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道固定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878627阅读:1094来源:国知局
风道固定结构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汽车空调附件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风道固定结构。



背景技术:

空调系统送风系统由空调主机+风道+出风口格栅配合搭接来组成,其系统的主要作用是提供驾驶室凉爽舒适或暖和的空气通道,并有目的性的吹到相应的人体部位,该系统其中一个难点为搭接处的漏风,如果搭接不良很容易导致搭接处的漏风,使出风风量减小,甚至可能会在搭接处产生风啸,影响整车舒适性。

现有的风道与空调主机间采用整体式插接完成装配,装配后其连接处采用海绵条进行密封,采用整体插接式,装配位置/状态很难去保证,从而存在漏风隐患,无法有效提高空调装配可靠性:导致海绵粘贴不牢而产生的装配中海绵掉落现象,同时由于装配位置无法保证,在装配过程中,容易出现装配偏斜,一边压紧,一边压松现象,且不方便拆卸。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了解决现有的风道与空调主机采用整体式插接,装配位置/状态很难去保证,并且装配不方便的问题。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风道固定结构,其安装在空调主机的风口处,包括双管夹,所述双管夹其包括上管夹和下管夹,所述下管夹与空调主机风口的底端相连,所述上管夹的一端与所述下管夹铰接,另一端与所述下管夹卡扣连接;所述上管夹的中部通过螺栓与所述下管夹可拆卸连接。

优选地,在所述下管夹的端部向上延伸一插接板,所述插接板上开设有插接孔;在所述上管夹的端部向下延伸有一钩状部,所述钩状部沿所述插接孔伸出所述插接板后勾住所述插接孔的顶边沿。

优选地,在上管夹的中部设有过孔,在下管夹的中间处竖向的设有一螺纹管;所述螺栓穿过过孔后与所述螺纹管相连。

优选地,所述过孔为向下开设的沉台孔。

优选地,在下管夹底部和两侧的内壁上分别设置有多个定位凸起,在风道的端部外壁上设有多个定位槽,所述定位凸起卡合在所述定位槽内。

优选地,所述双管夹采用二次注塑成型制成。

本实用新型的效果在于:本方案采用可打开的管夹实现风道与空调主机的连接,其中部采用螺栓固定,开口处采用卡扣连接方式,确保了风道与空调主机连接效果,方便了空调主机的拆卸维修。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申请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中记载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风道与空调主机的装配图。

图2为双管夹打开时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下管夹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上管夹和下管夹中部连接处的剖视图。

图5为双管夹闭合时的结构示意图。

本实施例图中:1-风道 2-空调主机 3-双管夹 31-上管夹 311-钩状部 312-沉台孔 32-下管夹 321-插接板 322-插接孔 323-螺纹管 324-定位凸起 4-螺栓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介绍。

参见图1到图5所示,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一种风道固定结构,在空调主机2的风口处安装有一双管夹3,其用于固定风道1,其包括上管夹31和下管夹32,所述下管夹32与空调主机2风口的底部外端相连,上管夹的一端与所述下管夹铰接,另一端与所述下管夹卡扣连接;上管夹31的中部通过螺栓4与下管夹32可拆卸连接。也就是说,本方案采用可打开的管夹实现风道与空调主机的连接,其中部采用螺栓固定,开口处采用卡扣连接方式,确保了风道1与空调主机连接效果,方便了空调主机的拆卸维修。

具体地,结合图3和图5所示,在下管夹的端部向上延伸一插接板321,在插接板上开设有插接孔322,在上管夹31的端部向下延伸有一钩状部311,钩状部311沿插接孔322伸出插接板321后勾住插接孔的顶边沿。当然,其卡扣也可采用常用的铰链式卡扣结构,但其结构较复杂。

另外,如图4所示,在上管夹31的中部设有过孔,在下管夹32的中间处竖向的设有一螺纹管323;螺栓穿过过孔后与螺纹管323相连,实现上管夹31和下管夹32中部的固定连接,采用螺栓方式确保了上、下管夹中部连接的可靠性。

更优选地来说,为了避免螺栓固定后,其头部漏出,以影响其他车身部件的安装,本方案中,在上管夹中部开设的过孔为向下开设的沉台孔312,其中,沉台孔312用于容纳螺栓的头部。

另外,还可在下管夹底部和两侧的内壁上设置多个定位凸起324,如图3所示,在风道的端部外壁上设有多个定位槽,定位凸起324卡合在定位槽内,进一步提高了风道在管夹上的固定效果,确保连接处连接可靠。

所述双管夹采用二次注塑成型制成,以进一步提高双管夹的密封效果。

以上只通过说明的方式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某些示范性实施例,毋庸置疑,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不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可以用各种不同的方式对所描述的实施例进行修正。因此,上述 附图和描述在本质上是说明性的,不应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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