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驱动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93464阅读:467来源:国知局
电磁驱动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电磁驱动装置。



背景技术:

现有的一种电磁驱动装置,包括壳体,所述壳体内具有腔室,所述腔室内设置电磁体组件,所述壳体顶部开口处设置手动顶杆,所述手动顶杆下端与电磁体组件配合,上端设置呈T型的手动顶块,所述手动顶杆的上部设置限位器,所述限位器一端与手动顶块接合,另一端与壳体接合;所述电磁体组件的底部设置顶杆,所述顶杆底部设置顶刀,所述顶刀一端与顶杆连接,另一端穿出壳体,所述顶刀的底部套设弹簧,所述弹簧一端与顶刀连接,另一端与壳体底部开口处连接;所述壳体上设置穿过顶刀的保险销,所述保险销位于壳体外的一端具有环状体,另一端设置尼龙绳铅封;所述壳体的底部开口处设置保护帽。该方案中保护帽的安全性及安装便利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一种安装方便且保护帽安全性较好的电磁驱动装置。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一种电磁驱动装置,包括壳体,所述壳体内具有腔室,所述腔室内设置电磁体组件,所述壳体顶部开口处设置手动顶杆,所述手动顶杆下端与电磁体组件配合,上端设置呈T型的手动顶块,所述手动顶杆的上部设置限位器,所述限位器一端与手动顶块接合,另一端与壳体接合;

所述电磁体组件的底部设置顶杆,所述顶杆底部设置顶刀,所述顶刀一端与顶杆连接,另一端穿出壳体,所述顶刀的底部套设弹簧,所述弹簧一端与顶刀连接,另一端与壳体底部开口处连接;

所述壳体上设置穿过顶刀的保险销,所述保险销位于壳体外的一端具有环状体,另一端设置尼龙绳铅封;

所述壳体的底部开口处设置保护帽;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上并位于底部开口处的侧面设置置放槽,所述置放槽底部中央设置截面呈弧状的吸附凹槽;

所述保护帽包括呈筒状的主体部,所述主体部底部设置盖体;

所述盖体底部中央设置截面呈弧状的磁铁,所述磁铁与所述吸附凹槽配合形成卡紧结构;

所述主体部顶部两相对侧分别设置凸柱,所述凸柱表面设置突起,所述凸柱与壳体底部开口处设置的盲孔配合形成卡紧结构;

拉索一端与壳体连接,另一端与保护帽连接。

作为优选,所述拉索由弹性材料制成。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整体结构设计合理,使用较为方便,保护帽安装方便且安全性较佳,可便捷的重复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实施例中电磁驱动装置结构图。

图2为图1中S处放大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图示,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

参见图1和图2,一种电磁驱动装置,包括壳体300,所述壳体300内具有腔室,所述腔室内设置电磁体组件6,所述壳体300顶部开口处设置手动顶杆7,所述手动顶杆7下端与电磁体组件6配合,上端设置呈T型的手动顶块9,所述手动顶杆7的上部设置限位器8,所述限位器8一端与手动顶块9接合,另一端与壳体300接合。

所述电磁体组件6的底部设置顶杆5,所述顶杆5底部设置顶刀4,所述顶刀4一端与顶杆5连接,另一端穿出壳体300,所述顶刀4的底部套设弹簧2,所述弹簧2一端与顶刀4连接,另一端与壳体300底部开口处连接。

所述壳体300上设置穿过顶刀4的保险销3,所述保险销3位于壳体300外的一端具有环状体,另一端设置尼龙绳铅封。

所述壳体300的底部开口处设置保护帽1;所述壳体300上并位于底部开口处的侧面设置置放槽200,所述置放槽200底部中央设置截面呈弧状的吸附凹槽201。

所述保护帽1包括呈筒状的主体部,所述主体部底部设置盖体。

所述盖体底部中央设置截面呈弧状的磁铁11,所述磁铁11与所述吸附凹槽201配合形成卡紧结构。

所述主体部顶部两相对侧分别设置凸柱400,所述凸柱400表面设置突起401,所述凸柱400与壳体300底部开口处设置的盲孔配合形成卡紧结构。

拉索100一端与壳体300连接,另一端与保护帽1连接。

所述拉索100由弹性材料制成。方便保护帽的取用安装,同时提高安全性(拉索过长影响周围结构的安全性)。

工作原理简介:拆除保险销,电磁体组件动作后可驱动顶杆及顶刀向下动作,电磁体组件关闭后,顶杆及顶刀在弹簧作用下复位。拆除限位器(可参考现有技术)后,可通过手动顶块与手动顶块,进而驱动顶杆与顶刀向下动作。

保护帽的凸柱插入壳体底部开口处的盲孔后,同时通过凸柱上的突起,进而使得保护帽卡紧在壳体底部开口处,保护顶刀;拔出保护帽以后,将保护帽置于置放槽内,磁铁吸附在吸附凹槽处,凸柱便于操作整个保护帽,当需要再次对顶刀进行防护时,将保护帽取出安装在壳体底部开口处即可。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仅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凡是属于本实用新型原理的技术方案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的前提下进行的若干改进,这些改进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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