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带电水清洗的侦察头可升降式固定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494763阅读:401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带电水清洗的侦察头可升降式固定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巡检车侦查头,特别涉及一种一种用于带电水清洗的侦察头可升降式固定装置。



背景技术:

巡检车为了对车辆周围进行侦查工作,通常需要在车体顶板以上安装可以沿水平方向回转、垂直方向摆动一定角度的侦查头。由于各种巡检车的大小高度均不同,所要求的侦查头安装高度也不相同。这就需要设计不同高度的侦查头固定装置,而且有时候按设计的安装后发现高度不合适不可调,为了应对这种情况,需要将侦查头改成可调节成不同的高度以适应不同的车型。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一种用于带电水清洗的侦察头可升降式固定装置,能随意调节侦查头高度以满足不同车型的需要,安装方便,成本低,结构简单。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用于带电水清洗的侦察头可升降式固定装置,包括上筒和下筒,所述上筒套于下筒外,所述上筒上端设置有法兰,所述下筒下端设置有法兰,侦查头连接在上筒上端法兰上,下筒下端法兰固定在车顶板上,所述上筒与下筒间位置可调。

进一步,所述上筒内壁设置有凹槽,下筒外壁设置有适配的凸起。

进一步,所述下筒周向布置有若干螺纹孔,所述螺纹孔成纵向排列,所述上筒下端对应下筒螺纹孔处布置有螺纹孔,所述上筒与下筒间通过螺钉穿入螺纹孔调节位置。

进一步,所述下筒螺纹孔为盲孔,上筒螺纹孔为通孔。

进一步,所述螺钉为锥端紧定螺钉。

进一步,所述下筒的螺纹孔为两列,两两间高度一致,所述上筒螺纹孔对应设置成两列且高度一致。

更进一步,所述下筒两列螺纹孔相对筒心成120°角设置。

再进一步,所述下筒外周设置有外螺纹,所述上筒内壁设置有内螺纹,所述上筒与下筒间通过螺纹调节位置。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用于带电水清洗的侦察头可升降式固定装置,通过调节上筒和下筒之间距离来实现侦查头高度可调,使得同一个侦查头固定装置可以满足不同车型的需要;同时下筒插在上筒内还可以防止雨水沿内、外筒之间的缝隙进入车体,保护车体内部的安全,且安装方便,成本低,结构简单。

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目标和特征在某种程度上将在随后的说明书中进行阐述,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基于对下文的考察研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是显而易见的,或者可以从本实用新型的实践中得到教导。本实用新型的目标和其他优点可以通过下面的说明书来实现和获得。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描述,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用于带电水清洗的侦察头可升降式固定装置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上筒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中下筒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一种用于带电水清洗的侦察头可升降式固定装置使用效果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参照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的描述。应当理解,优选实施例仅为了说明本实用新型,而不是为了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如图1-4所示,一种用于带电水清洗的侦察头可升降式固定装置,包括上筒1和下筒2,上筒套于下筒外,可以防止雨水沿内、外筒之间的缝隙进入车体,保护车体内部的安全,上筒上端设置有法兰,下筒下端设置有法兰,侦查头4连接在上筒上端法兰上,通过螺纹连接,连接方便,下筒下端法兰固定在车顶板5上,也通过螺纹连接,上筒与下筒间位置可调。

上筒内壁设置有凹槽,下筒外壁设置有适配的凸起,在周向上筒相对下筒固定(即不相对旋转),方便相互间的装配。

下筒周向布置有若干螺纹孔,螺纹孔成纵向排列,上筒下端对应下筒螺纹孔处布置有螺纹孔,上筒与下筒间通过螺钉穿入螺纹孔调节位置,位置的调节方便;优选的,下筒螺纹孔为盲孔,上筒螺纹孔为通孔,对于盲孔螺钉最好为锥端紧定螺钉3,当然普通螺钉也可以。

下筒的螺纹孔为两列,两两间高度一致,上筒螺纹孔对应设置成两列且高度一致,如果上筒螺纹孔每列至少为两个,那么其螺纹孔间距也应该与下筒纵向两螺纹孔间距一样。

下筒两列螺纹孔相对筒心成120°角设置,安装时不需到四周安装,安装省力,依然固定牢靠,当然也可以成180°角设置。使用时根据需要的高度使上筒的螺纹孔对应下筒的不同螺纹孔用螺钉固定即可调节侦查头高度。

当然还有一种方式即下筒外周设置有外螺纹,上筒内壁设置有内螺纹,上筒与下筒间通过螺纹调节位置。这种使用的时候只需旋转上筒到合适的位置即可。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用于带电水清洗的侦察头可升降式固定装置,通过调节上筒和下筒之间距离来实现侦查头高度可调,使得同一个侦查头固定装置可以满足不同车型的需要;同时下筒插在上筒内还可以防止雨水沿内、外筒之间的缝隙进入车体,保护车体内部的安全,且安装方便,成本低,结构简单。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