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自行车固定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折叠自行车折叠固定装置。
背景技术:
自行车,又称脚踏车或单车,通常是二轮的小型陆上车辆。人骑上车后,以脚踩踏板为动力,是绿色环保的交通工具。英文bicycle。其中bi意指二,而cycle意指轮,即两轮车。在中国内地、台湾、新加坡,通常称其为“自行车”或“脚踏车”;在港澳则通常称其为“单车”(其实粤语通常都这么称呼);而在日本称为“自転(转)车”。自行车种类很多,有单人自行车,双人自行车还有多人自行车。可以作为环保的交通工具用来代步、出行;越来越多的人将自行车作为健身器材用来骑行锻炼、自行车出游;自行车本身也是一项体育竞技运动,有公路自行车赛、山地自行车赛、场地自行车赛、特技自行车比赛等。
然而现有的自行车在折叠后固定过程存在以下缺点:
(1)没有很好的很好的自行车折叠固定效果,不能够对设备进行有效的处理和使用,导致使用效果低下,不能够给使用者带来便利,浪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
(2)没有很好的操作性,不便于使用者进行使用和操作,不能够给使用者带来一个良好的使用环境,导致使用效果不好,给使用者带来不便,不能够有一个很好的实用性;
(3)没有很好的安装便利,不便于使用者进行有效的安装和使用,导致在进行使用过程,没有很好的使用效果,带来不便,不能够给使用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安装效果。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折叠自行车折叠固定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折叠自行车折叠固定装置,包括装置主体,所述装置主体的一端两侧均设有安装卡槽,所述安装卡槽的内腔两端均设有固定块,所述固定块的一端设有卡接槽,所述装置主体的内腔设有调节装置,所述调节装置的内腔两端均设有安装板,所述调节装置的两端均设有延伸支杆,且延伸支杆的一端延伸至装置主体的外端,所述延伸支杆的内腔设有调节板,所述调节板的一端设有伸缩装置,且伸缩装置的一端延伸延伸支杆的外端,所述伸缩装置的一端设有固定卡板,所述固定卡板的两端均设有卡接块,所述卡接块两两之间设有稳固装置,所述调节装置的一端设有卡接扣,所述卡接扣的一端设有固定支杆,且固定支杆的一端延伸至装置主体的外端,所述固定支杆的一端设有环扣。
优选的,所述装置主体的内腔设有驱动电机,所述驱动电机与调节装置传动连接。
优选的,所述装置主体的内腔设有用于供电的蓄电装置,且装置主体的外端设有与蓄电装置电性连接的充电接口。
优选的,所述装置主体的内腔设有用于控制元件的控制装置,且装置主体的外端设有与控制装置电性连接的控制面板。
优选的,所述装置主体的一端设有安装卡扣,所述安装卡扣的外端设有防滑垫。
优选的,所述装置主体的一端设有安装卡扣,所述安装卡扣的外端设有防滑垫。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有很好的很好的自行车折叠固定效果,能够对设备进行有效的处理和使用,使用效果提高,能够给使用者带来便利,节约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
(2)有很好的操作性,便于使用者进行使用和操作,能够给使用者带来一个良好的使用环境,使用效果好,给使用者带来便利,能够有一个很好的实用性;
(3)有很好的安装便利,便于使用者进行有效的安装和使用,在进行使用过程,有很好的使用效果,带来便利,能够给使用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安装效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折叠自行车折叠固定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一种折叠自行车折叠固定装置,包括装置主体5,装置主体5的一端两侧均设有安装卡槽2,安装卡槽2的内腔两端均设有固定块3,固定块2的一端设有卡接槽1,装置主体5的内腔设有调节装置4,调节装置4的内腔两端均设有安装板13,调节装置4的两端均设有延伸支杆6,且延伸支杆6的一端延伸至装置主体5的外端,延伸支杆6的内腔设有调节板14,调节板14的一端设有伸缩装置,且伸缩装置的一端延伸延伸支杆6的外端,伸缩装置的一端设有固定卡板9,固定卡板9的两端均设有卡接块7,卡接块7两两之间设有稳固装置8,调节装置4的一端设有卡接扣10,卡接扣10的一端设有固定支杆11,且固定支杆11的一端延伸至装置主体5的外端,固定支杆11的一端设有环扣12,装置主体5的内腔设有驱动电机,驱动电机与调节装置4传动连接,装置主体5的内腔设有用于供电的蓄电装置,且装置主体5的外端设有与蓄电装置电性连接的充电接口,装置主体5的内腔设有用于控制元件的控制装置,且装置主体5的外端设有与控制装置电性连接的控制面板,装置主体5的一端设有安装卡扣,安装卡扣的外端设有防滑垫,装置主体5的一端设有安装卡扣,安装卡扣的外端设有防滑垫。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