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输送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541213阅读:390来源:国知局
物流输送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物流输送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是指物流输送系统。



背景技术:

现有的物流输送带基本上都是固定式的,在输送带输出端设台阶,将车辆开到台阶下,再进行装卸,其可操作性差。在装卸时基本上都是采用人工装卸,其劳动强度大,效率低。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结构合理、防坠效果好、使用安全可靠的物流输送系统。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为:物流输送系统,它包括有输送架,输送架一端设有水平输送带,水平输送带输入端的地面上设有中转架,中转架上设有中转组件,水平输送带输出端的输送架上设有下凹的阶梯状铰台,输送架另一端设有两条平行的轨道,两条轨道之间设有传动螺杆,传动螺杆长度方向与轨道的长度方向一致,传动螺杆一端通过轴承安装在输送架上,传动螺杆另一端与铰台内的电机相连接,铰台上设有提升架,提升架一端铰接在铰台上,提升架另一端底部两侧设有提升臂,两条提升臂底部之间设有同步梁,同步梁两端穿过提升臂与行走轮连接,行走轮由轨道承托输送,同步梁中部铰接有传动套,传动套与传动螺杆啮合连接。

所述的传动套啮合在传动螺杆上,同步梁为两条,分别通过轴承连接在传动套两端。

所述的中转组件包括有由横臂和纵臂构成的水平十字状的抓取架,横臂两端端部活动铰接有夹臂,所述的夹臂上部与横臂端部铰接,两条夹臂底部相对固定有夹板,两块夹板相对一侧设有缓冲板,缓冲板底部与夹板底部铰接,缓冲板顶部与夹板顶部之间通过缓冲弹簧连接,两块缓冲板之间形成抓件区;抓取架顶部中心处设有夹板气缸,夹臂顶部铰接有连杆,夹板气缸活塞杆与连杆相铰接,纵臂两端端部设有固定臂,两条固定臂顶部之间通过顶梁连接固定,两条固定臂底部相对安装有托板,托板中部与固定臂底部铰接,托板外端铰接有托板气缸,托板气缸与固定臂外侧壁下部铰接。

本实用新型在采用上述方案后,通过气缸和连杆带动夹板开合,对箱类物流品进行抓取,抓取时夹板底部会先与物流品底部接触,然后缓冲板与物流品接触夹紧,这种夹紧方区对箱类上部不会造成影响,当物流品被抓取悬空时,托板气缸伸出使托板旋转将物流品底部托起,如此一来,即便是高空行走,也不会产生坠落的危险,输送带在传动螺杆的带动下可以根据车辆车厢的高低进行调整,采用本方案后的结构合理、防坠效果好、使用安全可靠,对物流品产生的危害小。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中转组件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所有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为:参见附图1和附图2,本实施例所述的物流输送系统包括有输送架1,输送架1一端设有水平输送带2,水平输送带2输入端的地面上设有中转架11,中转架11上设有中转组件,水平输送带2输出端的输送架1上设有下凹的阶梯状铰台3,输送架1另一端设有两条平行的轨道4,两条轨道4之间设有传动螺杆5,传动螺杆5长度方向与轨道4的长度方向一致,传动螺杆5一端通过轴承安装在输送架1上,传动螺杆5另一端与铰台3内的电机相连接,铰台3上设有提升架6,提升架6一端铰接在铰台3上,提升架6另一端底部两侧设有提升臂7,两条提升臂7底部之间设有同步梁8,同步梁8两端穿过提升臂7与行走轮9连接,行走轮9由轨道4承托输送,同步梁8中部铰接有传动套10,传动套10啮合在传动螺杆5上,同步梁8为两条,分别通过轴承连接在传动套10两端。

所述的中转组件包括有由横臂和纵臂构成的水平十字状的抓取架A1,横臂两端端部活动铰接有夹臂A2,所述的夹臂A2上部与横臂端部铰接,两条夹臂A2底部相对固定有夹板A3,两块夹板A3相对一侧设有缓冲板A4,缓冲板A4底部与夹板A3底部铰接,缓冲板A4顶部与夹板A3顶部之间通过缓冲弹簧A5连接,两块缓冲板A4之间形成抓件区;抓取架A1顶部中心处设有夹板气缸A7,夹臂A2顶部铰接有连杆A6,夹板气缸A7活塞杆与连杆A6相铰接,纵臂两端端部设有固定臂A8,两条固定臂A8顶部之间通过顶梁A9连接固定,两条固定臂A8底部相对安装有托板A10,托板A10中部与固定臂A8底部铰接,托板A10外端铰接有托板气缸A11,托板气缸A11与固定臂A8外侧壁下部铰接。

本实施例通过气缸和连杆带动夹板开合,对箱类物流品进行抓取,抓取时夹板底部会先与物流品底部接触,然后缓冲板与物流品接触夹紧,这种夹紧方区对箱类上部不会造成影响,当物流品被抓取悬空时,托板气缸伸出使托板旋转将物流品底部托起,如此一来,即便是高空行走,也不会产生坠落的危险,输送带在传动螺杆的带动下可以根据车辆车厢的高低进行调整,采用本实施例后的结构合理、防坠效果好、使用安全可靠,对物流品产生的危害小。

以上所述之实施例只为本实用新型之较佳实施例,并非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故凡依本实用新型之形状、原理所作的变化,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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