杆长度在40~50cm之间,助力把手长20~25cm,通气软管长8~10m且通气软管的直径与通气罩外壳相配套。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和优点:该便携式堆肥通气装置向堆体充入高压空气增加内部氧气浓度从而保持堆肥过程中好氧细菌的正常工作,能提高肥料品质;能有效避免温度过高状况,从而减少甚至无需翻堆工作,节约了大量人工成本,塑料出气口设计长度为2~3cm,在通气过程中,该设计由于高压会产生一定程度的震动,从而有效避免了通气口的堵塞,同时由于震动产生的作用力还可疏松装置周围堆体,使通气效果更佳。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通气罩外壳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钻头;2、通气罩外壳;3、通气预留口;4、连接杆;5、助力把手;6、通气软管和7、高压气泵。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2所示,一种便携式堆肥通气装置,包括钻头1、通气罩外壳2、通气预留口3、连接杆4、助力把手5、通气软管6和高压气泵7,所述连接杆4一端固定助力把手5,另一端固定在通气罩外壳2的一端,所述钻头1连接在通气罩外壳2的另一端,所述通气罩外壳2由两个半月形管状物组成,所述通气罩外壳2的上端设有6~8列通气预留口3,所述通气软管6由两部分组成,其中一部分的一端连接在通气罩外壳2内部,为不定型塑料软管,所述通气预留口3对应位置塑料软管上留有长出管体2~3cm出气口,且出气口直径0.5cm,长度为2~3cm,所述通气软管6的另一部分连接在通气罩外壳2的外部,为定型塑料软管,且定型塑料软管连接着高压气泵7,所述钻头1长5~8cm,通气罩外壳2为直径6~8cm之间,长度50~60cm之间;所述通气预留口3直径为0.5~0.6cm之间,每个预留口间隔为8~10cm之间,所述连接杆4长度在40~50cm之间,助力把手5长20~25cm,通气软管6长8~10m且通气软管6的直径与通气罩外壳2相配套。
工作原理:操作时将通气装置按照说明组装好,通过助力把手5将通气罩外壳2沿水平方向插入堆体,直至外壳进入堆体15~20cm后接通电源,通气装置即开始工作实际通气过程中根据堆体形状从上向下布置数个通气点,每个通气点依次通气3~5分钟,即完成一个垂直通气面的通气过程,视堆体周长的长度平均分布数个垂直通气面进行通气,即可完成一次堆体的通气工作,根据传统堆体的发酵速率以及堆体内部升温速度等指标判断堆体的通气频率,一般发酵前期(2~10天左右)堆体升温较快,内部温度易偏高(超过70℃),可每天对堆体早晚进行一次通气工作,后期发酵速率较缓慢可每天或两天进行一次通气工作,能长时间保持堆体适宜的发酵温度。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