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餐厨垃圾消化处理的消解罐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96884阅读:413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餐厨垃圾消化处理的消解罐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餐厨垃圾处理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用于餐厨垃圾消化处理的消解罐。



背景技术:

餐厨垃圾主要成分包括米和面粉类食物残余、蔬菜、动植物油、肉骨等,从化学组成上,有淀粉、纤维素、蛋白质、脂类和无机盐。厨余的主要特点是有机物含量丰富、水分含量高、易腐烂,其性状和气味都会对环境卫生造成恶劣影响,且容易滋长病忙咯微生物、霉菌毒素等有害物质。

对餐厨垃圾进行湿热处理,是目前快速处理餐厨垃圾的一种方式。它必须在密闭的容器(消解罐)内进行,具有速度快,可以杀灭细菌,将有机物水解成易于被动植物吸收的易溶性物质,才能实现进行后续处理,产生社会效益。

目前,对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过程中的设备只是考虑实用性,过于简单化,并且生产厂家技术力量参差不齐,没有考虑设备的标准化,特别是湿热处理过程的关键设备—消解罐,没有按照规范设计,不便于设备方便制作和管理。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结构设计合理、紧凑,稳定性好,能够便于进行盖体的开启闭合的用于餐厨垃圾消化处理的消解罐。

为解决上述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用于餐厨垃圾消化处理的消解罐,包括消解罐罐体、设置在消解罐罐体上部的上封头、设置在消解罐罐体上的进汽口、排渣口、和设置在上封头上的进料口,所述上封头上设置有检修口和泄压阀,所述消解罐罐体上设置有远控温度检测组件,所述远控温度检测组件包括布设在消解罐罐体上至少一个温度检测传感器、输送线路和控制终端显示屏;所述的检修口处设置有盖体,所述盖体枢接设置在检修口侧边,在检修口侧壁或上封头上设置有支腿,支腿顶部设置有支撑滑轮。

所述上封头上枢接设置有摆臂杆,所述盖体顶部开设有与摆臂杆对应的弧形槽,所述弧形槽两侧设置有两限位耳板,两限位耳板之间插设有与摆臂杆对应的限位杆。

所述盖体与检修口之间设置有密封圈。

所述检修口侧部设置有闭合组件,所述闭合组件包括固定设置在检修口侧部的闭合支脚、和固定设置在闭合支脚上的限位板,所述限位板呈锥台形,限位板下部设置有多道支撑筋条,支撑筋条与盖体上表面贴合。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所取得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结构设计合理、紧凑,其通过在消解罐上设置检修人孔、温度检测传感器和泄压阀,从而大大提高了消解罐的可控性,便于进行维修和监控,通过对盖体的启闭结构的设计,使得其整个操作过程更加便捷,方便进行操作,大大提高了在高空作业的安全性;通过将温度检测传感器实现远程监控,从而能够根据消解罐内的温度进行实施监控餐厨垃圾消解情况。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盖体与上封头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闭合状态的盖体结构示意图。

图4为开启状态的盖体结构示意图。

图中序号:1为消解罐罐体、2为上封头、3为进汽口、4为进料口、5为检修口、6为泄压阀、7为温度检测传感器、8为控制终端显示屏、9为盖体、10为支腿、11为支撑滑轮、12为摆臂杆、13为弧形槽、14为限位耳板、15为限位杆、16为密封圈、17为闭合支脚、18为限位板、19为支撑筋条。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及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详细说明,但本实用新型不限于这些实施例。

参见图1-图4,本实用新型一种用于餐厨垃圾消化处理的消解罐,包括消解罐罐体1、设置在消解罐罐体1上部的上封头2、设置在消解罐罐体上的进汽口3、排渣口、和设置在上封头2上的进料口4,所述上封头上设置有检修口5和泄压阀6,所述消解罐罐体1上设置有远控温度检测组件,所述远控温度检测组件包括布设在消解罐罐体1上至少一个温度检测传感器7、输送线路和控制终端显示屏8;所述的检修口处设置有盖体9,所述盖体9枢接设置在检修口5侧边,在检修口5侧壁或上封头2上设置有支腿10,支腿10顶部设置有支撑滑轮11。

上封头2上枢接设置有摆臂杆12,所述盖体9顶部开设有与摆臂杆12对应的弧形槽13,所述弧形槽两侧设置有两限位耳板14,两限位耳板之间插设有与摆臂杆对应的限位杆15。

所述盖体9与检修口5之间设置有密封圈16。

所述检修口5侧部设置有闭合组件,所述闭合组件包括固定设置在检修口侧部的闭合支脚17、和固定设置在闭合支脚17上的限位板18,所述限位板18呈锥台形,限位板下部设置有多道支撑筋条19,支撑筋条19与盖体9上表面贴合。

本实用新型结构设计合理、紧凑,其通过在消解罐上设置检修人孔、温度检测传感器和泄压阀,从而大大提高了消解罐的可控性,便于进行维修和监控,通过对盖体的启闭结构的设计,使得其整个操作过程更加便捷,方便进行操作,大大提高了在高空作业的安全性;通过将温度检测传感器实现远程监控,从而能够根据消解罐内的温度进行实施监控餐厨垃圾消解情况。

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具体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据此做出多种变化,但任何与本实用新型等同或者类似的变化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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