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组合式管道减振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03946阅读:268来源:国知局
一种组合式管道减振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管道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组合式管道减振装置。



背景技术:

在输送流体介质的管道中,特别是与动设备连接的高压管道,如多级往复式压缩机出口管道,受力情况复杂,动设备旋转使管道内气体产生气流脉动,致使管道在交变载荷下工作,轻则发生疲劳破坏,重则引起管道泄漏和爆炸等事故。

现有技术中常用的管道减振方法一般是直接利用支架提供支撑,或在支架上添加管夹提供约束,也有使用阻尼器减振,但是这些方法对于一些振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且大型的管道阻尼器造价也比较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组合式管道减振装置,该装置能够解决振动较为剧烈且减振要求较高的管道振动问题。

一种组合式管道减振装置,所述装置包括管夹,弹簧构件和支架,其中:

所述管夹包括上管箍、下管箍及支座,且所述上管箍通过螺栓和螺母与所述下管箍连接;

所述弹簧构件包括连接杆、受力盘、弹簧、弹簧限位柱和支撑框架,其中:

所述连接杆穿过所述支撑框架的上端开孔,并以刚性连接的方式连接管夹底座和所述受力盘;

所述连接杆上下面的中心与所述管夹底座的中心和所述受力盘的中心对齐,所述弹簧限位柱焊接在所述支撑框架的底板上;

所述弹簧套于所述弹簧限位柱上,上端面承受受力盘作用;

所述支撑框架的下端连接所述支架,通过所述管夹、弹簧构件、支架的同时作用实现对管道的减振控制。

所述上管箍和下管箍的结构相同,采用钢板冲压成型,其管箍包角根据管径计算而定,扁钢弯曲半径等于其厚度值。

上下管箍之间,弹簧构件与管夹和支架之间均采用螺纹连接。

所述连接杆和弹簧限位柱的连接均采用刚性连接。

由上述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上述装置能够解决振动较为剧烈且减振要求较高的管道振动问题。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组合式管道减振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管箍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管夹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弹簧构件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支架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作进一步地详细描述,如图1所示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组合式管道减振装置的结构示意图,所述装置包括管夹1,弹簧构件2和支架3,其中:

所述管夹1包括上管箍11、下管箍12及支座13,如图3所示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管夹结构示意图,如图2所示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管箍的结构示意图,结合图2和3:所述上管箍11通过螺栓14和螺母15与所述下管箍12连接。

如图4所示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弹簧构件示意图,所述弹簧构件2包括连接杆21、受力盘22、弹簧23、弹簧限位柱24和支撑框架25,其中:

所述连接杆21穿过所述支撑框架25的上端开孔,并以刚性连接的方式连接管夹底座和所述受力盘22;

所述连接杆21上下面的中心与所述管夹底座的中心和所述受力盘22的中心对齐,所述弹簧限位柱24焊接在所述支撑框架25的底板上;其高度不能超过弹簧自然高度,同时需保证弹簧收缩和不被脱落;

另外,为保证弹簧收缩和不被脱落,所述弹簧23套于所述弹簧限位柱24上,上端面承受受力盘作用;

所述支撑框架25的下端连接所述支架3,如图5所示为本实用新型所提供支架的结构示意图,通过所述管夹1、弹簧构件2、支架3的同时作用实现对管道的减振控制。

在具体实现中,所述上管箍11和下管箍12的结构相同,采用钢板冲压成型,其管箍包角α根据管径计算而定,扁钢弯曲半径R等于其厚度值。

另外,上下管箍之间、弹簧构件2与管夹1和支架3之间均采用螺纹连接。

所述连接杆21和弹簧限位柱24的连接均采用刚性连接。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组合式管道减振装置具有如下优点:

1)该装置结构简单、紧凑,造价低廉,体积小、结构稳固、耐冲击性能高,加工、拆装方便,使用灵活;

2)该装置可同时起到管道减振和管道支撑作用;

3)该装置结构形式易于放大,适合与动设备连接的振动管道的减振控制。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披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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