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型饲料制粒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063437发布日期:2019-07-03 03:14阅读:163来源:国知局
组合型饲料制粒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饲料加工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组合型饲料制粒装置。



背景技术:

在饲料加工过程中都需要进行造粒操作,现有技术的造粒结构多为固定式结构,其虽然可以实现造粒操作,但是在实际造粒过程中容易造成堵塞,不方便进行清理,而且在造粒结构过程中也容易造成磨损,从而维护极为不便,大大提高了维护成本,故而适用性和实用性受到限制。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设置合理且方便进行拆装的组合型饲料制粒装置。

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组合型饲料制粒装置,包括底座,设置在所述底座上的行走轮,在所述底座上设置有制粒支架,在所述制粒支架的顶部固定有顶面开口的制粒圆筒,在所述制粒圆筒的侧壁底部固定有出粒通道,在所述制粒圆筒内设置有圆环形制粒网筛,在所述制粒支架上固定有挤压座,在所述挤压座上固定有挤压气缸,在所述挤压气缸的活塞轴上固定有挤压圆盘,所述挤压圆盘的直径与圆环形制粒网筛的内径相同,在所述制粒支架内固定有驱动电机,在所述制粒圆筒内设置有切粒片板,所述切粒片板的底端通过支杆固定在所述驱动电机的主轴上,所述切粒片板的弧形面贴压在所述圆环形制粒网筛的外表面上且在所述驱动电机的作用下在圆环形制粒网筛的外环面上旋转。

在所述制粒圆筒的内壁顶部设置有至少两个导向竖槽,在所述圆环形制粒网筛的外壁顶部固定有与所述导向竖槽相配合的导向凸起,所述圆环形制粒网筛处于所述制粒圆筒内且导向凸起处于导向竖槽内并通过锁紧螺杆固定。

所述支杆的一端通过轴套设置在驱动电机的主轴上并通过定位螺杆固定,所述切粒片板的底端通过安装螺钉固定在所述支杆的另一端上。

在所述制粒圆筒上固定有观察窗,在所述制粒支架上设置有气源接口和挤压气缸控制开关。

本实用新型具有积极的效果: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其操作便捷,其各结构组合而成,方便进行拆装与组合,在保证制粒的同时,方便进行清洗检修与维护,有利于提高降低维护成本,使用稳定性好且适用性强。

附图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内容更容易被清楚的理解,下面根据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其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图1显示了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见图1,一种组合型饲料制粒装置,包括底座1,设置在所述底座1上的行走轮2,在所述底座1上设置有制粒支架3,在所述制粒支架3的顶部固定有顶面开口的制粒圆筒4,在所述制粒圆筒4的侧壁底部固定有出粒通道5,在所述制粒圆筒4内设置有圆环形制粒网筛6,在所述制粒支架3上固定有挤压座7,在所述挤压座7上固定有挤压气缸8,在所述挤压气缸8的活塞轴上固定有挤压圆盘9,所述挤压圆盘9的直径与圆环形制粒网筛6的内径相同,在所述制粒支架3内固定有驱动电机10,本实施例中,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驱动电机会带有电源线及控制,其为驱动电机配套的现在技术,故未详细记载,在所述制粒圆筒内设置有切粒片板11,所述切粒片板的底端通过支杆12固定在所述驱动电机的主轴上,所述切粒片板的弧形面贴压在所述圆环形制粒网筛的外表面上且在所述驱动电机的作用下在圆环形制粒网筛的外环面上旋转。本实施例中,将原料放入圆环形制粒网筛内,然后启动挤压气缸,使挤压圆盘向下移动,原料在挤压圆盘的作用下会从制粒网筛的筛孔中挤出,而此时切粒片板在驱动电机的作用下匀速旋转,即切粒片板在制粒网筛的表面旋转,从而将筛孔内的线条切断,并从出粒通道内排出,其圆环形制粒网筛可以单独拿出来清洗,同时切粒片板也可以从支杆上取下清洗。

在所述制粒圆筒的内壁顶部设置有至少两个导向竖槽13,在所述圆环形制粒网筛的外壁顶部固定有与所述导向竖槽相配合的导向凸起14,所述圆环形制粒网筛处于所述制粒圆筒内且导向凸起处于导向竖槽内并通过锁紧螺杆15固定。

所述支杆12的一端通过轴套16设置在驱动电机的主轴上并通过定位螺杆17固定,所述切粒片板的底端通过安装螺钉18固定在所述支杆的另一端上。

在所述制粒圆筒上固定有观察窗19,在所述制粒支架上设置有气源接口20和挤压气缸控制开关21。此结构为现有技术的结构,其连接方式为现有技术的常规连接方式故未详细记载。

本实用新型的结构设置合理,其操作便捷,其各结构组合而成,方便进行拆装与组合,在保证制粒的同时,方便进行清洗检修与维护,有利于提高降低维护成本,使用稳定性好且适用性强。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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