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树脂搅拌分料系统。
背景技术:
玻璃钢(FRP)亦称作GFRP,即纤维强化塑料,一般指用玻璃纤维增强不饱和聚酯、环氧树脂与酚醛树脂基体。在制作玻璃钢产品时,需要对树脂、促进剂进行搅拌。在现有技术中,多采用手工调配搅拌,导致调配的树脂比例存在参差不齐,影响产品质量;同时,手工搅拌存在搅拌不均、树脂溅射出搅拌桶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缺点,提供一种树脂搅拌分料系统,通过机械化地对树脂进行运输、搅拌、分料,增加调配搅拌的均匀度。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树脂搅拌分料系统,包括吨桶平台、搅拌平台、搅拌分料单元以及与所述搅拌分料单元相连接的控制器,所述搅拌分料单元包括设于所述吨桶平台上的树脂吨桶、设于所述搅拌平台上与所述树脂吨桶相连通的搅拌桶、与所述搅拌桶相连通的领料桶、与所述搅拌桶相连通的促进剂桶、用于对所述搅拌桶内进行搅拌的搅拌机构,所述搅拌机构与所述控制器相连接。
优选地,所述搅拌分料系统还包括用于将树脂吨桶运输至所述吨桶平台上的运输装置,所述运输装置与所述控制器相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吨桶平台上铺设有用于运输所述树脂吨桶的运输轨道。
优选地,所述搅拌平台下方设有领料室,所述领料桶设于所述领料室内,所述领料室开设有领料窗口,所述领料窗口处设置有领料平台。
优选地,所述树脂吨桶和搅拌桶之间、搅拌桶和领料桶之间、搅拌桶和促进剂桶之间通过管道相连通,所述管道上设置有控制阀,所述控制阀与所述控制器相连接。
优选地,所述搅拌机构包括设于所述搅拌平台上的升降支架、设于所述升降支架上的搅拌电机、以及与所述搅拌电机相连接且能够伸入所述搅拌桶内进行搅拌的搅拌桨,所述升降支架、搅拌电机与所述控制器相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搅拌机构还包括设于所述升降支架上的搅拌桶盖,所述搅拌桨穿过所述搅拌桶盖。
优选地,所述搅拌分料单元设置有多个。
进一步地,两个所述搅拌桶与同一个所述促进剂桶相连通。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运用,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优点:本实用新型的树脂搅拌分料系统,集树脂运输、搅拌、分料于一体,增加树脂调配搅拌的均匀度,提高产品质量;同时能够避免搅拌时树脂溅射浪费,提高树脂利用率。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树脂搅拌分料系统的侧视结构示意图;
附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树脂搅拌分料系统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其中:1、吨桶平台;2、搅拌平台;3、树脂吨桶;4、搅拌桶;5、领料桶;6、促进剂桶;7、搅拌机构;71、升降支架;72、搅拌电机;73、搅拌桨;74、搅拌桶盖;8、运输装置;9、运输轨道;10、领料室;101、领料窗口;102、领料平台;11、管道;12、控制阀。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描述:
如附图1和附图2所示的一种树脂搅拌分料系统,包括吨桶平台1、搅拌平台2、多个搅拌分料单元以及与多个搅拌分料单元相连接的控制器。
本实施例中,搅拌分料单元包括设于吨桶平台1上的树脂吨桶3、设于搅拌平台2上与树脂吨桶3相连通的搅拌桶4、设于搅拌平台2下方与搅拌桶4相连通的领料桶5、设于搅拌平台2上与搅拌桶4相连通的促进剂桶6、设于搅拌平台2上用于对搅拌桶4内进行搅拌的搅拌机构7、用于将树脂吨桶3运输至吨桶平台1上的运输装置8。搅拌机构7、运输装置8与控制器相连接。优选的,运输装置8为直升电梯,树脂吨桶3通过直升电梯运输至吨桶平台1上。两个搅拌桶4与同一个促进剂桶6相连通。
吨桶平台1高于搅拌平台2,放置在吨桶平台1上的树脂吨桶3内的树脂能够自然流入搅拌桶4内。树脂吨桶3和搅拌桶4之间、搅拌桶4和领料桶5之间、搅拌桶4和促进剂桶6之间通过管道11相连通,管道11上设置有控制阀12,控制阀12与控制器相连接。
搅拌平台2下方设有领料室10,领料桶5设于领料室10内,领料室10开设有领料窗口101,领料窗口101处设置有领料平台102。
吨桶平台1上铺设有用于运输树脂吨桶3的运输轨道9。运输轨道9自直升电梯的出口延伸至树脂吨桶3与搅拌桶4连通处。通过直升电梯将树脂吨桶3运输至吨桶平台1后,可通过人工将树脂吨桶3沿着运输轨道9推送至与搅拌桶4的连通处,然后使用手工将树脂吨桶3与搅拌桶4相连通。
搅拌机构7包括设于搅拌平台2上的升降支架71、设于升降支架71上的搅拌电机72、以及与搅拌电机72相连接且能够伸入搅拌桶5内进行搅拌的搅拌桨73、设于升降支架71上的搅拌桶盖74。搅拌桨73穿过搅拌桶盖74设置,当搅拌桨74伸入搅拌桶4内进行搅拌时,搅拌桶盖74盖在搅拌桶4上以防止树脂溅射出来。升降支架71、搅拌电机72与控制器相连接,控制器能够控制升降支架71上下运动,以使搅拌桨73伸入搅拌桶4内或从搅拌桶4内抽出,同时使得搅拌时,搅拌桶盖74盖和在搅拌桶4上。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