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耐高温环保彩色沥青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404039阅读:258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属于道路工程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彩色沥青。



背景技术:

随着建筑业的突飞猛进,建筑用沥青的需求量也随之在飞速增长。目前国内市场上也有各种各样的沥青,有单纯低粘度或高粘度的沥青,有黑色沥青,也有彩色沥青。理论上,在道路中采用彩色沥青混凝土铺设路面与全部采用黑色沥青道路相比,不仅具有美化城市、改善道路环境和展示城市风格效果等作用,而且彩色沥青路面具有诱导车流,使交通管理直观化的作用,如将其应用于区分不同功能的路段和车道,可以提高驾驶员的识别效果,增加道路的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等作用,然而,实际在道路上应用彩色沥青的情形非常少,主要有二方面原因,一是,彩色沥青的性能特别是耐高温性能较传统普通黑色沥青的性能有较大差距;二是,彩色沥青的成本很高。因此,有必要提供一种成本较低且性能例如耐高温性能和施工性能好,适于推广应用的彩色沥青。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成本较低且性能例如耐高温性能和施工性能好,适于推广应用的彩色沥青。

为解决以上技术问题,本发明采取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耐高温环保彩色沥青,它是由以下各原料按重量份数比组成:沥青70~80份;颜料10~20份;橡胶粉10~25份;废弃润滑油10~20份;聚酰胺树脂2~8份;聚氨酯树脂2~8份。

优选地,耐高温环保彩色沥青由以下各原料按重量份数比组成:沥青70~75份;颜料15~20份;橡胶粉15~20份;废弃润滑油15~20份;聚酰胺树脂3~6份;聚氨酯树脂3~6份。

优选地,所述的聚氨酯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与乙二醇按照摩尔比1:1缩聚而成的嵌段共聚物,其分子量在40000-100000之间。

优选地,所述的聚酰胺树脂为苯溶型聚酰胺树脂。

本发明彩色沥青可采用本领域熟知的工艺制备。

由于采取以上技术方案,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优点:

本发明通过配方整体设计,实现了以较低成本制备得到性能优异的彩色沥青产品,配方中橡胶粉的加入可改善沥青的弹性、柔韧性、弹性和易加工性,改善彩色沥青的柔韧性。配方中的聚酰胺树脂可改善彩色沥青高温性能,酰胺基团可以增强彩色沥青与集料的粘附性,大幅度改善彩色沥青的抗水损害性能;配方中的聚氨酯特别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与乙二醇按照质量1:1缩聚而成的嵌段共聚物聚氨酯,其可以大幅度的提高彩色沥青胶结料的高温性能,配方中采用废弃润滑油替代现有配方中采用的高价原料,不仅降低了原料成本,而且有利于环保,充分利用现有废弃资源。此外,本发明彩色沥青可采用常规工艺制备,成本低,特别适于推广应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的实施例对本发明做进一步详细的说明,但本发明不限于以下实施例。以下实施例中聚氨酯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与乙二醇按照摩尔比1:1缩聚而成的嵌段共聚物,其分子量为约50000。聚酰胺树脂为苯溶型聚酰胺树脂。

实施例1:

一种耐高温环保彩色沥青,它是由以下各原料按重量份数比组成:沥青70份;颜料20份;橡胶粉15份;废弃润滑油15份;聚酰胺树脂5份;聚氨酯树脂5份。

实施例2:

一种耐高温环保彩色沥青,它是由以下各原料按重量份数比组成:沥青75份;颜料21份;橡胶粉10份;废弃润滑油15份;聚酰胺树脂3份;聚氨酯树脂6份。

实施例3:

一种耐高温环保彩色沥青,它是由以下各原料按重量份数比组成:沥青72份;颜料18份;橡胶粉18份;废弃润滑油15份;聚酰胺树脂4份;聚氨酯树脂3份。

实施例4:

一种耐高温环保彩色沥青,它是由以下各原料按重量份数比组成:沥青75份;颜料15份;橡胶粉15份;废弃润滑油20份;聚酰胺树脂3份;聚氨酯树脂2份。

实施例5:

一种耐高温环保彩色沥青,它是由以下各原料按重量份数比组成:沥青75份;颜料15份;橡胶粉15份;废弃润滑油15份;聚酰胺树脂6份;聚氨酯树脂4份。

对比例1:

一种耐高温环保彩色沥青,它是由以下各原料按重量份数比组成:沥青75份;颜料15份;橡胶粉15份;废弃润滑油15份;聚酰胺树脂10份。

对比例2:

一种耐高温环保彩色沥青,它是由以下各原料按重量份数比组成:沥青75份;颜料15份;橡胶粉15份;废弃润滑油15份;聚氨酯树脂10份。

将上述制备的彩色沥青按照中国交通部标准《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E20-2011规定的方法测定彩色沥青胶结料的软化点、针入度和延度,并对彩色沥青混合料进行马歇尔试验和车辙试验测试,沥青混合料采用AC-13级配,测试的结果见表1和表2。

表1彩色沥青各项指标

表2马歇尔试验和车辙试验测试结果

以上对本发明做了详尽的描述,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领域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发明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发明的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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