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航空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新型航空餐车门板锁扣结构。
背景技术:
航空餐车门板锁扣装置设置在餐车门的锁紧上,一般而言,锁扣装配安装在门板上,锁扣固定在餐车腔体上。现行餐车一般采用扭簧结构,存在卡滞现象,且可靠性差、使用寿命低等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一种新型航空餐车门板锁扣结构,通过顶紧弹簧和锁紧耳片的组合来实现锁扣功能,解决现有餐车门板锁扣装置存在卡滞、可靠性寿命低等问题。
本发明的目的通过下述技术方案来实现:
一种新型航空餐车门板锁扣结构,包括:门板和锁扣,所述锁扣为固定结构,所述门板上具有锁紧结构,所述锁紧结构在门板开合过程与锁扣结合与分离实现锁紧与分开,所述锁紧结构包括:安装板,所述安装板表面具有若干限位壁板,所述安装板上具有锁扣伸出孔,所述锁扣具有锁舌,所述锁舌侧面具有锁紧槽,所述安装板上具有与所述锁紧槽配合的锁紧耳片,所述锁紧耳片一端通过限位壁板限位,所述锁紧耳片另一端为自由端,所述自由端外侧通过顶紧弹簧压紧,所述锁紧耳片内侧与转动块贴合,所述锁紧耳片通过转动块与锁紧槽锁紧与分离,顶紧弹簧通过弹簧限位块和限位壁板进行固定和限位。
本发明一种新型航空餐车门板锁扣结构,所述锁紧耳片为两块对称设置于锁扣两侧。
本发明一种新型航空餐车门板锁扣结构,所述顶紧弹簧包括:安装部和自由部,所述安装部为直线段接弧形段结构,所述直线被弹簧限位块和限位壁板夹紧,所述弧形段与限位壁板拐角两边相接触,从而自由部具备弹力。
本发明一种新型航空餐车门板锁扣结构,所述锁紧耳片为具有弧形端部的片状结构,所述限位壁板围合成与弧形端部相对应的弧形安装槽,所述弧形端部安装于弧形安装槽从而使锁紧耳片的自由端可以平面摆动一定的幅度。
本发明一种新型航空餐车门板锁扣结构,所述锁紧耳片与顶紧弹簧接触处为斜面。
本发明一种新型航空餐车门板锁扣结构,所述斜面由端部向下倾斜,即锁紧耳片的端部较中部高。
本发明一种新型航空餐车门板锁扣结构,所述转动块上安装有锁合手柄,通过锁合手柄控制转动块的转动。
本发明一种新型航空餐车门板锁扣结构,所述安装板上部具有盖板,所述锁扣可穿过盖板,所述锁合手柄位于盖板上部。
本发明一种新型航空餐车门板锁扣结构,所述锁扣的锁舌上具有锁孔,所述锁孔用于安装锁具。
根据上述技术方案,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提出一种新型航空餐车门板锁扣结构,通过特有的结构,将特制的异形顶紧弹簧顶紧锁紧耳片与锁紧槽相卡合实现锁紧,然后通过转动手柄从而带动转动块从而压驱动锁紧耳片并压缩弹簧,使之开锁,其结构简单,便于维护,且可靠性高,寿命长,并且可以外挂锁具进一步提高了安全性。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一种新型航空餐车门板锁扣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一种新型航空餐车门板锁扣结构锁扣局部示图;
图3是本发明一种新型航空餐车门板锁扣结构安装板示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和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说明。
为了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如图1-3为本发明一种新型航空餐车门板锁扣结构的实施例,一种新型航空餐车门板锁扣结构,其包括:门板和锁扣6,所述锁扣6为固定结构,所述门板上具有锁紧结构,所述锁紧结构在门板开合过程与锁扣结合与分离实现锁紧与分开,所述锁紧结构包括:安装板1,所述安装板1表面具有若干限位壁板101,所述安装板1上具有锁扣伸出孔103,所述锁扣6具有锁舌,所述锁舌侧面具有锁紧槽601,所述安装板1上具有与所述锁紧槽601配合的锁紧耳片3,所述锁紧耳片3一端通过限位壁板101限位,所述锁紧耳片3另一端为自由端,所述自由端外侧通过顶紧弹簧5压紧,所述锁紧耳片3内侧与转动块2贴合,所述锁紧耳片3通过转动块2与锁紧槽601锁紧与分离,顶紧弹簧5通过弹簧限位块105和限位壁板101进行固定和限位,所述锁紧耳片3为两块对称设置于锁扣6两侧,所述顶紧弹簧5包括:安装部501和自由部502,所述安装部501为直线段接弧形段结构,所述直线被弹簧限位块105和限位壁板101夹紧,所述弧形段与限位壁板101拐角两边相接触,从而自由部502具备弹力,所述锁紧耳片3为具有弧形端部的片状结构,所述限位壁板101围合成与弧形端部相对应的弧形安装槽,所述弧形端部安装于弧形安装槽从而使锁紧耳片3的自由端可以平面摆动一定的幅度,所述锁紧耳片3与顶紧弹簧5接触处为斜面,所述斜面由端部向下倾斜,即锁紧耳片3的端部较中部高,所述转动块2上安装有锁合手柄4,通过锁合手柄4控制转动块2的转动,所述安装板1上部具有盖板106,所述锁扣6可穿过盖板106,所述锁合手柄4位于盖板106上部,所述锁扣6的锁舌上具有锁孔602,所述锁孔602用于安装锁具。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