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切泵用带叶片的转子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107614阅读:498来源:国知局
剪切泵用带叶片的转子结构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属于剪切泵技术领域,涉及一种剪切泵用带叶片的转子结构。



背景技术:

剪切泵是用于不同物料(固体物料、粉末物料和液体物料)之间的相互均匀混合。剪切泵主要由定子和转子相配合,物料在定子和转子之间狭窄的空隙中受到强烈的机械及液力剪切、离心挤压后混合。为了保证混合效果,剪切泵转子一般采用全齿结构,剪切泵转子上的剪切齿在剪切盘上按照统一角度分布排列,物料随着转子的转动,从剪切齿之间的纵向间隙内离开、被剪切后混合。

上述结构的剪切泵转子已使用多年,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因为采用全剪切齿结构转子虽然能够依靠高速转动的离心力带动物料转动、并进行剪切;但由于全剪切齿对于物料的剪切,导致剪切泵不能提供足够的出口压力,因此,在剪切泵的前端还需设置一增压泵。

因此,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要研究的内容。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上述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剪切泵用带叶片的转子结构。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剪切泵用带叶片的转子结构;包括设有中心轴孔的转子本体、叶片以及剪切齿;所述叶片为复数个,这复数个叶片为弧形,且以所述中心轴孔为中心呈阵列分布在所述转子本体上;所述剪切齿也为复数个,这复数个剪切齿在所述转子本体上设置所述叶片的外周,并呈发散状由内向外至少两圈排列均布。

上述技术方案中,相关内容解释如下:

1、上述方案中,所述叶片为六片,这六片所述叶片的顶端在同一个圆周上,这六片所述叶片的尾端也在同一个圆周上。

2、上述方案中,所述剪切齿为由外向内设置在所述转子本体的周边上的两圈。

3、上述方案中,每圈所述剪切齿在所述转子本体的周向上均布。

4、上述方案中,所述叶轮的大小形状可根据工况的流量和扬程来设计;所述剪切齿的分布圈数和齿数可根据物料的混合要求来设计。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运用,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优点是: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在转子本体上既设有叶片,又设有剪切齿,采用叶片和剪切齿之间配合,使得剪切泵转子既能剪切混合物料,又能提供扬程和出口处的压力。因其自身可以提供扬程,所以,不需要在剪切泵前端再增设增加泵,降低了设备成本。而且由于转子本体上面分布剪切齿,与剪切泵的定子(泵盖)相互配合,在剪切泵告诉运转过程中又能剪切物料,是不同物料能够相互混合。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右视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至图2。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如图1至图2所示,一种剪切泵用带叶片的转子结构;包括设有中心轴孔2的转子本体1、叶片3以及剪切齿4;所述叶片3为复数个,这复数个叶片3为弧形,且以所述中心轴孔2为中心呈阵列分布在所述转子本体1上;所述剪切齿4也为复数个,这复数个剪切齿4在所述转子本体1上设置所述叶片3的外周,并呈发散状由内向外至少两圈排列均布。

所述叶片3为六片,这六片所述叶片3的顶端31在同一个圆周上,这六片所述叶片3的尾端32也在同一个圆周上。

所述剪切齿4为由外向内设置在所述转子本体1的周边上的两圈。

每圈所述剪切齿4在所述转子本体1的周向上均布。

所述叶轮3的大小形状可根据工况的流量和扬程来设计;所述剪切齿4的分布圈数和齿数可根据物料的混合要求来设计。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在转子本体上既设有叶片,又设有剪切齿,采用叶片和剪切齿之间配合,使得剪切泵转子既能剪切混合物料,又能提供扬程和出口处的压力。因其自身可以提供扬程,所以,不需要在剪切泵前端再增设增加泵,降低了设备成本。而且由于转子本体上面分布剪切齿,与剪切泵的定子(泵盖)相互配合,在剪切泵告诉运转过程中又能剪切物料,是不同物料能够相互混合。从而使得剪切物料效率更高,混合更均匀,满足客户要求。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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