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铁路运输底开门漏斗车安全挡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789863发布日期:2018-10-30 23:36阅读:211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漏斗车车门安全装置,尤其涉及一种铁路运输底开门漏斗车安全挡装置。



背景技术:

现有的铁路运输底开门漏斗车大部分设置了较为完善的安全装置,但目前仍然在线运行的很多老旧铁路运输底开门漏斗车由于原设计存在缺陷,传动装置无安全挡装置,并且采用单级传动、单级闭锁,其车门的关闭完全依靠车门拉杆的单级自锁量控制。这种底开门漏斗车在运输过程中时常发生车门自动打开漏料的现象,主要有两方面原因:第一是底开门传动装置各部件磨损变形后引起车门拉杆自锁量减小,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冲击时货物下沉易打开车门漏料;第二是底开门控制系统各部件漏风,使作用风缸鞲鞴动作,带动齿条、齿轮、传动轴、双联杠杆、车门拉杆打开车门漏料。

铁路运输底开门漏斗车发生漏料,不仅会增加产品成本,浪费原材料,污染铁路沿线两侧的周边环境,影响铁路运输的整体形象,同时对车辆本身也会造成损坏,不但增加了车辆检修费用,而且严重影响运输保产工作。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铁路运输底开门漏斗车安全挡装置,适用于现有老旧底开门漏斗车进行改进,通过设置安全挡,可以避免漏料现象;装置结构简单,制作容易,安装方便。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铁路运输底开门漏斗车安全挡装置,包括安全挡、安全挡铰支座、销轴、牵引链及牵引链支座;所述安全挡设置在漏斗车车门拉杆的上方、远离车门拉杆转动轴的一侧,安全挡铰支座固定在车门拉杆上方的漏斗形车厢外壁上,安全挡的一端通过销轴铰接在安全挡铰支座上;与安全挡相对的漏斗车操纵侧车体上设牵引链支座,牵引链可滑动地穿设在牵引链支座中,其一端与安全挡连接,另一端设固定杆,固定杆能够固定在牵引链支座上的固定孔中,在牵引链的拉动下安全挡能够绕销轴向外侧转动。

所述安全挡由挡板及牵引端边板组成,挡板位于车门拉杆正上方,牵引端边板设于挡板的外下部。

所述牵引链为铁链,牵引链的两端分别与安全挡的牵引端边板底部、固定杆中部焊接固定。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通过设置安全挡装置,可以杜绝铁路运输底开门漏斗车漏料现象,降低产品成本,节省原材料,减少污染铁路沿线两侧的周边环境,同时也减少了车辆检修费用;

2)装置结构简单,制作容易,安装方便;

3)适用于现有的老旧铁路运输底开门漏斗车进行改进,成本低,易于实施,效果明显。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一种铁路运输底开门漏斗车安全挡装置的主视图一(防护状态)。

图2是本实用新型所述一种铁路运输底开门漏斗车安全挡装置的主视图二(卸货状态)。

图3是图1中的A向视图。

图中:1.安全挡 2.安全挡铰支座 3.销轴 4.牵引链 5.牵引链支座 6.固定杆 7.漏斗形车厢 8.车门拉杆 9.操作侧车体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所述一种铁路运输底开门漏斗车安全挡装置,包括安全挡1、安全挡铰支座2、销轴3、牵引链4及牵引链支座5;所述安全挡1设置在漏斗车车门拉杆8的上方、远离车门拉杆8转动轴的一侧,安全挡铰支座2固定在车门拉杆8上方的漏斗形车厢7外壁上,安全挡1的一端通过销轴3铰接在安全挡铰支座2上;与安全挡1相对的漏斗车操纵侧车体9上设牵引链支座5,牵引链4可滑动地穿设在牵引链支座5中,其一端与安全挡1连接,另一端设固定杆6,固定杆6能够固定在牵引链支座5上的固定孔中,在牵引链4的拉动下安全挡1能够绕销轴3向外侧转动。

所述安全挡1由挡板及牵引端边板组成,挡板位于车门拉杆8正上方,牵引端边板设于挡板的外下部。

所述牵引链4为铁链,牵引链4的两端分别与安全挡1的牵引端边板底部、固定杆6中部焊接固定。

底开门漏斗车卸货时,由作用风缸鞲鞴带动齿条、齿轮、传动轴、双联杠杆、车门拉杆传动打开车门,只要限制上述传动系统中的一个部件动作就能够避免车门打开;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是在车门拉杆8的上方加装安全挡1,以限制车门拉杆8转动的方式,也是最简单易行的方式。

铁路运输底开门漏斗车正常运行情况下,牵引链4处于放松状态,安全挡1在自重作用下处于竖直状态(如图1所示),能够限制车门拉杆8转动的动作。卸货时,通过拉动牵引链4将安全挡1转动90°使其处于水平状态(如图2所示),使车门拉杆8能够不受限制地正常转动,安全挡1拉起后,牵引链4处于张紧状态,将牵引链4另一端的固定杆6插入牵引链支座5上的固定孔中,即可起到限位固定作用,防止在卸货过程中安全挡1落下。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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