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直流充电桩散热装置及应用该装置的直流充电桩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564860发布日期:2019-12-31 16:30阅读:429来源:国知局
一种直流充电桩散热装置及应用该装置的直流充电桩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直流充电桩。



背景技术:

直流充电桩的发热源主要是其电源模块,对于户外设备,这些热量必然要排出设备之外,否则将会加速设备的老化。目前常用的制冷模式有四种:自然冷却(主要靠散热片)、强制风冷、水冷却、空调。由于受到体积、成本、可靠性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大部分公司都是采用强制风冷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流充电桩散热分为模块散热和机箱整体散热两部分,因为电源模块是内置在里面,所以防护措施主要体现在机箱设计上面,如图1和图2,最常用一种设计是在桩体的进、出风口做成百叶窗式,然后在桩体的出风口加上散热风扇,把模块及桩体内部的热量抽走,从而达到散热的目的。

目前的这种散热设计,能在一定程度上把电源模块产生的热量抽走,但是由于电源模块和桩体外壳间还留有较大的空间,由图3所示的空气流动的方式可知,散热风扇所抽出的空气大多来自电源模块之间的空间以及电源模块和桩体外壳之间的空间,而这些空间内的所包含的热量不只是从电源模块出风口抽出的热量。在这种情况下,被抽出的热量中只有小部分来源于最需要排出热量的电源模块内部,导致散热风扇的效率低下,其效能得不到充分的利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直流充电桩散热装置及应用该装置的直流充电桩,以解决现有直流充电桩散热效率低,浪费效能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直流充电桩散热装置,设置于直流充电桩的桩体外壳内,包括散热风扇和导风罩;所述导风罩的前端设置有所述散热风扇,并与所述桩体外壳的出风口连接;所述导风罩的后端与设置于桩体外壳内的电源模块的出风口连接;所述导风罩为连通所述电源模块的出风口和所述桩体外壳的出风口的导风通道。

进一步,所述导风罩为管状。

进一步,所述导风罩的侧面密闭不通风。

一种应用所述散热装置的直流充电桩,包括桩体、散热风扇、导风罩;所述桩体内设有电源模块,所述电源模块设有电源模块出风口;所述桩体外壳设有桩体外壳出风口;所述导风罩的前端设置有所述散热风扇,并与所述桩体外壳出风口连接;所述导风罩的后端与所述电源模块出风口连接;所述导风罩为连通所述电源模块出风口和所述桩体外壳出风口的导风通道。

进一步,所述导风罩为管状。

进一步,所述导风罩的侧面密闭不通风。

对导风罩有替换设计:

一种直流充电桩散热装置,设置于直流充电桩的桩体外壳内,包括散热风扇和导风罩;所述导风罩的前端设置有所述散热风扇,并与所述桩体外壳的出风口连接;所述导风罩的后端与设置于桩体外壳内的电源模块的出风口连接;所述导风罩为u型,与桩体外壳的底部共同构成连通所述电源模块的出风口和所述桩体外壳的出风口的导风通道。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直流充电桩散热装置及应用该装置的直流充电桩,导风罩的后端与电源模块的出风口连接,侧面密闭不透风,形成单一的连通电源模块出风口和桩体外壳出风口的导风通道,使散热风扇更有效地从电源模块内部抽出热量,提升散热效果。

附图说明

图1表示背景技术中现有散热装置的侧视图;

图2表示背景技术中现有散热装置的立体图;

图3表示背景技术中现有直流充电桩散热时的空气流动示意图;

图4表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散热装置的侧视图;

图5表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散热装置的立体图;

图6表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直流充电桩散热时的空气流动示意图。

主要附图标记说明:1-桩体外壳;11-桩体外壳出风口;2-电源模块;3-散热风扇;4-导风罩。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例进行详细描述。

参见图4及图5,一种应用所述散热装置的直流充电桩,包括桩体、散热风扇3、导风罩4;所述桩体内设有电源模块2,所述电源模块2设有电源模块出风口;所述桩体外壳1设有桩体外壳出风口11;所述导风罩4的前端设置有所述散热风扇3,并与所述桩体外壳出风口11连接;所述导风罩4的后端与电源模块出风口连接;所述导风罩为连通所述电源模块出风口和所述桩体外壳出风口11的导风通道。

一种直流充电桩散热装置,设置于直流充电桩的桩体外壳1内,包括散热风扇3和导风罩4;所述导风罩4的前端设置有所述散热风扇3,并与桩体外壳出风口11连接;所述导风罩4的后端与电源模块出风口连接;所述导风罩4为连通所述电源模块出风口和所述桩体外壳出风口11的导风通道。

进一步,所述导风罩4为管状。

进一步,所述导风罩4的侧面密闭不通风。

在具体使用中,参阅图6,散热风扇3通过导风罩4抽出的热量更多的是来自于电源模块2内部,而不是电源模块2周围的空间,从而使电源模块2更好地进行散热。

以上所述,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只要其以相同的手段达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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