饰面板包装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171574阅读:703来源:国知局
饰面板包装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装饰装修技术,尤其涉及一种饰面板包装装置。



背景技术:

当前,大部分装饰装修项目按现场已有条件利用小型加工机具进行加工安装,主要依靠体力及手工进行施工,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装饰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社会地位低下,社会认同度较低。装饰施工的手工作坊式作业决定了装饰工程的施工质量大部分取决于工人的手工水平,施工质量难以保证。由于需要考虑到现场的不确定因素,施工单位总是会考虑一定的节余材料,加上各种材料的加工余料,造成装饰材料的大量浪费。现场加工、现场安装的方式使得装饰施工现场管理较为混乱,特别是工期较紧的项目更是如此,现场加工到处是各种加工余料及水泥、砂石等辅助安装材料,造成装饰施工垃圾众多,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无法得到充分搞证,而油漆的现场施工对室内空气质量影响较大。

装配式全装修工程优先采用装修与结构体分离、干式工法施工,其优点在于工厂化生产、标准化作业、质量保证率高,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建筑工业化的发展战略。装配式装修是将装修装饰工程零件进行加工,把装修装饰组件在工厂进行加工和集成,进行建筑装饰装配或组装,然后运输至装修现场进行整体组装安装。装配式装修体现现代工业的思想,可促使装修装饰行业整体水平提高。饰面板生产完毕之后,需要使用包装装置对其进行打包,常用的包装装置操作不便,容易发生故障,给生产的顺利进行带来不便,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结构优化,以克服上述缺陷。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饰面板包装装置,以便于对饰面板进行包装处理。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饰面板包装装置,包括支撑机构、承托机构以及挤压机构,承托机构及挤压机构装设于支撑机构上,其中:

支撑机构包括至少一对立柱,立柱向上方伸出,立柱之间相互平行,立柱顶部由顶杆相连,其中部由横杆相接,顶杆及横杆两端分别具有转接端头,转接端头向顶杆及横杆后方弯折,转接端头末端与立柱焊接相连;

挤压机构包括至少一对顶升油缸,顶升油缸的缸体固定于顶杆及横杆上,其活塞杆向下方伸出,顶升油缸之间相互平行,活塞杆末端之间通过底杆相连,由活塞杆带动底杆上下移动;

承托机构包括可放置饰面板的基板,该基板位于底杆下方,由底杆向下移动将饰面板夹持于基板与底杆之间。

转接端头与立柱连接处设有加强撑板,加强撑板呈三角形,其两边分别与转接端头及立柱焊接相连。

底杆顶部设有转接块,转接块通过销轴与活塞杆相连,底杆底部设有弹性缓冲板,弹性缓冲板与基板相互平行。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该饰面板包装装置的挤压机构包括至少一对顶升油缸,顶升油缸的缸体固定于顶杆及横杆上,其活塞杆向下方伸出,顶升油缸之间相互平行,活塞杆末端之间通过底杆相连,由活塞杆带动底杆上下移动,并且底杆顶部设有转接块,转接块通过销轴与活塞杆相连,底杆底部设有弹性缓冲板,弹性缓冲板与基板相互平行,可将饰面板夹持于弹性缓冲板与基板之间,然后对饰面板进行捆扎包装处理,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提出的饰面板包装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图示与具体实施例,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饰面板包装装置包括支撑机构、承托机构以及挤压机构,承托机构及挤压机构装设于支撑机构上,支撑机构包括至少一对立柱1,立柱向上方伸出,立柱之间相互平行,立柱顶部由顶杆2相连,其中部由横杆3相接,顶杆及横杆两端分别具有转接端头,转接端头向顶杆及横杆后方弯折,转接端头末端与立柱焊接相连;挤压机构包括至少一对顶升油缸,顶升油缸的缸体4固定于顶杆及横杆上,其活塞杆5向下方伸出,顶升油缸之间相互平行,活塞杆末端之间通过底杆6相连,由活塞杆带动底杆上下移动;承托机构包括可放置饰面板的基板7,该基板位于底杆下方,由底杆向下移动将饰面板夹持于基板与底杆之间。转接端头与立柱连接处设有加强撑板8,加强撑板呈三角形,其两边分别与转接端头及立柱焊接相连。底杆顶部设有转接块9,转接块通过销轴与活塞杆相连,底杆底部设有弹性缓冲板10,弹性缓冲板与基板相互平行。该饰面板包装装置的挤压机构包括至少一对顶升油缸,顶升油缸的缸体固定于顶杆及横杆上,其活塞杆向下方伸出,顶升油缸之间相互平行,活塞杆末端之间通过底杆相连,由活塞杆带动底杆上下移动,并且底杆顶部设有转接块,转接块通过销轴与活塞杆相连,底杆底部设有弹性缓冲板,弹性缓冲板与基板相互平行,可将饰面板夹持于弹性缓冲板与基板之间,然后对饰面板进行捆扎包装处理,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

以上实施方式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做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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