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度可调节的儿童玩具车底座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060521阅读:595来源:国知局
一种高度可调节的儿童玩具车底座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儿童玩具车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高度可调节的儿童玩具车底座。



背景技术:

儿童玩具是指专供儿童游戏使用的物品。玩具是儿童把想象、思维等心理过程转向行为的支柱。儿童玩具能发展运动能力,训练知觉,激发想象,唤起好奇心,为儿童身心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儿童玩具产品的快速发展,儿童玩具车已经成为儿童玩具中的主流产品。但是现有的儿童玩具车底座,无法进行高度的调节,因此无法适用于不同身高的儿童使用,实用性差。针对上述问题,在原有儿童玩具车底座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设计。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能够适用于不同身高儿童使用的高度可调节的儿童玩具车底座。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一种高度可调节的儿童玩具车底座,主要包括支撑板、升降装置和转动杆,所述支撑板的上端设置有坐垫,且坐垫通过旋转套筒与方向盘相互连接,所述旋转套筒通过固定旋钮与伸缩杆固定连接,且伸缩杆向下延伸穿过固定底座与前轮相互连接,所述支撑板的下端和固定底座的上端均设置有滑动槽,且固定底座下端的左侧安装有后轮,所述升降装置通过限位杆与滑动槽相互连接,所述固定底座的上端开设有水平槽,所述转动杆位于水平槽中,且转动杆通过旋转齿轮与水平齿条相互连接,所述水平齿条与限位杆的下端固定连接。

所述支撑板的水平面积大于固定底座的水平面积。

所述限位杆与滑动槽卡槽连接,且限位杆的下端对称焊接有2根水平齿条。

所述水平齿条的长度小于水平槽的长度,且水平齿条与旋转齿轮啮合连接。

所述转动杆向外延伸的一端包括有摇把、连接杆、防护盖和限位柱,摇把的外侧设置有防护盖,且防护盖通过其内侧的限位柱与连接杆相互连接。

所述防护盖的内侧对称设置有2组限位柱,且每组限位柱之间的距离等于连接杆的宽度。

有益效果

1.通过摇动转动杆带动旋转齿轮的旋转,由于旋转齿轮与水平齿条啮合连接,且水平齿条对称焊接在限位杆的下端,因此水平齿条带动限位杆一同水平移动,此时升降装置进行提升作业,前轮的伸缩杆从旋转套筒中释放出对应的长度,达到适当高度后,利用防护盖内侧的限位柱对摇把进行限位固定,适用于不同身高的儿童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固定底座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A处放大结构示意图。

图中:1、支撑板,2、坐垫,3、旋转套筒,4、方向盘,5、固定旋钮,6、伸缩杆,7、滑动槽,8、升降装置,9、固定底座,10、后轮,11、前轮,12、水平槽,13、限位杆,14、水平齿条,15、旋转齿轮,16、转动杆,161、摇把,162、连接杆,163、防护盖,164、限位柱。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图3所示,一种高度可调节的儿童玩具车底座,主要包括支撑板1、升降装置8和转动杆16,支撑板1的上端设置有坐垫2,且坐垫2通过旋转套筒3与方向盘4相互连接,旋转套筒3通过固定旋钮5与伸缩杆6固定连接,且伸缩杆6向下延伸穿过固定底座9与前轮11相互连接,支撑板1的下端和固定底座9的上端均设置有滑动槽7,且固定底座9下端的左侧安装有后轮10,支撑板1的水平面积大于固定底座9的水平面积,方便儿童坐在坐垫2上进行腿部运动,升降装置8通过限位杆13与滑动槽7相互连接,限位杆13与滑动槽7卡槽连接,且限位杆13的下端对称焊接有2根水平齿条14,进行限位杆13的稳定移动,固定底座9的上端开设有水平槽12,转动杆16位于水平槽12中,且转动杆16通过旋转齿轮15与水平齿条14相互连接,水平齿条14的长度小于水平槽12的长度,且水平齿条14与旋转齿轮15啮合连接,确保水平齿条14的水平移动,水平齿条14与限位杆13的下端固定连接,转动杆16向外延伸的一端包括有摇把161、连接杆162、防护盖163和限位柱164,摇把161的外侧设置有防护盖163,且防护盖163通过其内侧的限位柱164与连接杆162相互连接,防护盖163的内侧对称设置有2组限位柱164,且每组限位柱164之间的距离等于连接杆162的宽度,进行整体高度的固定,且避免儿童接触操作区域。

首先通过摇把161摇动转动杆16带动旋转齿轮15的旋转,由于旋转齿轮15与水平齿条14啮合连接,且水平齿条14对称焊接在限位杆13的下端,因此水平齿条14带动限位杆13一同稳定的水平移动,限位杆13带动升降装置8的一侧在滑动槽7中水平移动,此时升降装置8进行提升作业,相应的将前轮11上的伸缩杆6从旋转套筒3中释放出对应的长度,并且通过固定旋钮5进行固定,不影响方向盘4的正常操作,达到适当高度后,利用防护盖163内侧的限位柱164对摇把1内侧的连接杆162进行限位固定,整体的设计可进行高度的调节,适用于不同身高的儿童使用。

上述实施例仅是用来说明解释本实用新型的用途,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做出各种变化或替代,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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